易经证释 - 讼卦

作者:【暂缺】 【9,105】字 目 录

其变而之正。反而复原。则讼仍为需。情仍归性。世道以治。人生以全。岂不休哉。故讼与需。一正一变。一来一往。道路所指。人物所由。唯自辨之。以正其知。而明于物。此物格知至之义也。请细味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初六爻辞也。讼之初六。以坎下爻。居卦之始。其位不大。其用不昭。虽发乎讼。而末成也。虽启乎争。而可明也。此时之所为。势之所使。有易已之情。可辨之机也。爻辞之意。与需九二差近。则可见争之末甚。讼之才起。事非大。时非亟。故事不永。言犹小。不永则易解。小言则易释。既不至于久讼。则其终吉亦如需九二之情。夫讼原终凶。而以易解释逐孚终吉。则可知圣人立教。以无讼为尚矣。讼全卦皆争讼之象。而初六则可讼可已。故犹与需相似。盖正反之间一间耳。知而自反。即归于正。此致知之功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言处柔用柔。不为已甚。则易饶人。以宽加宽。不事苛求。则易自解。其势既顺。其事犹和。不永讼者。不独不欲也。亦不可也。不可者。言时之所为。位之所定。不得逆也。故不永讼者。自然之势。非故不讼也。逆之则凶。故以不永而终吉。顺用时位者也。以易明之言。易和之恨。则所得于时。所利于位者。有其天也。故小有言。不为害。而易辩明其故。则犹些些误会。不足以长争久讼。一语得以解之。一时得以止之。则虽讼于先。而和于后。虽争于彼。而解释于此。其所处者顺。故其至不逆。其所复者速。故其终中正。此以终吉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吧人三百户,无眚。

宣圣讲义孔子

此讼九二爻辞也。本爻居下卦之中。为阳气之行。上接乾刚。而不能谐。中间阴爻而不能弱。以阳之正履坎之险恚而不忍。激而难安。怨而不伸。逼而自迫。此由时之非。事之变。其情之窘。其行之艰。而不能自忏。不能复正。故其象颠沛。其境流离。不得已也。讼之不胜。忿而归。归之不安。迫而逃。乃势所至也。克者能也。胜也。不能者讼之不成。不胜者讼之不直。二者皆不克也。以上之不受理。则不成讼。判之不得情。则不直所讼。此其刚柔势乖。强懦形禁。有必然也。以下而讼上。柔而争刚。力殊位格。其不克也固矣。不克而归。被逼而逋。以身殉讼。以家殉争。而末足也。所居在中央。所交多比户。则其连累者众矣。故辞曰。其邑人三百户无眚。眚者灾也。所为灾者。以仇恨之至。今讼已不克。归而逃矣。则虽有比户之嫌同居之义。仍无灾矣。此其所占。在能识时而避祸。去众而远嫌。则虽迫于势。而无害于人。虽激于情。而保其身家。此重在逋也。若估其众而不畏。逞其忿而不避。则祸及其邑人。岂独患加妻子耶。故逋者自逋。而邑人无眚。言逋者为全邑人也。此讼之大者。譬之兵争。一人逃。而全城免。譬之擒盗。一人去而胁从生。其所以全者。正其不求全也。讼九二其祸亟矣。以能避而免者多。此圣人教人权乎轻重。择乎安危。而速自决也。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掇者相拾而及也。以九二之祸大患也。果不逋窜。邑人三百户。将皆及于患也。盖以下讼上。其势然也。此上下二字。非限于君民朝野。凡大小强弱。皆上下也。以小争大。以弱争强。皆有至掇之患也。故图全者。不驱众于危。仁也亦义也。九二之辞。其旨深矣。

宗主附注

讼之九二爻辞。人多疑其义。则以归逋二句难解之故。释之者、或连为一句。或指为一事。遂使原意不明。归而逋、是主。邑人三百户、是客。无眚二字。则共有之。盖人以不克讼。归而逃。以免于眚。邑人以罪主既逃。亦免于眚。是以一人之逃。而免邑人三百户。结果不

独邑人之幸也。以讼者必有凶。而善避则免。讼者易为累。而主逃者则免。故文言人事之得移其祸福。足见为易教之旨。或以为一句一事解、则误矣。如一句。则必为邑人同逃。同逃既众。安免于眚。如谓一事。则眚者何在。无眚者何属。既曰无眚。必己有眚而得免也。

重在逋逃矣。又三百户云者。言其数众也。而皆同邑近居耳。非以邑大小言也。古文言众多。輙曰三。或三十、或三百、或三千。皆指其大多数也。非恰恰三。三十。三百、三千也。说者勿以辞害意。盖九二以下讼上。开罪于其尊强。设追其咎。必连累多众。此古来密法严刑屡见之事。以讼本不亲。非人道之常。则乖乎仁义。肄其杀害。其灾可知。圣人揭之以示人。使知讼之害。且欲人之檩然自惕。善于趋避。则虽灾不省。其意至深矣。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六三爻辞也。本爻以阴行阳。以柔履刚。阴而自慎。显而不彰。乃守旧之象。安贞之祥也。盖以下从上。以柔顺刚。能自贞以厉。则吉矣。旧者先人之遗。在卦为先天。为其反正卦。讼之正需也。食旧德。应乎需也。需以酒食为先。故曰食。凡阴者逆行。逆加逆则反正。六三之逆。乃反同于需。以气之行。时之至也。循环之道也。坎生自乾而合于坤。贞者坤之本德。厉者乾之善行。乾九三之义也既贞以守。又厉以行。以终吉也宜矣。以六三以逆为顺。以讼为从。有旧德可食。能贞厉自慎。则反终凶为终吉矣。然坤者无成。六三取坤之义。从乾之事。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言讼者虽吉。而从者无功。此皆以反为正也。以讼则吉。以从则否。是以坤道变也。

象日:食旧德,从上吉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夫讼之先为需。故其行也。时与需应。而讼者贪得。果戒于贪则吉。若因以为利则无成矣。故吉者逆取之。无成者顺致之。欲功而无功。欲获而不获。此天之所以戒人贪也。乘讼之时。不讼可也。因以为媚。则不可。六三之吉由讼得也。其无成。由谄也。非从王之时故也。观此则知逆顺之理。吉凶之象。不可一概论也。彼食旧德者。先人之泽末尽。果加以贞厉。则吉大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九四爻辞也。九四居外卦之始。与九二相应。阳行阴位。柔承刚德。而以卦上下不同。内外异用。主宾各别。从逆异宜。故同而不同。似而不似。此理势然也。爻辞言虽讼而不克讼。与九二正同。但九四以在上位而讼其下。则与九二异其皆不克者。阳与阴。刚与柔。不亲而近。不交而悦。其怨易释。其仇可解。故不克也。唯上之不克。则无后患。非如九二下讼上而不克。其患至如掇也。上者势之所集。虽不克。不足畏。故不似九二之必归逋也。然不克者、必有所沮。必理之难直。言之难信。而逼于公论。待于国法。其势不用。其强莫施。则当其不克讼也。唯有自反而复。以听于命。自顺而守。以变其衷。渝者变也。变则安矣。前以忿而讼。今以反而自责。前以争而进。今以变而自守。则前之欲伸于人者。今且听之于天。前之欲决于力者。今且安之于命。是与末讼之时变矣。一变而安贞自处。数乃易。象乃更。则讼之凶者。亦变而之吉。故曰安贞吉。夫安贞。末有不吉者也。而曰安贞吉者。以九四初末能安贞耳。徒以讼之不克。反以听命。渝其初衷。而长守安贞。是以转为吉也。

象日: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渝字句。言能复即命渝。是能安贞不失也。安贞者。坤之大用。以乾而用坤。是有守矣。故曰不失。不失其德。不失其业。二者皆不失。斯大吉矣。若渝字连安贞。则宜释作渝而安贞。盖安贞不可渝也。安贞之渝。尚谓吉乎。释文恐后人误解。故申之曰不失也。言不失于安贞。则亦不失于吉也。

九五:讼元吉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九五爻辞也。讼九五为上卦之中。亦全卦之正。位当而时宜。势集而理得。此一卦之主。亦讼之所由决也。夫讼者有三人焉。一讼者。一被讼者。一听讼者。曲直不同。强弱各异。而皆决于听讼者。九五之讼。则听讼也。以至正之位。行至中之权。中正不失。公直以判。则讼决而人情平。争解而民志和。平和之至。国治民安。此国之福。人民之宰也。夫讼无吉也。其称吉者。讼而中止。或不成讼。或不久讼。或讼而得解。或讼而自让。则转凶为吉。此以上各爻所示也。而九五忽曰元吉者。实以听讼之得也。听讼之得。可以无讼。始有元吉之占。元吉无不吉也。以天地至大之理。人物至情之事。不徇于私。不发于忿。不偏不激。不二不易此中和之德也。正直之用也。九五以之。故以讼而元吉也。古者民德朴简。情理适宜。好恶不偏。争讼罕见。而圣人以教为本。以格致为先。无讼而犹设听讼之官。非讼而犹明止讼之道。故易之讼卦。各爻皆凶。独九五属听讼。以元吉称。其余则以不克讼为吉。其所以示讼之不可长。明人民之不宜讼。意至深也。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也。言九五居位中正。则听讼中正。中正乃足止讼。而民人以和。争执以决。此以讼而成元吉也。甚矣哉。圣人之重听讼也。情性得所。反讼于需。中正不失。反凶为吉。此讼卦之本旨。亦易教之微意也。

上九:或锡之韖带,终朝三褫之。

宣圣讲义

孔子

此讼上九爻辞也,夫事有至中。时有至宜。位有至正。用有至当。不及者为害。过者亦然。讼之九五。是中正宜当者矣。而上九则过也。上九居高亢之位为刚戾之德。处强盛之颠。绝援应之时。其不能用。乃势也。亦理也。虽欲图功。赏亦不荣。虽欲建业。成亦未厚。故辞曰或鍚之韖带。终朝三褫之。盖明其不足取也。讼者以平为归。以公为断。本求无过而已。安望乎功。本希得免而已。安企乎赏。今以贪念不戢。好大喜功。乐人之争。而以取利。快人之讼。而以为功。虽有善断之才。果决之智。以邀上赏。而受官服。其得之不当。则失之必速。受之非宜。则夺之必易。故虽锡之韖带。而不终日三褫之矣。以讼者属于争。胜而得赏与兵胜同。故所锡者韖带。示旌其勇毅也。然锡之者。亦可褫之。终朝。言其速也。三、言其数也。以讼之不可奖也。不独教民为然。即听讼之官。执法用刑原为圣王不得已之举。岂好为之哉。今因以图功受赏。则其乖乎人道。背乎正义。其所荣不情。则反为辱。其所陟不道。则反为黜。故荣辱黜陟之间。足明圣人戒讼之意。而得失利害之际。尤易见人民好讼之灾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宣圣讲义

孔子

此申释爻辞之义。可见易教之本旨矣。夫讼为需之变。即人情之变也。不得已而出于讼。唯求其免祸而平忿耳。若进而有所图。则利反为害。功反为过。此数自至。理自然也。盖全卦皆以反为正。以逆为顺。志在无讼而已。彖辞已明言之。爻辞重其义。望世之导民者。于此三致意焉。

宗主附注

讼争也。不限于诉讼一事。凡有争不决者、皆讼也。人类重在和睦。不宜争讼。故圣王治民。必使万邦协和。君子教人。必先孝弟泛爱。示人民以争讼者。乃因民情难平。人忿难窒。不得己而至于争讼。则唯求其速解。以愎归于和爱。此易讼辞三复言之“而夫子更再四指示其义。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