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支付不能法

德国支付不能法
作 者: 杜景林 卢谌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外国法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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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德国支付不能法》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译者前言(一)德国《破产法》制定于1877年,并于及1879年10月1日施行。后德《民法典》及新《商法典》相继制定,《破产法》亦于1898年重新修订颁布,并自1900年起施好。共3卷16章238条。此外,德国在《破产法》之外,单独制定有《和解法》,创造了和解法独立于破产法的立法例,其虽经数次修改,仍独立于破产法之外。1877年的《破产法》在德国被誉为百年经典,与同时期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相比,只经历了很少的变动。这部法律浑然一体,完美无缺,直到现在仍好评不断。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此法并没有很好地完成自己的使命。在所有的程序中大约有3人的程序由于财团不足根本就不能够宣告开始,另外还有10%的程序不得不提前废止。纵使到了分配这一步,平均分配率也只有3%至5%左右。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将破产程序限于用公共资金支付雇员工资、限于使用担保的债权人的担保免受侵害以及限于耗尽最后可供支配的债务人财产,这不是目的。(二)鉴于这种情况,德国自1978年起即着手对旧法进行改革。新的支付不能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实行单一程序,消除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并存的状况;(2)加大诉讼外重整的力度;(3)采取措施,防止财团财产出现不足;(4)加强债权人自治;(5)提高分配的公正性;(6)实行消费者支付不能制度和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除上述的六大重点内容之外,相对于旧法而言,新法还有无数其他的变动,如许多程序上的简化与改进等,在此不再赘述。(三)新法即《支付不能法》共11编335条,另有《施行法》110条。两部法律同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德国全新面貌的《支付不能法》共使《破产法》和《和解法》等九部法律废止,并使《民事诉讼法典X《强制拍卖及强制管理法X《非诉管辖事件法》《诉讼费用法》《民法典》《住房所有权法》《商法典人《股份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刑法典》、《营利事业法》《金融制度法》和《劳动促进法》等几十部法律共约100项的规定得以变更。(四)德国《支付不能法》的颁行,无疑会使大陆法系各国乃至世界各国法学家的耳目为之一新。在这种情况下,把它翻译介绍给我国法学界,不论对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还是对开展我国的破产法研究,亦或是对我国的破产法及破产法研究向支付不能立法及支付不能法研究方面的提升,都将会大有神益。(五)关于《德国支付不能法》(Insolvenzordnung)这部法律名称的中译,更广泛地说,关于“支付不能”(Inso...

图书目录

德国支付不能法

第一编 通则(第1条至第10条)

第二编 支付不能程序的开始:包括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第11条至第79条)

 第一章 开始的要件和开始的程序(第11条至第34条)

 第二章 支付不能财国、债权人的划分(第35条至第55条)

 第三章 支付不能管理人、债权人机关(第56条至第79条)

第三编 支付不能程序开始的效力(第80条至第147条)

第一章 普通效力(第80条至102条)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履行、企业参决会的协助(第103条至第128条)

第三章 与支付不能有关行为的撤销(第129条至第147条)

第四编 支付不能财团的管理与变价(第148第至第173条)

第一章 支付不能财团的保全(第148条至第155条)

第二章 变价的决定(第156条至第164条)

第三章 具有别除权的标的物(第165条至173条)

第五编 清偿支付不能债权人的债权、程序的废止(第174条至第216条)

第一章 债权的确认(第174条至186条)

第二章 分配(第187条至第206条)

第三章 程序的废止(第207条至第216条)

第六编 支付不能方案(第217条至269条)

第一章 方案的制定(第217条至第234条)

第二章 方案的接受及认可(第235条至第253条)

第三章 被认可方案的效力、方案执行的监督(第254条至269条)

第七编 自行管理(第270条至第285条)

第八编 剩余债务的免除(第286条至第303条)

第九编 消费者支付不能程序与其他小型程序(第304条至第314条)

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304条)

第二章 债务清理方案(第305条至310条)

第三章 简易支付不能程序(第311条至第314条)

第十编 特种支付不能程序(第315条至第334条)

第一章 遗产支付不能程序(第315条至第331条)

第二章 延续共同财产关系中的共同财产的无偿付能力程序(第332条)

第三章 共同财产关系中共同管理的共同财产的支付不能程序(第333条至第334条)

第十一编 生效(第335条)

附录

 法律条文对照表 破产法——支付不能法

 术语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