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业实务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专业实务版)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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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法律 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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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专业实务版)》拟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条文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放到相关主法条之后,方便专业人士使用查找,并后附上新旧司法解释条文的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之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

图书目录

本目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条旨及关联对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简称《民诉解释》,下同)的条文条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1]

第一节级 别 管 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含义】《民诉解释》第1条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 域 管 辖

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民诉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民诉解释》第4条

【对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诉讼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5条

【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7条

【当事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8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3条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6条

【赡养费等案件被告不在同一地的管辖】《民诉解释》第9-10条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12-17条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诉解释》第18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9条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民诉解释》第20条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不同类型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民诉解释》第22条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诉解释》第40条

【指定管辖裁定】《民诉解释》第41条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民诉解释》第42条

第三章审 判 组 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审判人员回避的具体规定】《民诉解释》第43-49条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1]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0-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