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合同法与案例

英国合同法与案例
作 者: 盖斯特 张文镇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丛编项: 外国法律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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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案例/评析
ISBN 出版时间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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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文镇,1922年生。1948年北京大学法学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孙蕴珠,1925年生。1952年天津外语专科学校毕业。曾任中国老教授协会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外语教研室主任。 鲍忠汉,1926年生。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外语学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研究员兼情报资料室外语翻译。 张英煌,1955年生。1982年太原工业大学化工学士。曾任太原人工学校教师,现任山西省检察附化验工程师兼助理检察员。

内容简介

本书简介本书自1879年出版以来,已经过26次修订,为英国高等学校很受欢迎的合同法教科书和工商企业界的重要参考资料。该书的不断修订补遗,既适应了英国社会、经济和法律日益发展的趋势,也使内容更为丰富和完善。第26次修订版,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即凡重要理论,无不通过案例加以阐述与论证,从而也反映了英国法律非成文的特点。

图书目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一 台同法的性质和功能

(一)合同自由原则

(二)合同的神圣性

(三)信赖、希望和赔偿

二 在英国法律中合同义务的历史演变

(一)中世纪的诉讼

(二)损害赔偿诉讼

(三)债务的损害赔偿诉讼

(四)约因

(五)以后的发展

三 合同法的内容

第一编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协议

一 订立协议

(一)要约(提出必要条款)和承诺

(二)根据行为的推定

(三)英国法律规定

二 要约(提出必要条款)

(一)要约与邀请要约

(二)广泛的要约

(三)要约的通知

三 承诺

(一)要约和承诺必须相一致

(二)承诺的通知

(三)放弃通知

(四)通过沉默无言作出的承诺

(五)通过信件和电报作出的承诺

(六)规定的承诺方式

(七)承诺的撤销

四 要约的终止

(一)要约的撤销

(二)拒绝要约

(三)要约的失效

(四)死亡的影响

五 不完全的协议

(一)条款的确定性

(二)一般条款的协议

六 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愿

第三章 合同的形式和约因

一 签印合同

(一)如何订立签印合同

(二)何时必须使用签印合同

二 需要书面的合同

(一)保证合同

(二)土地的出售或其他转让合同

(三)形式上的必要条件

(四)部分履行

三 约因

(一)约因的定义

(二)约因的必要性

(三)约因不得过时

(四)约因必须由受约人提供

(五)约因无需是充分的

(六)约因必须是实在的

(七)对现行义务的履行

(八)对现行义务的免除

(九)对承诺的禁止翻供和约因

(十)对约因学说的评价

第四章 合同条款

一 对条款的证明

二 明确的条款

(一)条件

(二)保证

(三)中间条款

(四)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 隐含条款

(一)“雄红松鸡”

(二)基于习惯的隐含(暗示)条款

(三)商品销售

(四)其他法定条款

四 对条款的解释

五 免除条款

(一)对印制条款的注意

(二)对免除条款的解释

(三)对合同的根本违反

(四)有关解释的案例

(五)免除条款和第三方当事人

(六)按普通法的其他限制

(七)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

(八)进一步的立法干预

第二编 使合同无效的因素

第五章 无资格

一 政府和国家机关

(一)政府

(二)政府机关

二 未成年人

(一)普通法

(二)1874年未成年救济法

(三)“绝对无效的”合同

(四)消极无效的合同

(五)积极无效的合同

(六)买卖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七)未成年人负担生活必需品的责任性质

(八)未成年人对侵权或不法行为的责任

(九)谎称成年人的欺骗行为

(十)评论

三 法人和非法人社团

(一)法人

(二)非法人社团

四 精神错乱和酒醉的人

第六章 不实(虚伪)陈述

一 在有效的陈述之前要履行的条件

(一)必定会有不实的陈述

(二)陈述必须是对事实的陈述

(三)向受骗当事人提出陈述

(四)陈述必须是为促使合同的订立

二 欺骗性的不实陈述

三 疏忽性的不实陈述

四 无罪的不实陈述

五 解除的权利

六 责任的免除

七 “十分可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信用关系

(三)家庭调解的预备合同

(四)分配公司股份的合同

(五)保证人的责任

(六)合资公司合同

(七)土地销售合同

第七章 强制和不正当影响

一 强制

二 不正当影响

(一)不正当影响的性质

(二)不合理的交易和交易势力的不平衡

(三)信用协议

(四)解除

第八章 错误

一 按普通法的错误

(一)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实际存在的错误

(二)缺乏真正的协议

二 按衡平法的错误

(一)对待定履行的拒绝

(二)纠正

(三)解除契约

(四)按衡平法与按普通法的错误的关系

第九章 违法

一 依照法令的违法

二 赌博和打赌合同

三 按普通法的非法行为

(一)犯罪的或民事侵权的或进行欺骗的协议

(二)在和其他国家关系方面伤害本国利益的协议

(三)易于损害公共事业的协议

(四)易于曲解司法方针的协议

(五)促使滥用合法诉讼程序的协议

(六)与优良风尚相抵触的协议

(七)影响婚姻生活自由、安定或父母应履行其义务的协议

(八)剥夺法院管辖权的协议

(九)限制贸易自由的协议

(十)罗马条约

四 不合法行为的后果

(一)当事人的意图

(二)合同本身的违法性

(三)来自非法合同的利益

(四)根据非法合同要求偿还转让的金钱或财产

(五)附带的交易

五 分开

(一)分开的公共政策

(二)分开的必要条件

(三)分开的效果

第三编 合同责任的范围

第十章 合同关系

一 第三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的获得

(一)对受约人的补救办法

(二)合同权利的信托

(三)保险合同

(四)商业习惯

(五)关于土地的合同

(六)更进一步的例证

(七)评论

二 第三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合同责任

(一)关于土地的合同

(二)关于动产的合同

第十一章 转让和可转让性

一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转让合同权利

(一)按照普通法不得转让

(二)按照衡平法的转让

(三)合乎法令的转让

(四)衡平法的转让

(五)受让人的权利

(六)优先权

(七)不能转让的权利

二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合同义务的转让

三 流通证券

(一)流通证券的种类

(二)可转让性和可流通性

(三)可流通性的限制

(四)提货单

四 法律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实施

(一)死亡的影响

(二)破产

(三)土地

第四编 履行和解除

第十二章 履行

一 完整合同的部分履行

二 支付

三 赔偿

四 履行的期限

第十三章 根据协议的解除

一 解除

二 协定和赔偿

三 废除

(一)变更

(二)弃权(放弃)

四 合同本身包括解除的条款

第十四章 由于失效而解除合同

一 学说的出现

二 失效的案例

(一)合同标的的失效

(二)特定事件的未能发生

(三)灭亡或个人的无能力服务

(四)租船合同

(五)商品的销售和运输

(六)建筑合同

(七)法律的变更

三 失效的标准

四 冒险事件的发生

五 出租土地和出售土地的合同

六 自身引起的失效

七 失效的作用

(一)合同的自动终止

(二)未来义务的免除

八 1943年法律改革(失效合同)法

第十五章 由于违约而解除合同

一 由受害一方任意决定的解除

二 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形式

三 弃权

(一)在履行之前

(二)在履行期间

四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引起的不可能性

(一)在履行之前

(二)在履行期间

五 未能履行

(一)各种承诺是否独立无关

(二)所谓义务是不是“完整”的义务

(三)被违反的条款是不是合同的条件

(四)是否不履行成为合同的根本问题

六 解除的后果

第十六章 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

一 保证的合并吸收

二 经过法院判决的解除

三 对证书的变更或废除

四 破产

第五编 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十七章 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 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质

(二)估定损害赔偿金的根据

(三)间接的损害

(四)在商品销售合同中对损害赔偿金的估定

(五)损害赔偿的租税成分

(六)减轻损失

(七)由当事人估定损害赔偿金

(八)利息

二 衡平法的补救办法

(一)特定履行

(二)禁止令

三 诉讼的时效(或有效期限)

(一)1980年诉讼时效法

(二)懈怠

第六编 代 理

第十八章 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 实际代理权

二 认可或批准

(一)代理人必须有意担任正希望有人代理的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当事人必须确有其人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

(四)认可的方式

三 表面的代理权

四 在同居情况下的代理

五 关于必然性的代理

六 不同种类的代理人

(一)拍卖人

(二)经销人

(三)经纪人

(四)财产代理人

(五)律师

第十九章 代理的实施

一 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

(二)当事人对其代理人承担的义务

二 当事人(或委托人)和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

(二)代理人的不实陈述或不揭露

(三)同代理人的和解

三 代理人和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的个人责任

(二)代理人本身即是当事人

(三)未经表露当事人的实际存在

(四)当事人的未经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章 代理人的代理权的终止

一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

二 根据法律的实施

三 不可取消的代理权

第七编 赔 偿

第二十一章 要求恢复原状(偿还)

一 准合同的发展简史

(一)曼斯菲尔德勋爵

(二)辛克莱诉布鲁厄姆案

(三)当今的看法

二 被告由于原告的行为而取得的利益

(一)原告付与被告使用的款项

(二)被告拥有或取得款项为原告所用

(三)按照劳动力价值付酬

三 被告不按原告的行为取得的利益

(一)当事人之间的(默契)关系

(二)有可能取得胜诉(偿付)的情况

四 对财产所有权的补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