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过,内院制度的发展不仅仅是君主热衷于拥有一批自己的侍从顾问的问题。京城各官衙按职能 分隶六部,从而使自己的工作得到了合理调整,这一点诚然很有意义,而上述新的呈递奏章制度的主要缺陷,则在于行省当局与中央各部之间的关系。如果只是处理日常事务,那么一个总督与某部尚书相持不下,还可以将就。如上所述,可以将事件送都察院审断,并将其最终上呈皇帝。但是,发生紧急情况时该怎么办?征服战争的紧急军务不允许行省当局与中央政府官员间没完没了地协商。由此,内院的地位必然会得到加强。因为只有像内院这样接近皇帝,以致成为绝对可靠的传递者,才能迅速地将机密要件直接递呈皇上,以便即刻裁决。这也构成了后来出现的密奏制度的一个部分。① ① 昭梿:《啸亭杂录》第四卷,第5页。 ② 同时,清廷为贝勒确定官阶。后来贝勒事实上指第三等封爵,而前两等均称“王”。 ③ 根据吴秀良的说法,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权力仅次于皇帝的最高审议机构”。吴秀良:《中国的交通》,第13页。 ① 罗伯特·B·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33页;《鳖拜摄政时期的政策与制度》,第269页;吴秀良:《中国的交通》,第14—15页;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120页;克拉迪尼:《论清代的内院制度》,第419—420页。 ② 吴秀良:《中国的交通》,第13页。当诸王大臣与九卿科道合议之时,卿臣欲与满洲诸王说话,则须下跪。王思治、金成基:《从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政治》,第137页。 ① 查尔斯·O·贺凯:《明朝》,第89页。 ② 吴秀良:《中国的交通》,第10—13页。1644年,作为新政府继承明制的一部分,多尔衮建立了一个单独的翰林院,次年,并入内三院。此后,翰林院一直隶属内三院,直到1657年才恢复其行政独立性。从1662年到1670年,它又被并入内三院。“除了它的官吏职衔名称有些变动外,这种合并没有改变它的职掌。1670年,翰林院成为一个独立的机构,直到1906年被废罢为止。”吕元骢:《翰林院》,第3—4页;参见同上书第215页;劳伦斯·D·凯斯勒:《康熙和清朝统治的巩固》,第29页。 ③ 新政权也十分清楚地意识到,正是官僚政治的混乱大大地削弱了明王朝。清人所继承的明朝政府有两个特点受到人们的抨击:第一,大臣们总是想把自己的职责推诿给别人。户科给事中朱之弼对这一习俗有如下的描述:“国家之事全在六部,而今日六部之病,惟在推诿。大抵疑事畏事之念多,任劳任怨之意少。一遇事至,有才者不肯决,无才者不能决。事稍重大,则请会议,不然则迁延日月,行外察报而已,不然则卸担于人,听督抚参奏,不然则畏首畏尾,听科道指名而已,苟且塞责,无容再议而已”。王思治、金成基:《从清初的吏治看封建官僚政治》,第136页;第二个遭到指责的缺陷是各部曹间实际职能的混乱。清朝大臣们从一开始就决心分清各部曹的职责,因此,对未能将事务正确归类以送往有关部曹的官吏,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制度。 ① 多尔衮刚被封为摄政王,就废除了由满洲诸王分管六部的惯例。虽然这项措施可能首先是针对多尔衮的主要对手豪格的(他当时控制着户部),但这也加强了多尔衮对官僚机构的个人控制。多尔衮为确保由他自己一派的人出任六部及内三院的要职,费尽了心机。例如,他最有力的支持者之一巩阿岱,和后来另一侍臣谭泰一样,被安置在吏部的一个要职上。鸳渊一:《清朝顺治初世的派阀抗争》,第1—2页;参见黄培:《专制制度》,第84页;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43页。 ② 《世祖实录》第十五卷,第168页。 ③ 同上书第二十卷,第241页。时为1645年10月15日。 ① 吴秀良:《中国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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