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业:清朝开国史 - 吏治改革

作者: 魏斐德9,520】字 目 录

后应荐入流的那种极少数官员之一。在北京陷落时,叶初春为工部侍郎,他的命运与陈名夏相同,被南京的南明政权入从贼案,不得不到北方逃命。但他很快复任工部原职,颇著政绩,直到1652年调任兵部侍郎。《贰臣传》第十二卷,第37—38页。关于17世纪40—50年代清朝水利系统的重建,参见裴宜理:《起义者和革命者》,第276页。 ③ 这一时期任户部左侍郎的是范文程的长子范达礼。谈迁:《北游录》,第376页。 ① 河道总督衙门系储才之地,它能够将原先作为通才培养的文人学士训练成理财专家。例如,陈名夏中进士时的同年,也是江南同乡吴国龙曾为总督蔡士英属官,后来在鳌拜摄政期间,吴国龙在精简工部管理程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黄之隽等:《江南通志》第一五○卷,第22页。参见《贰臣传》第八卷,第24页;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845—846页;胡昌度:《清代的黄河治理》,第505—507页。王永吉的儿子王明德还是一名法律专家,在1674年他印行了一部讨论刑法的名著《读律佩觿》。 ② 米勒:《派系斗争》,第142—143页。17世纪50年代初以及1670年中国北方两次出现洪水泛滥,灾情严重。韩素瑞:《起义背后的联系》,第444页。 ③ 清初主持水利工程最得力的人员之一是朱之锡(1646年浙江进士),他最初是应大学士刚林和范文程之荐出仕的,初授弘文院学士,1657年,除河道总督。在这第二年就发生一场灾难,黄河在山阳(江苏)决口,洪水从开封向南泛滥,经徐州,至宿迁与大运河合流,顺流至清江浦,再度决堤泛滥,直至朝东北方向入海。这是中国历史上黄河的第五次改道,在1855年前黄河河道一直维持这个状态,于是修整新河床就成为朱之锡的职责。他不仅致力于扫除弊政,以保证对建筑新河堤的人丁物资供应,而且还认识到淮河淤泥对洪泽湖东堤造成的威胁,因而建议修造了两条渠道,将多余的湖水向东南排到其他湖里,由此,减轻了运河本身的压力。朱之锡一直担任河道总督之职,1666年,卒于官任。沿何州郡均立祠祀之。运河流域的百姓称他为“朱大王”。清廷后来封赠给他一个谥号。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178—179页;吕元骢:《翰林院》,第100页。 ① 这些庞大的建设工程,绝大多数是由一个关键性的人物勒辅主持的,靳辅系奉天人氏、隶汉军镶黄旗。他在出任河道总督以前,曾供职于翰林院,当过安徽巡抚、兵部尚书。靳辅招徕了一批出色的幕僚,其中包括著名的治水专家陈潢。靳辅任河道总督的时间为1677年到1692年。《江南通志》第一一二卷,第 38页。参见米勒:《派系斗争》,第144—145页。黄、淮流域水情的演变,最终落入了与明朝相同的循环模式:初期是重建河堤水坝,继而向这一地区移民,各种水利事业得到了发展。但对易受水灾地区的控制不够,私坝日多,以致人口与水利之间出现了不平衡,到18世纪末,水情的危机达到顶峰。接着是在半个世纪以后,由于太平军入侵对地方造成的破坏,促发了近乎于全面的崩溃。不过,清朝的这个循环也有不同之处,那就是它的人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以及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阶段的大部分时间里,有一套运转得特别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威尔:《中国水利》,第278页。 ② 胡昌度:《清朝的黄河治理》,第508页。不过到了19世纪,将黄河与大运河交由同一个官衙负责的体制,可能已经妨碍了清政府取得最佳效益。到了那时候,黄河水利已从属于保持大运河畅通的工作。这样,清廷就尽全力治理黄河淤塞,防止河水泛滥,生怕那条被视为帝国命脉的大运河因此不能保持贡粮运输的畅通。所以,黄河沿岸的灌溉工程便遭到了轻视,结果损害了农业生产。而且,清初河道总督的强有力的管理制度渐渐松驰起来,地方政府对漕运的财政负担加重了。士兵漕卒船工人数激增,漕粮的散失和被窃日益严重。到19世纪中叶,对大运河的管理几乎如同对盐课的管理一样不可收拾,漕粮的浪费严重到每一石实际运到京城的大米的成本四五倍于市价。然而,清廷既然在建立黄河与大运河的联合管理上投入了如此巨大的努力,以致干脆就不接受改用海运的意见。顺治、康熙年间最初的那些成就的重大影响,加之他们不愿更改“祖宗家法”,都使得嘉庆和道光等皇帝对放弃已经变得代价极高的内河航道犹豫不决。这条航道已耗尽了江南的财源。詹姆斯·蒙特尔·波拉切克:《19世纪初中国文人政治中的文人团体》。 ① 1578年,中国在册人口 16692856口,耕地总数7130976顷。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5页。 ② 奥克斯南:《马背上的统治》,第218页。1647年,山西巡抚上奏说有荒地75525顷。同年,湖南巡抚报告说当地田宅荒废,城镇空寂;在四川,野兽漫游街市,夜入村落。1647年一年,某县有42人丧生虎口。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2页。 ③ 米勒:《派系斗争》,第72页。里甲制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里。里长每年应由不同的户主担任。里长职在“敦促”其他户主由里长经手向政府交纳赋税,不过里长常常成为政府向这一组人户征取赋税的人质。到明朝末年,里甲制度逐渐被地丁合一的赋税所取代,后者直接分摊于地亩,而不是向介于个体纳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里”这类中介体征收。沃特:《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衙门》,第51—53页。关于1644年重编赋役簿的最早建议,见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页。 ④ 《赋役全书》估计是1646年汇编成书的。它包括各省田赋役钱额、耕地总数、服役丁数,以及上供钱物数。它的副本依令发往各州县供地方官参考,同时还在各地的孔庙存放一本,以便儒生查阅。所有这一切事实都意味着除加派外,各地仍应用万历旧额征敛赋税。实际上,有时户部命行省按万历旧额征敛赋税外,仍加派“辽饷”。这就是说,天启、崇祯年间的加派虽未开征,而万历年间的加派却已开征了。根据1649年江西巡抚王志佐的一份奏章说,江西民户因赋敛过重,遗弃田地。他声称江西省的荒废土地已达半数以上。多尔衮因此下令罢辽饷之征,其时在1649年8月22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第152—153页。参见萧公权:《农村的中国》,第84—85页。 ①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01—208页;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7页。由于中国乡村地方结构极为复杂,可以预见,这两种理想的制度到1670年已互相融合,成为一种统一的却又互相区别的地方组织:北方的“里社”及旗地的“庄”,南方的“图长”或“牌头”。到18世纪初叶,至迟在1709年,这种新的统一的制度干脆就被称为保甲制。它同时兼有治安和财政两种职能,将控制地方(每户公开悬挂印牌)与征敛赋税结合在一起。咸丰以后,保甲制越来越表现为一种财政组织而不是治安组织,地方警察机构地保局则在替政府维护法制、维护地方秩序方面取代了保甲,地位日重。沃特:《作为社会政治制度的衙门》,第58页;《中国地方行政的理论与实践》,第356—365页;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62页;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 46—50页。 ② 《世祖实录》第四十三卷,第509页,1649年6月3日诏。根据以前的法令,无主荒地应免费分给农民垦种(山东、湖南除外,那儿名义上仍收地价银)。例如四川,每户可分耕地30亩,旱地50亩,交换条件是垦户须入籍。政府保留土地所有权,耕地三年,旱地六年,待产权过渡后才开征田赋。参见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5页。 ③ 仅在1652年一年,由于土地荒废,全国各省(包括北直隶)损失的田赋就超过银400万两。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3页;《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32页。 ① 顺治年间共开垦土地164263顷,即每年约9125顷。康熙年间共开垦273671顷(每年4561顷)。不过,顺治年间开垦的大部分土地都变成了军屯地,农民成为屯户,被迫耕种这些屯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提供减税优惠,鼓励土地所有者自己开垦田地,仅1658年开垦土地的总数就高达98259顷。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33—135页。总的来说,新政府在登记明朝藩王所占土地方面,远比开垦另外的荒地或隐匿的地产来得成功。到1646年,上报本县明朝藩王土地总数,已经成了县官们最平常的政务,有时清廷就籍没这些土地,赋民收租,以充军费。见故宫博物院:《清代档案》第四辑,第150—152页。 ② 黄汉良:《中国的地税》,第58—60页。 ③ 魏象枢,山西人氏,满清首榜进士,1646年会试、殿试及第。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848—849页。 ④ 《世祖实录》第五十七卷。第19—20页。魏象枢并不是唯一提出实行这种改革的臣僚。从1651年农历八月开始,江南臣僚就不断上奏,指出江南登录田地中的不法现象。据了解,富豪人家通过贿赂官吏,千方百计地使他们的土地逃避登录,已开垦的土地也未被登记入册。因此有人提议要进行广泛而准确的土地测量。西村元照:《清初的土地丈量》,第425—426页。 ① 马德林·H·齐林:《火耗归公》,第7页。 ② 1648年,六位按察使和御史被革职或贬秩。1649年,按察使周石可以受贿论死。吕元骢:《清初(1644—1660)的御史、摄政王和皇帝》,第84—85页。 ③ 《世祖实录》第五十五卷,第13页。 ④ 张其昀编:《清史》第一卷,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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