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业:清朝开国史 - 社会与政治的均平

作者: 魏斐德5,173】字 目 录

了对抗的顶点。1658至1661年间,有人建议分田给佃仆,使之成为佃客,实际是以交纳谷租的形式来完成他们的劳役。又有人建议,佃仆至60岁可免奴为民,其后代可以按一般佃农对待。④1661年,浙江的一些由地主们所赞同的措施,也改善了佃客的处境。官府颁布条令,在水旱灾年,以及对寡妇、或遭受天灾人祸的佃客,应按规定减轻租率。这些以及其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收租时提供酒食,及向没有家畜的佃客馈赠小猪等,都旨在使农村恢复16世纪旧的世袭关系。实际上,人们甚至力劝地主在佃客无依无靠而又需人供赡时收养他们。⑤在另一方面,政府继续禁止那种人身隶属关系。①1681年,安徽一位巡抚徐国相上奏康熙,请求下诏禁止地主迫使佃客从事力役,或将他们随田出卖,并得到了康熙的同意。康熙还通过户部下令:“今缙衿大户,如有将佃户穷民贫民欺压为奴等情,各省该督抚即行参劾。”②因此,到了17世纪末叶,中国多数地区的富人不再使用佃仆了;只是在零散的一些地区例如徽州宁国,直至雍正年间,“世仆”、“细民”还依然存在,但在1727年和1728年,这也被严令禁止了。③于是,当时的社会承受了经济与政治压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一种社会阶层的均平化。④士绅与平民之间的距离事实上是缩小了。例如在服色上,崇祯年间,有较高功名的人,他们的衣领、冠帽与其他人的衣着明显不同,但在清初的这些年里,光凭衣着就越来越难以看出一个人是否为士绅了。甚至作为高级士 绅——士大夫的衣着,也变得不那么奢华了,身份界限开始模糊起来。①与此同时,大地主人数的比例有所下降,自耕农开始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出现,他们受到国家的保护,通过在自己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上的劳动,对农业发展与经济增长作出贡献。②随着这一社会阶层均平化的发生,上下阶层之间的距离的缩小,人身的“投靠”日益减少。而这一现象甚至在没有中央政府对奴仆化现象的约束下,也可能产生,因为“投靠”首先是在政府无力有效而公正地征收赋税的地区出现的。也就是说,一旦政府改革了赋税征收制度,使士绅们无法为投靠者提供逃避赋税的保证,投靠现象自然就会消失了。③ ① 廖汉臣:《延平王北征考评》,第69页。在六合、天长县,有一些清朝官员被复明分子所杀。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集权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33页。 ② 小野和子:《清初的思想控制》,第104页。 ③ 魏斐德:《中华帝国后期地方控制的演变》,第3—4页。 ④ 王士祯这样说他。见萧一山:《清代通史》第一卷,第382—384页。 ① 张其昀编:《清史》,第3953页;冈本跻:《政治和道德危机》,第114页。 ② 杨雍建奏章见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05页。至此,京城内所有形式的结社都被严厉禁止。例如当1659年颜元赴京参加会试时,他无法与另外的士子结伴,因为此类聚会为禁令所不许。杜维明:《颜元》,第517页。 ③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06页。 ④ 同上书,第253页。 ⑤ 同上。稍后,清朝的一个佚名笔记作者写道:“明季时,文社行。于是人间投刺,无不称社弟。本朝始建,盟会盛行,人间投刺,无不称盟弟者。甚而豪胥市狙,能翕张为气势者,缙绅蹑屐向讯,亦无不以盟弟自附,而狂澜真不可挽。”《研堂见闻杂记》,第60页。 ① 这并不是修辞上的夸张。像郑廉一样,杨雍建相信,明朝的党争导致了农民起义。郑廉记载了李自成占领其家乡河南一事,把起义局势的激战,归咎于朋党。他认为朋党之争导致君臣不和,君臣不和致使吏治不明,吏治不明最终激发了农民起义。郑廉:《豫变纪略》第一卷,第2—3页。 ② 张其昀编:《清史》,第3935页;参见小野和子:《清初的思想控制》,第343—344页。 ③ 虽然我并不将它视为“封建”,但“缙绅统治”这一概念,就其包括了缙绅在本乡的政治(司法、调解)、文化(教育、指导公众观点)及经济(市场干预、公共工程、灌溉)地位这一面看,与重田石(音)的“强权统治”一词相同。 ④ 这也是李洵在《论明代江南集团势力》中提出来的观点。但李洵强调的是经营地主与地主的重要地位。经营地主的增多,还与经济作物的发展有关,例如清初的烟草与棉花。经济作物使得人们可以耕种较少的土地,来取得较多的收益,这样就削弱了拥有牧畜的富裕家庭的优势,从而拉平了贫富农民之间生产力的差异。在相当短的一段时间内,农业的商品化导致了土地占有向经营分工的形式发展,雇佣劳动力被大量应用,农业管理技术进一步改进了。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地区》,第99—100页。 ① 傅衣凌:《明清农业社会经济》,第149—150页。 ② 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15、23—25页;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地区》,第83页;墨子刻:《论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根源》,第39页。 ③ 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48—50页。17世纪中叶中国的时疫、饥荒与战争的直接影响,使得人口大幅度减少。从14世纪到16世纪,中国的人口从约6500万至8000万,增长到15000万,而在585至1645年间,人口减少了约35%—40%。对1661年人口数的一个估计是在7200万到9200万之间,大致比16世纪的人口数减少了40%—50%。何炳棣认为1683年后人口开始回升,但1700年的人口净数比之1600年可能并未增长多少。这一时期欧洲人口的增长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英国人口为500万,法国为2000万。勃兰登堡-普鲁士是个人口稀疏的地区,不足50万,其首府只有1.5万居民。大约到了1750年,欧洲人口才达到15000万,而同时期中国一地的人口就几乎两倍于此。王业键:《清代地税》,第7页;何炳棣:《中国人口研究》,第264—266页;参见埃尔文:《古代中国模式》,第311页;居密:《地主和农民》,第9—11页;E.E.里奇、C.H.威尔森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13页;芬纳:《欧洲国家与民族的形成》,第10页;沃勒斯坦:《近代世界体系》第二部,第258页。 ① 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第37—41页;居密:《地主与农民》,第11—12页;杨国祯;《试论清代闽北民间的土地买卖》,第3—8页。在18世纪,契约关系仍在不断取代宗法关系。对乾隆年间的个案分析表明,定额租比例扩大,以力役或分成租形式支付的田租极少。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第57—58、91—98页。 ② 陈张富美:《中国明清时期租佃关系的初步分析》,第5—6、10—11、18、20页。至20世纪,江南地区被承佃农田的30%—40%是拥有永佃权的,并由二地主负责交纳赋税。居密:《地主与农民》,第29页;参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44—45页。 ③ 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16—17页;希拉里·J·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93页。 ④ 居密:《地主与农民》,第17—19页。地产经营人、管家及其他地位较高的奴仆被授予比一般佃仆多2—4倍的土地。 ⑤ 居密:《地主与农民》,第34—35页。 ① 在官吏家庭中,可以找到依附关系最一般的例子。1679年,御史上奏:人们一出仕为官,立刻就变成了大族门户,买田置园,雇佣庄丁奴仆,不下百余。韦庆远等:《清代奴婢制度》,第2页。 ②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150页。参见马克·埃尔文:《集镇和水路》,第460页。 ③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149页;居密:《地主与农民》,第27—29页;《主仆》,第60页。不过,某些形式的奴役关系仍然合法地存在。根据1727年制订的一条法规,于汉人家中为奴者,有卖身文契者,及家生婢女,仍然属于家奴。应用于满人家中逃奴的法律,也同样适用于汉人家中逃亡的奴仆。虽然到18世纪末叶男奴已很少见了,但奴隶制的最终废除,却要等到1910年。韦庆远等:《清代奴婢制度》,第22页;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9页;马里纳斯·J·美杰尔:《清末的奴隶制》,第337—338页。 ④ 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7页。关于清初占地在500亩以下的中层地主增长数,见北村敬直:《明末清初的地主》,第17页。由于大土地的转让进一步商品化,通过直接的市场买卖进行,因此私人财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表示着明代“农村特权阶层”的终结,上流社会的地位下降了,而平民百姓的地位则有所上升。墨子刻:《论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根源》,第37页。 ① 《研堂见闻杂记》,第24页。 ② 刘广京:《世界观和农民起义》,第315—316页;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第42页。清初缙绅大地主豪族的衰落,为商人向土地投资提供了一个机会。在太湖流域。约有4%—7%的商业利润被投资到土地上。相继而来的大量商业资本投向农业,有助于清初农业经济的迅速复原。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五章,第33、43—44、52页。 ③ 经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搜集的所有土地、户口登记册的详尽研究,说明最大的地主是于1675年登记的,占地400亩,次等大地主于1647年登记,占地293.6亩。赵冈:《中国明清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新资料》,第721页。在江南的某些地区,农村缙绅阶级不仅在影响力上,而且在数量上也减退了。对位于太湖东南面、介于杭州与苏州间的桐乡县的研究表明,1449至1644年间,绝大多数举人居住在乡村。从1644到1908年,多数举人成了城市居民。在这一地区,仅占人口10%的人,构成了80%以上的缙绅阶层。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三章,第5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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