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业:清朝开国史 - 部分的改良

作者: 魏斐德4,347】字 目 录

明朝万历时期额外加征以前所确定的那个额度之内。②根据1645年7月21日清政府颁布的诏书:河南、江北、江南等处人丁地亩钱粮及关津税银、各运司盐课,自顺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征解。官吏加耗重收,或分外科敛者治以重罪。凡各派辽饷、剿饷、练饷、召买等项永行蠲免;即正项钱粮以前拖欠在民者亦尽行蠲免。大军经过地方免征粮一半,归顺地方不系大军经过者免三分之一。③贯彻这一政策的困难,在于明廷财政账簿的令人惊讶的状态。当满族人接管了明廷户部账簿后,他们发现税收账目一片混乱。最后两个朝代没有任何税收登记,所以清廷只好以万历年间的赋额为基础来确定税收标准。④1646年6月9日,多尔衮下令纠矫财政的混 乱状态。这一天颁布了一项诏令,命令大学士冯铨对京城各衙门的钱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并且弄清帝国现在的耕地有多少,解赴京师的税收有多少,存留地方的有多少,以及诸衙门的经费各是多少,而行政长官手中又有多少。在内责成各该管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①这是自从16世纪80年代大学士张居正的税收改革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的土地大清查。②尽管这些措施的贯彻情况并不总能让最高统治者完全满意,但这毕竟使政府开始把财政机器上紧了发条。③如同我们所能够看到的那样,政府的财政管理经数十年之久才再次稳定下来;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毕竟已经迈出了最初的一步。④在此,如同其他方面的行政改良一样,清政府几乎原封不动地保留了明朝原来的制度。但由于这一官僚机器的“祖宗成法”并不是清人自己所有的,因此,他们能够自由地对之做些改动。新政权能够利用一些不大的变动使这一体制重新获得活力与效率。最终,这些行政改良促进了社会繁荣,并逐渐复兴了中国的经济。但在短期内,那还没有带来直接的社会效益,来减小在中国许多地方激烈的阶级冲突所引起的普遍不满。确实,清政府实行的另一些政策,甚至还加剧了社会动乱,并导致了一系列的反清起义。① ① 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740页。清朝沿袭了明朝御史制度,并通过把给事中并入都察院,从而实现了监察与规谏功能合一的发展趋势。每个汉人御史相应地配有一位满人御史。贺凯:《明代的监察制度》,第28—29页。 ② 《贰臣传》第六卷,第67页;琴川居士:《皇清名臣奏议》第一卷,第5—8页。整个1644—1645两年,西山的“土寇”使从山西运来的煤船无法抵达京城。为首者名叫刘自升(按应为刘自什——译者)。政府派了1300名人马,奔赴该区,将刘自什擒执处决;并责令各处乡长维持地方秩序。《明清史料》甲编第二本;又见谢国桢:《清初农民》,第52页。 ③ 《世祖实录》第六卷,第69—70页;又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第152页。废除加派,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但它或许有赖于政府盐税收入的多寡。在清统治初年,政府大约一半的盐税收入是在内务府中任官商的山西商人所缴纳的。山西商人在清征服初期的财政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山西商人是范永斗,其家族与满人和蒙古进行贸易达八世之久。在成为内务府皇商之后,范永斗及其家族获允在科尔干(即张家口)建立了王侯般的府第,并在大发横财。除了贸盐之外,范还与外商进行交易。韦庆远和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第1—2页;佐伯富:《山西商人》,第282页。在理论上来说,明朝额外加征赋税或许已经被废除了,但事实上许多地区仍在征收。1654年8月11日,湖广总督祖泽润的一份奏报很清楚地表明,三饷仍在湖南征收。故宫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一辑,第55页。应当注意的是,新政府废止衙门额外摊派的希望是多么的不现实。在15世纪晚期,大多数在京供职的官吏都享有俸禄。在16世纪70年代,他们的俸禄有了一些增加。但是,所增极少。他们的薪俸虽然增加了,但它仅仅相当于上涨的物价。几乎所有的政府官吏都不得不寻找其他财源。吉斯:《明代的北京》,第175—176页。 ① “明朝政府的财政制度反映了这样意图,即在其技术水平尚未达到这种集中程度之前,就要为这个庞大的帝国强行建立一个野心勃勃的集权制度。”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及政府财政》,第313页。 ② 同上书,第322页。 ① 例如,开垦荒地、复民旧业的整个计划是那些被派往农村,并非常熟悉明朝制度和地方状况的前明官员提出来的。这是一个出自合作者的、自下而上地提出的政策。参见郭松义:《清初封建国家垦荒政策分析》,第115页;又见福格尔;《顺治年间的山东》第二部分,第11—12页。 ② 参见刘子健:《宋代中国政治保守主义的根源:行政问题》。 ③ 在次年孙襄转到吏部任同样职务时,也表现出了在合理化建议方面的同样才干。他建议,应对各级行政机构进行正规的管理,以鼓励人们安于职守、尽职尽忠。他也向上奏请,那些驱赶民众流离失所,并抢夺其财产的守军应当受到处罚。见何绍基:《安徽通志》第一九○卷,第1页;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四八卷,第8页。 ④ 《贰臣传》第五卷,第23—24页。 ① 黄之隽等:《江南通志》第一四六卷,第16页。 ① 1644年以后,清政府对两淮盐场的政策,既有守旧的一面,又有改良的一面。新政权在制定盐法时还是以明朝制度作为根据的。同时,通过废除纳银入边、换取盐引的制度(许多人不赞成这一制度),使官营制度合理化了。但是,清政府也鼓励商人投资,对船商采取更受欢迎的政策,尽管直到三藩平定之前,政府的各种捐税一直是盐商的一个沉重负担。最后,在1667年,新统治者通过任命24名富商为“总商”,负责盐场到汉口这样的销售中心的食盐贩运,把鼓励与支持盐商的愿望,与控制食盐运销体制的需要结合起来了。墨子刻:《清朝政府的商业组织能力》,第24—25页;王思治、金成基;《清朝前期两淮盐商的盛衰》,第2—3页。至于山东盐区,可参考韩素瑞:《1774年山东王伦起义》,第20页。 ② 嵇璜:《皇朝文献通考》第二十六卷,第3页;第二十八卷,第1页。 ③ 《世祖实录》第十七卷,第202页。 ④ 唐棣:《略论清代的地丁制度》,第46页。 ① 《世祖实录》第二十五卷,第302页。1644年上谕:尔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户籍与财产登记,以代替以前的每十年一次的做法。由于没有多少材料需要编改,1647年后,编册改为每五年一次。参见贝蒂:《中国的土地和宗族》,第73页。 ② 《赋役全书》最终是被编成了,但实际上它更是一种对赋役额数的重新估定,而不是一次彻底的全国土地清丈。遗憾的是,历史学家仍然未能在档案中发现1651年前任何一年的政府收入统计数字。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第121—122页。 ③ 李华:《清代前期赋役制度的改革》,第102页;新政府也临时发行过纸币,但它仅仅通行了10年左右。王业键:《1644—1850年中国货币制度的演变》,第470页。 ④ 由于政府的预算出现了赤字,因而清朝初年多尔衮亲笔写信给朝鲜国王请求援助,便不奇怪了。例如:1644年冬,他写道:“适军需孔亟,尔今秋量所得米粟,可运送燕京,以助国用。”《世祖实录》第七卷,第79页。米粟运至的时间是1644年9月5日。 ① 顾诚:《论清初社会矛盾》,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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