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唐会要卷五十九

作者:【暂缺】 【10,550】字 目 录

并准此处分。若用荫曾经流贬。未复本资。或便身亡。不曾申雪。即用旧荫。切恐非宜。请便驳放。其太庙斋郎。亦准此处分。伏缘两馆生员阙不多。请补者众。今请一家不得用两荫。许隔二年收补。每用荫补人。请明置簿历。具注所补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至补人数足后。给其告身。不在用限。太庙斋郎。准开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已上子孙。六品清资常参官子补充。郊社斋郎。用祖荫官阶。并须五品以上。用父荫须六品以上常参官。及两府司录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并有五品阶者。所补斋郎。皆用五保。其保请以六品已上清资官充。其一家不得周年保两人。仍不得频年用荫。并请准两馆生例处分。敕旨。依奏。

祠部郎中

隋为祠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禋大夫。咸亨元年。复为祠部郎中。

祠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延载元年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已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

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

膳部郎中

隋为膳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膳大夫。咸亨元年。复为膳部郎中。

膳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主客郎中

隋为司蕃郎。皇朝为主客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蕃大夫。咸亨元年。复为主客郎中。

主客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景龙二年九月三日敕。应差册立诸国使。并须选择汉官。不得差蕃官去。

祠祭使

天宝六载十一月。度支郎中杨钊。充祠祭使。至德三载五月二十四日。中书侍郎王玙。兼知祠祭使。

兵部尚书

龙朔二年。改为司戎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兵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夏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兵部尚书。天宝十一载二月二十八日。改为武部尚书。至德二载二月五日。复为兵部尚书。

旧制。凡武举。每岁孟冬。亦与计偕。有二科。一曰平试。(射长垛三十发。不出第一院。)二曰武举。(试长垛。骑射。马枪。步射。材貌言语。翘关举重。其勋官五品以下。并三卫报仗。乘君品子。半考已满者。并放选。勋官六品以下者。并应宿卫人。及品子五考已上者。并授散官。余并帖仗。然后授散官也。)

开元十七年正月二十日敕。兵部两铨。令史各与一第一人。簿帐共与一人。并准吏部铨史第一人官资注拟。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吏部选人请武选者。宜取强壮身材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堪统领者。其兵部选人。请文选者。宜取材堪治民。工于书判。并无负犯。十二月内定品奏闻。一送以后。并不在却关之限。

广明元年正月敕。入仕之门。兵部最滥。全无根本。颇坏纪纲。近者武官多转入文官。依资除授。宜惩僭幸。以辨品流。今后武官不得辄入文官选改。内司不在此限。

兵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总章二年四月二日。加一员。以李处绎为之。长寿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又加一员。以侯知一为之。通前三员。长安四年十二月三日。减一员。

长安二年正月十七日敕。天下诸州。宜教武艺。每年准明经进士贡举例送。

开元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所设武举。以求材实。仕进之渐。期为根本。取舍之闲。尤宜审慎。比来所试。但委郎官。品位既卑。焉称其事。自今以后。应武举人等。宜令侍郎专知。

天宝元年十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后。应试选举人。长垛宜以十只箭为限。并入第一院。与两单上。八只入第一院。两只入第二院。与一单上次上。十只不出第三院。与单上。十只不出第四院。与次上。余依例程。

三载闰二月八日敕。习武入官。已经精简。随番更试事颇为烦。其武官。自今已后。因番试及过中书门下。宜停。

建中元年四月十七日。敕兵部阙送吏部武官。自今已后宜停。

贞元十四年九月敕。乡贡武举。并应百只箭。及三十只箭人等。今年宜权停。时谏议大夫田敦。因蒙召对。奏言。兵部武举。每年常数百人。挟持弓矢。出入皇城闲。恐非所宜。上闻而矍然。故命停之。其实武举者。每岁不过十人。时议恶敦虚辞。辄乱旧章。以图称旨。自是讫于贞元。更不复置。

元和三年五月。兵部奏。伏准贞元十四年九月敕。乡贡举人权停者。伏以取士之方。文武并用。举选之制。国朝旧章。参调者既积资劳。入仕者必先贡举。自经停废。今已十年。别趋幸门。渐绝根本。典彝具在。可举而行。其乡贡举恐须准式却置。敕旨。依奏。

六年八月。中书门下奏。得兵部侍郎许孟容等状。当司准六月二日。减省官员。及厘革三卫等应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员。京官七百六员。武官员数不多。俸钱比文官较少。又在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左右神策。及诸军诸使。挟敕驱使。员阙至少。难议停省。并请仍旧。外官二十六万二十三员。所管诸府。自折冲以下。总无料钱。例多阙乏。空有府额。其镇戍官等。或有任者。不过数员。纵使停减。并无损益。伏请存旧例。六番三卫。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纵使分番当上。配役处多。移牒。勘会。须得详请。续商量闻奏。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盗杀宰相武元衡。并伤议臣裴度。时淮夷逆命。凶威方炽。王师问罪。未有成功。言事者继上章疏。请罢兵。及是盗贼窃发。人情愈惑。兵部侍郎许孟容。诣中书涕而言曰。昔汉廷有一汲黯耳。奸臣尚为寝谋。今主上英圣。朝廷未有过失。而狂贼敢尔无状。宁谓国有人乎。然转祸为福。此其时也。莫若上闻。起裴中丞为相。令主兵柄。大索贼党。穷其奸源。后数日。度果为相。而下诏行诛。时谓孟容议论。有大臣风采。

太和五年三月。兵部奏。准四年五月起请节文。伏以三卫出入禁署子弟。期于恭恪。近日顽弊。皆非正身。诸司公言纳资。访闻亦不雇召。士庶假荫。混杂缙绅。幸隙一开。奸滥纷入。其资三卫。并请停废。敕旨。宜依。其它厘革三卫事条至多。故不具载。

大中五年十月。中书门下两省奏。应赴兵部武选门官驱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选二年。得驱使官卢华等状。称各在省驱使。实缘长官辛苦。事力不济。所以假此武官。若废旧格。贫寒不逮。即须渐请停解。公事交见废阙。敕旨。两省御史台人吏。前旧例不选数。许赴集。宜令依旧例放选。

兵部郎中

隋为兵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戎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兵部郎中。

兵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本两员。大足元年。更加一员。以赵履温为之。

职方郎中

隋为职方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城大夫。咸亨元年。复为职方郎中。

职方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建中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请州图每二年一送职方。今改至五年一造送。如州县有创造。及山河改移。即不在五年之限。后复故。

驾部郎中

隋为驾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中。改司舆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驾部郎中。

驾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库部郎中

隋为库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库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库部郎中。

库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十八年十月四日敕。衙内甲仗经行从者。三年一换。不经行从者。四年一换。非理欠损者。勒陪。

刑部尚书

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刑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刑部尚书。天宝十一载。改为宪部尚书。至德二载。复为刑部尚书。

刑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员。以魏尚德为之。长安四年十二月四日。减一员。

元和十年。以御史中丞裴度。兼刑部侍郎。时度宣慰淮西回。所言军机。多合上旨。故以兼官宠之。自征兵讨淮西。凡十余镇之兵。皆环于申蔡。未立战功。裴度使还。且令与诸朝贤详议。乃入奏曰。臣观诸将。唯李光颜见义能勇。必能立功。果首败贼于时曲。上尤赏之。

宝历元年四月。宣中书。以谏议大夫刘栖楚为刑部侍郎。丞郎宣授。自栖楚始也。

刑部郎中

隋为宪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改刑部。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刑部郎中。

刑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贞元十二年五月。信州刺史姚骥。举奏员外司马卢南史赃犯。鞫按南史准例配得直典一人。每月请纸笔钱一千文。南史以官闲冗无职事。放典令归。纳其纸笔直。前后五年。计赃六十万贯。又云。南史私买铅烧黄丹。是日。令监察御史郑楚相。刑部员外郎裴澥。大理寺评事陈正仪。充三司同往覆按之。将行。并召对于延英。上谓曰。卿等必须详审推按。无令漏罪衔冤。三人将退。澥独留奏曰。臣仔细详览姚骥奏状。只如所按。南史取直典纸笔。计赃六十余万贯文。虽公法有违。既非巨蠹。或可务恕。上曰。此事亦应甚有。但未知烧铅事如何。澥曰。烧铅为黄丹。格令不禁。姚骥所奏。准天宝十载敕。铅铜锡并不许私家买卖贸易。盖防私铸钱。本文亦不言不许烧黄丹。然南史违敕买铅。不得无罪。伏以陛下自登宝位。及天宝大历以来。未曾降三司使至江南。今忽缘此小事。差三司使。损耗州县。亦恐远处闻之。各怀忧惧。臣闻开元中。张九龄为五岭按察使。有录事参军告其非法。朝廷唯令大理评事往按。近大历中。鄂岳观察使吴仲孺。与转运使判官刘长卿纷竞。仲孺奏长卿犯赃三千万贯。时监察御史苗丕就推。今姚骥所奏。事既无多。臣若堪任此行。即请独往。恐不要令三司尽行。上曰。卿言是也。可召楚相等两人来。及入。并赐坐。上谓曰。朕懵于理道。处事未精。适裴澥所奏。深协事宜。亦不用三人总去。着一人往按问即得。卿可宣付宰臣。

太和五年四月。敕盐铁判官守尚书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自今已后。刑部郎中。诸司诸使。更不得奏请充职。

都官郎中

隋为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之。置一人。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仆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都官郎中。

都官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比部郎中

隋为比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计大夫。咸亨元年。复为比部郎中。

比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状称。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句帐等格。每日诸色句征。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细句会。其一年句获数。及句当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后。限当年十二月三日内纳足者。诸军支使亦准此。又准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诸州府请委当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覆讫。准限比部者。自去年以来。诸州多有不到。今请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观察使计会句当。发遣申省。庶皆齐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

贞元八年闰十二月十七日。尚书右丞卢迈奏。伏详比部所句诸州。不更句诸县。唯京兆府河南府。既句府并句县。伏以县司文案。既已申府。府县并句。事恐重烦。其京兆府河南府。请同诸州。不句县案。敕旨。依。

十一年正月制。令比部复旧敕句京兆留府税租。

长庆元年六月。比部奏。准制。诸道年终句帐。宜依承前敕例。如闻近日刺史留州数内。妄有减削。非理破使者。委观察使风闻按举。必重加科贬。以诫削减者。其诸州府。仍请各委录事参军。每年据留州定额钱物数。破使去处。及支使外余剩见在钱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帐。依格限申比部。准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结奏。旨下之后。更送户部。若违限及隐漏不申。录事参军及本判官。并牒吏部使阙。敕旨。宜从。

太和四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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