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唐会要卷六十七

作者:【暂缺】 【10,029】字 目 录

期当死。自兴元以后。禁军中有功军士益横。府县不能制。孟容刚正不惧。以法绳之。一军尽惊。冤诉于上。上命中使宣旨。令送本军。孟容系之不遣。中使再至。乃执奏云。臣诚知不奉诏当诛。然臣职司辇毂。合为陛下弹抑豪强。钱未尽输。昱不可得。上嘉其意。乃许之。自此豪右敛迹。

十三年正月。京兆少尹知府事崔元略奏。诸司诸军诸使。追府县人吏所由。及百姓等。比来府县除贼盗外。所有推勘公事相关者。皆行公牒。近日多不行文牒。率自擒捉。禁系之后。府县方知。其中人吏所由。亦有奸猾。为无凭据。妄生推枉。又难辨明。其百姓等听被追捕。缘无公牒。多加恐动。致有逃匿。今后望降敕旨。应请诸军诸使要追府县人吏百姓等。非盗贼外。并令行移文牒。所冀官曹免相侵扰。从之。

长庆元年七月敕节文。京兆府百姓属诸军诸使者。宜令具挟名。敕下。一户之内。除已属诸军诸使。其余及父兄子弟。据令式。年几合入色役者。明立簿籍。同百姓例差遣。

二年闰十月。中书门下奏。伏以所立堤防。止缘权要。今一概防闲。事诚太过。今后请应宰臣。左右仆射。御史大夫。中丞。给事舍人。左右丞。诸司尚书。侍郎。度支。与盐铁使在城者。并诸王驸马期周以上亲并女婿外甥。请准前后敕。不得在京兆府判司次。畿令赤县簿尉。其余官不在此限。从之。

三年四月敕。京兆尹兼御史大夫韩愈。特放台参。以后不得为例。时议以为宪司之临府县。着自甲令。苟害于理。自当革之。暂便一人。不得为例。深非立制垂久之道也。

开成二年。崔珙为京兆尹。京畿旱。奏浐水入内者。十分请减九分。赐贫民溉田。从之。

三年正月。盗发亲仁里。欲杀宰相李石。其贼出于禁军。珙捕之不获。坐夺俸。

会昌三年五月。京兆府奏。两坊市闲行不事家业。黥刺身上。屠宰猪狗。酗酒斗打。及僦构关节。下脱钱物。摴蒱赌钱人等。伏乞今后如有犯者。许臣追捉。若是百姓。当时处置。如属诸军诸使禁司。奏闻。从之。

大中三年九月。中书门下奏。京兆府判司。及两县簿尉带诸司职事。伏以列官分职。各有司存。苟或侵踰。则乖彝宪。近日判府司及两县簿尉。多系诸司职掌。遂使额外假称。一人兼判数曹。易为因循。难以责办。臣等商量。自今以后。诸司职掌。改集贤馆宏文馆。并不得带府判司及两县簿尉。集贤馆宏文馆。仍每司不得过一员。见在诸司充职者。请勒归本司。敕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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