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唐会要卷六十九

作者:【暂缺】 【9,312】字 目 录

下困齐民。所罪并归举主。敕旨。卿等所条流。廉问牧宰等。实系生灵之惨舒。化源之切务。并依所奏。

大中九年二月。除醴泉县令李君奭为怀州刺史。非常例也。初。上校猎渭上。见近县父老于村寺设斋。为君奭祈福。恐秩满受代。上异之。踰年。宰相以怀州缺刺史上闻。御笔除之。

都督刺史已下杂录

武德元年六月七日。诸州总管加号使持节。刺史加号持节。

显庆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督府及上州。各置执刀五十人。中州下州。各置十人。令于衙内祗承都督刺史。至贞元元年废。从福建观察使王雍奏也。

咸亨五年九月敕。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见执鱼契者。中间选改。须有分付。其有选改无三官者。且留知州事。待摄官及三官内一人至任。依常。

垂拱元年七月。诸州置录事。

二年正月。诸州都督刺史。宜准京官带鱼袋。

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

先天二年敕。河北诸州。加团练兵马。本州刺史押当。

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都督刺史。每欲赴任。皆引面辞。朕当亲与畴咨。用观方略。至任之后。宜待四考满。随事褒贬。与之改转。

开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都督刺史都护。每欲赴任。皆引面辞讫。侧门取候进止。

八年二月十二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绯鱼袋。

十七年二月敕。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缺非安稳者。所授官在任。经一考已上。宜量与改转。

干元元年六月六日敕。今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后。并宜停。至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诸州刺史上佐。并许每年入计。至七月四日敕。宜起十五年已后。已依例程。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各委本州。定上佐入考。

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至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满。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诸府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长史有犯者。自今已后。降鱼书停务讫。然后推勘闻奏。如未降鱼书。不在推限。至大历十二年五月十日敕。诸州刺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鱼书。然后离任。无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知州事。(从宰相常衮奏也。)至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先是。此制自广德已后。多不施行。又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鱼书皆废。至是。漳州刺史张逊。坐事将鞫之。有司请举旧制也。

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不得辄离本界。如是缘司使。任以文牒计会。应缘州事巨细。听闻奏。如刺史阙上佐。当日闻奏。并牒报中书门下省。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长史。请立德政碑。并须去任后申请。仍须有灼然事迹。乃许奏成。若无故在任申请者。刺史县令。委本道观察使勘问。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绛进则天太后删定兆人本业记三卷。宜令诸州刺史写本。散配乡村。

别驾

武德元年六月。置别驾。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五日。改别驾为长史。上元二年十月十日。又置别驾。其长史如故。上州从四品。中州五品。下州从五品。止以诸王子为之。至永隆元年又废。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复置别驾官。至景云元年。始用庶姓为之。至开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旧例。别驾皆是诸亲。近年已来。颇多诸色。先授者未能顿辍。已后者自循旧章。去冬。有因计入朝。不可更令却往。宜并量材叙用。至天宝八载八月二十六日敕。诸郡各置三官。别驾不烦更置。政存省要。岂在多员。其别驾随缺便停。下州置长史一员。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其别驾依却置。六年四月敕。别驾录事参军有犯赃者。禁身推问。疾患者。准式不称所职者。户口流散者。并委本处闻奏。其赃犯者。禁身推问。疾患者。准式解所职。老耄暗弱。才不称职者。量资考改与员外官。

大历十四年六月赦文。诸州刺史上佐。自今已后。准入计。

建中元年正月十九日。诸州府五品已上正员内。上佐宜四考满停。左降官不在限。

太和元年正月。宰相韦处厚奏。请复置六雄十望十紧三十四州别驾。先是。贞元中。宰相齐抗奏减冗员。罢诸州别驾。其京百司。合入别驾。多处之朝列。及元和已后。两河用兵。偏裨立功者。率以储采王官杂补之。处厚乃复请置别驾以处焉。

七年八月九日敕。诸王等今后相次出阁。且授紧望已上州刺史上佐。

开成三年十二月敕。今后诸道节度团练防御等使。不得更奏大将元巡内上佐官。

大中四年六月敕。光州比是中州。停废司马员额。今以升为上州。宜令却置司马。

判司

景云三年八月二日敕。诸州置司田参军一员。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废。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又置。并置田正三人。

开元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参军一员。阶品俸料一事已上。同军家判司。专知营田。

干元二年四月十四日敕文。录事参军。自今已后。宜升判司一秩。

大历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诸州府学博士。改为文学。品秩同参军。位在参军上。

县令

武德元年六月八日。大兴长安二县令。改为正五品。雍州诸县令。为从五品。至天宝元年六月九日敕。长安万年县令。授任京剧。职在养人。有不躬亲。甚妨缉理。况道路遥远。往来淹滞时日。百姓披陈。未免停止。至于疏决。固在及时。自今已后。专令在县理事。每五日听一入朝。开元四年十一月敕。抚字之道。在于县令。不许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选补。皆不就此官。若不优矜。何由奖劝。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限。

二十八年六月。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奏。县令考满。准格交付户口食粮。臣近巡按诸州。多有考秩向终。替人未到。请假便去。望每至考满年。州司不得给假。如有先请假未还。考满者。勒到百日内却赴任。准格交户口食粮。违者量殿三数选。敕旨。依奏。诸道亦宜准此。

二十九年七月敕。天下诸州县望乡。上县不得过二十人。中县不得过十五人。下县不得过十人。仍委采访使与州县长官相知选。申中书门下。

天宝九载三月十二日敕。亲民之官。莫过于县令。比来选司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是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自今已后。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绩者取。仍永为例程。

其载十二月敕。郡县官寮。共为货殖。竟交互放债侵人。互为征收。割剥黎庶。自今已后。更有此色。并追人影认一匹以上。其放债官先解见任。物仍纳官。有剩利者。准法处分。

上元元年正月敕。丞簿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一等。便递相管辖。不敢为非。

干元元年三月五日敕。县令录事参军。自今已后。选司所拟。宜准故事。过中书门下。更审详择。仍永为例程。

广德二年六月敕。诸州府录事参军。及县令。其有带职兼官判试权知检校等官者。自今已后。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永泰元年正月敕。诸州府县。今后有才不称职。及犯赃私。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请替。余并不在奏请其所许奏人。仍须灼然公清。曾经驱使者。课效资历当者。兼具历任申授年月。并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

建中元年六月。中书门下省奏。录事参军县令。三考无上考。两任共经五考以上。无三上考。及不带清白陟状者。并请不重注令录。敕旨。依奏。

贞元二年二月。京兆尹鲍防奏状。准广德二年敕。中书门下及两省官五品已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正员三品已上官。诸王驸马等周亲已上亲。及女婿外甥等。自今已后。不得任京兆府判司。及畿县令。两京县丞簿尉等者。今咸阳县令贾全。是臣亲外甥。恐须停罢。诏曰。功劳近臣。至亲子弟。既处繁剧。或招过犯。宽容则挠法。耻责则亏恩。不令守官。诚为至当。贾全等十人。昨缘畿内雕残。亲自选择。事非常制。不合避嫌。

四年正月敕文。户口增加。刺史加阶。县令减选。优与处分。诸色中有清白政术。堪任刺史县令者。常参官各举所知。朕当亲自策试。

其年十月。上召京兆府诸县令对于延英殿。以人之疾苦。具慰诲之。各赐衣一袭。

八年八月敕。荐官今年新授县令。宜准前后敕例。待人计日成四考后赴上。

元和二年正月敕。江淮大县。每岁据阙。委三省御史台诸司长官。节度观察使。各举堪任县令。不限选数。并许赴集台司。省官及刺史赤县令有阙。先于县令中拣择。如有能否。与元举人同赏罚。

三年三月。吏部奏。应授三千里外县。替年终缺人等。准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量抽三千里外县令。至元和三年终计日成四考阙。其新授三千里外县令等。合用待旧人成四考后。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请准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其新授三千里外官人。请从甲下后。不计程限。但至十二月内赴上。如出十二月内。即违程例处分。如授替人续有故事。便请放授官人上。上不必待至十二月。仍请自今已后。每年若有替年终缺人。亦请准此。敕旨。依奏。

其年四月敕。元和三年敕书。所举县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饰。吏部举其事状。随事检勘者。令主司略勘资历。未究人材。自今已后。宜委吏部精加考核。必使详实。不得同早选人例?官。所冀举不妄施。官无虚授。仍令四时注拟。其观察使刺史所举人。不得授以本州府县令。到任后。有罪犯。其所举主。准前敕贬罚。

四年正月。中书门下奏。伏准元和二年制书。举荐县令等前后敕文非一。有司难于遵守。今请中外所举县令。并随表状。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平选人中。有资序事迹人才。与前举县令相类。即先注拟。时集望停。从之。(令长。亲民之吏也。比以资授。多才不称官。故令庶僚荐举所知。以广得人之路。及举荐之才。或不屑就荐者。多不出其类。徒以未涉资序。超践优秩论者以为启幸门。故稍复旧制焉。)

六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准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举自代状者。又臣闻周之群寮。委于冢宰。汉之多士。辟于有司。故凡称大僚。皆得尽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设令长之科。群僚举知。天下蒙福。荐贤相继。敦劝大行。苟或容私。则利害攸伏。伏请所举县令。到任刑罚冤滥。及有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见任。书下考。并准元和三年敕处分。委御史台诸道观察使严加察访。不得容贷。其诸道所举官属。及有状论荐人。如有赃犯过恶。亦请具名闻奏。量加殿罚。所冀人知戒惧。不敢妄行。为官择人。得贤报国。从之。

七年四月敕。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约一亩。种桑两根。勒县令专勾当。每年终。委所在长史检察。量其功课。具殿最闻奏。

十一年九月。中书门下奏。每举荐县令。字民之官。从官所重。遂许论荐。冀得循良。自今已后。举人事迹与节文不同。及检勘无凭据。并到任后。敕文虽有条约。比来铨不称职。及有负犯事。并请量轻重。坐其举主。轻则削夺。重则贬责。伏以前授敕文。虽有条约。比来铨覆。多务因循。今重申明。所贵画一。其所举人到省后。所司检勘。如节文不同。仰具事由。并举主名衔申中书门下。如有司卤莽。使与判丞察知事状。有所违越。则所司亦与举主同坐。从之。

长庆元年五月敕。自今已后。举县令宜停。

会昌元年三月制节文。如闻比者。纵情杯酒之间。施刑喜怒之际。致使簿书停废。刑狱滞冤。其县令每月非假日。不得辄会宾客游宴。

六年五月敕。县令员数至广。朝廷难悉谙知。吏部注拟。只系资考。访闻近日。多不得人。委观察使刺史于前资官及承前摄官。曾有课绩人中。精加选择。具名闻奏。中书门下。勘资历记。除本道县令。如后犯赃违法。即连坐所举人及判官。重加惩贬。其月又敕。自今已后。县令非因灾旱交割之时。失走二百户以上者。殿一选。三百户已上者。书下考。殿两选。如增加二百户以上者。减一选。五百户以上者。书上考。减两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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