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处分。从之。
其年七月。吏部应远道州县课料钱元额。计料支给。不得更欠折。当司据料前钱定数。牒示选人使知委。敕旨。宜依。
五年六月敕。南曹检勘。废置详断。选人傥有屈事。足以往覆辨明。近年以来。不问有理无理。多经中书门下接诉。致令有司失职。莫知所守。选人踰分。唯望哀矜。若无条约。恐更滋甚。起今以后。其被驳选人。若已依期限。经废置详断不成。自谓有屈。任经中书门下陈状。状到吏部后。铨曹及废置之吏。更为详断。审其事理。可收即收。如数至三人已上。废置郎官请牒都省罚直。如至十人已上。具事状申中书门下处分。如未经废置详断。公然越诉。或有已经详断不错。辄更有投论者。选人量殿两选。当日具格文榜示。冀无冤滥。亦免幸求。
八年正月敕。吏部疏理诸色入仕人等。令勘会诸司流外令史。府史。掌固。礼生。楷书。医工。及诸司流外令史等。总一千九百七十二员。六百五十七员请权停。一千三百一十五员。请令诸司守缺。除见在外。以后不得更置。委御史台察访。
开成二年六月。吏部南曹奏。准今年五月敕。长定选格。加置南曹郎一人。别制印一面。敕旨。依奏。
会昌五年七月敕。应在京百司官典优成授官人等。既云趋吏执举。簿书优成。命官须居散秩。近日僭越殊甚。条紊旧规。累资或至于登朝。班序岂容于杂类。自今以后。如有改转官。宜止于中下州长史司马。但不令登朝。事贵得体。永为例程。
天佑三年四月十九日。吏部奏。今后选人。如是格式申送员阙。任其稳便去处请官。不得妄指射诸道。假满拋官不到任。停留官元阙。及违程不上月限等阙。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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