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唐会要卷八十四

作者:【暂缺】 【5,992】字 目 录

于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四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给县官。八十三万余人。比量士马。三分加一。率以两户资一兵。其它水旱所损。征科妄敛。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二月制。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故有析户以张虚数。或分产以系户名。兼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至于税额。一无所加。徒使人心易摇。土著者寡。观察使严加访察。必令指实。

会昌五年八月制。朕闻三代已前。未尝言佛。汉魏之后。佛教寖兴。是逢季时。传此异俗。且一夫不耕。有受其馁者。一妇不织。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贞观开元。亦常厘革。?除不尽。流衍滋多。中外诚臣。协予正意。济民利众。予不让焉。天下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千余人。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

移户

贞观元年。朝廷议户殷之处。听徙宽乡。陕州刺史崔善为上表曰。畿内之地。是谓殷户。丁壮之民。悉入军府。若听移转。便出关外。此则虚近实远。非经通之义。其事遂止。

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关外雍同秦等七州户数十万。以实洛阳。

开元十六年十月敕。诸州客户。有情愿属缘边州府者。至彼给良沃田安置。仍给永年优复。宜令所司。即与所管客户州计会。召取情愿者。随其所乐。具数奏闻。

宝历元年五月敕。黔首如有愿于所在编附籍帐者。宜令州县优恤。给与闲地。二周年不得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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