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五月敕。东都江陵盐铁转运留后。并改为知院者。从盐铁使王涯请也。
太和二年七月敕。潼关以东度支分巡院。宜并入盐铁江淮河阴留后院。
开成元年闰五月七日。盐铁使奏。应犯盐人。准贞元十九年太和四年已前敕条。一石已上者。止于决脊杖二十。征纳罚钱足。于太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后。前盐铁使奏。二石以上者。所犯人处死。其居停并将舡容载受故担盐等人。并准犯盐条问处分。近日决杀人转多。榷课不加旧。今请却依贞元旧条。其犯盐一石以上至二石者。请决脊杖二十。补充当据捉盐所由待捉得犯盐人日放。如犯三石已上者。即是囊橐奸人。背违法禁。请决讫待疮损锢身。牒送西北边诸州府效力。仍每季多具人数及所配去处申奏。挟持军器。与所由捍敌。方就擒者。即请准旧条。同光火贼例处分。从之。
二年十月敕。盐铁户部度支三使下监院官。皆郎官。御史为之。使虽更改官。不得移替。如显有旷败。即具事以闻。
五年九月敕。税茶法。起来年。却付盐铁使收管。
榷酤
贞元二年十二月。度支奏。请于京城及畿县行榷酒之法。每斗榷酒钱百五十文。其酒户与免杂差役。从之。
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钱据贯均率。从之。
十二年四月。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待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曲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仍限起请到后一月日内处置。
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先是。官中酤酒。代百姓纳榷。岁月既久。为弊滋深。伏望许令百姓自酤。取旧额。仍许入两税。随贯均出。依旧例折纳轻货。送上都。许之。
太和八年二月九日敕节文。京邑之内。本无酤榷。自贞元用兵之后。费用稍广。始定户店等第。令其纳榷。殊非惠民。今后特宜停废。
会昌六年九月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榷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曲。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过闻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已后。如有人私酤酒及置私曲者。但许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没入家产。
盐池使
景云四年三月。蒲州刺史充关内盐池使。
先天二年九月。强循除豳州刺史。充盐池使。此池即盐州池也。
开元十五年五月。兵部尚书萧嵩除关内盐池使。自是。朔方节度常带盐池使也。
盐铁使
干元元年。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诸道盐铁使。上元元年五月。户部侍郎刘晏。充盐铁使。元年建子月。户部侍郎元载。充盐铁使。广德二年。户部侍郎第五琦。充诸道盐铁使。永泰元年正月。刘晏充东都淮南浙江东西湖南山南东道盐铁使。第五琦充京畿关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盐铁使。大历四年三月。刘晏除吏部尚书。充东都河南江淮山南东道盐铁使。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建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包佶充汴东盐铁使。崔纵充汴西盐铁使。贞元元年十二月。尚书左仆射韩滉。加诸道盐铁使。五年二月。中书侍郎窦参。充诸道盐铁使。八年三月。户部侍郎张滂。充诸道盐铁使。十年十月。润州刺史王纬。充诸道盐铁使。十五年。以浙西观察使李锜充诸道盐铁使。永贞元年。以司空平章事杜佑兼诸道盐铁使。元和元年四月。兵部侍郎李巽。充诸道盐铁使。三年六月。刑部尚书李墉。充诸道盐铁使。五年十二月。卢坦除刑部侍郎。充诸道盐铁使。六年四月。刑部侍郎王播。充诸道盐铁使。十四年五月。刑部侍郎柳公绰。充诸道盐铁使。长庆元年二月。王播复为刑部尚书诸道盐铁使。四年四月。王涯除户部侍郎。充诸道盐铁使。宝历元年正月。王播为淮南节度。又充诸道盐铁使。太和九年十一月。右仆射令狐楚。充诸道盐铁使。开成元年。户部尚书李石。充诸道盐铁使。三年十月。杨嗣复为户部尚书。充诸道盐铁使。五年二月。户部尚书崔珙。充诸道盐铁使。会昌元年七月。左仆射平章事杜悰。充诸道盐铁使。六年四月。以大理卿马植为刑部侍郎。诸道盐铁使。大中五年。刑部侍郎裴休。充诸道盐铁使。十二年。兵部侍郎柳仲郢。充诸道盐铁使。十二年二月。户部侍郎夏侯孜。充诸道盐铁使。十四年。右仆射杜悰。复充诸道盐铁使。咸通五年十一月。户部侍郎刘邺。充诸道盐铁使。六年十月。兵部侍郎于琮。充诸道盐铁使。干符元年二月。崔彦昭为兵部侍郎。充诸道盐铁使。其年。又以兵部侍郎王凝充诸道盐铁使。二年二月。兵部侍郎裴坦。充诸道盐铁使。四年六月。以宣歙观察使高骈为润州刺史。诸道盐铁使。六年。移节淮南。领使如故。中和元年。兵部侍郎萧遘。充诸道盐铁使。其年。中书侍郎平章事韦昭度。充诸道盐铁使。光启二年三月。刑部尚书孔纬。充诸道盐铁使。大顺二年。门下侍郎杜让能。充诸道盐铁使。景福二年十一月。吏部尚书平章事崔昭纬。充诸道盐铁使。干宁二年。京兆尹嗣薛王知柔。为户部尚书。充诸道盐铁使。其年九月。门下侍郎平章事徐彦若。充诸道盐铁使。光化三年八月。左仆射平章事崔允。充诸道盐铁使。天佑元年。左仆射裴枢。充诸道盐铁使。其年。门下侍郎平章事柳璨。充诸道盐铁使。
安邑解县两池。 置榷盐使一员。推官一员。巡官六员。安邑院官一员。解县院官一员。胥吏若干人。防池官健及池户若干人。先是。两池盐务隶度支。其职事诸道巡院。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务。耻同诸院。遂奏置使额。至二十一年。盐铁度支合为一使。以杜佑兼领。佑以度支既称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与东渭桥使同奏罢之。至元和三年七月。判度支裴?以两池职转繁剧。复以留后为盐铁使。
女盐池。 在解县朝邑。小池在同州。卤池在京兆府奉先县。并禁断不榷。
乌池。 在盐州。置榷税使一员。推官一员。巡官两员。胥吏一百三十人。防池官健及池户四百四十人。
温池。 置榷税使一员。推官两员。巡官两员。胥吏三十九人。防池官健及池户百六十五户。大中四年三月。因收复河陇。敕令度支收管其盐。仍差灵州分巡院官专勾当。至六年。敕隶威州。以新制置。未立课额。
胡落池。 近在丰州界。隶河东供军使。每年采盐一万四千余石。给振武天德两军。及营田水运官健。自大中四年。党项叛扰。馈运不通。供军使请权市河东白池盐供食。其白池属河东节度使。不系度支。
长庆元年三月敕。乌池每年粜盐收榷博米。以一十五万石为定额。
太和二年三月。度支奏。京兆府奉先县界卤池侧近百姓。取水柏柴烧灰煎盐。每石灰得一十二斤盐。乱法甚于咸土。请行禁绝。今后犯者。据灰计盐。一如两池盐法条例科断。从之。
三年四月敕。安邑解县两池榷课。以实钱一百万贯为定额。至大中元年正月敕。但取疋段精好。不必计旧额钱数。及大中六年。度支收榷利一百二十一万五千余贯。
仓及常平仓
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仓。其月二十二日。诏曰。特建农圃。用督耕耘。思俾齐民。既庶且富。钟庾之量。冀同水火。宜置常平监官。以均天下之货。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啬丰羡。则增价而收。庶使公私俱济。家给人足。抑止兼并。宣通拥滞。至五年十二月。废常平监官。
贞观二年四月三日。尚书左丞戴冑上言曰。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国无九年储蓄。礼经之所明诫。今丧乱之后。户口雕残。每岁纳租。未实仓廪。随时出给。纔供常年。若有凶灾。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一代得无饥馑。及大业中年。国用不足。并贷社仓之物。以充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今请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每至秋熟。准其见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麦稻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立为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则有无均平。常免匮竭。上曰。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制可之。令窖苫宜以葛蔓为之。
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等州。置常平仓。
永徽二年闰九月六日敕。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下户五石余各有差。
六年。京东二市置常平仓。以大雨道路不通。京师米贵。
显庆二年十二月三日。京常平仓。置常平署官员。
咸亨元年闰九月六日。置河阳仓。隶司农寺。
三年六月十七日。于洛州柏崖置敖仓。容二十万石。至开元十年九月十一日废。
开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或虑伤农。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不得抑敛。仍交相付领。勿许悬久。蚕麦时熟。谷米必贵。即令减价出粜。豆等堪贮者熟。亦宜准此。以时出入。务在利人。其常平所须钱物。宜令所司支料奏闻。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近年以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送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自今以后。更不得以义仓变造。
七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十年九月十五日。废河阳。柏崖。坦县等仓。
十六年十月二日敕。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亦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粜易者。为收籴。事须两和。不得限数。配籴讫。具所用钱物。及所收籴物数。具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专勾当。
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折。
二十八年正月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
天宝六载三月二十二日。太府少卿张瑄奏。准四年五月八日。并五载三月十六日敕节文。至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任准开元二十八年七月九日敕。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征纳。臣使司商量。且粜旧籴新。不同别用。其赊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诸加价便与折纳。
广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第五琦奏。每州置常平仓及库使。自商量置本钱。随当处米物时价。贱则加价收籴。贵则减价粜卖。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价如一。大丰不为之减。大俭不为之加。虽遇灾荒。民无菜色。自今已后。忽米价贵时。宜量出官米十万石。麦十万石。每日量付市行人。下价粜货。
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上言曰。伏以旧制。置仓储粟。名曰常平。军兴已来。此事寖废。因循未齐。垂三十年。其间或因凶荒流散。馁死相食者。不可胜纪。古者。平准之法。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钟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虽有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民者。盖谓能行转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极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米价未腾贵。此乃即日明验。实要推而广之。当军兴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帛。以备时须。臣今商量。请于两都并江陵东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量定多少。唯置斛斗匹段丝麻等。候物贵则减价出卖。物贱则加价收籴。权其轻重。以利疲民。从之。赞于是条奏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时国用稍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得而尽。终不能为常平本。
贞元八年十月敕。诸军镇和籴贮备。共三十三万石。米价之外。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