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唐会要卷九十二

作者:【暂缺】 【2,566】字 目 录

之。

大历二年正月诏。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宜令准外州府县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减京官职田。一分充军粮。二分给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月三十日征收。给付本官。近来不守常规。多不申报。给付之际。先付清望要官。其闲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以后。准式各令送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宝九载以后。更不造籍。宜各委州县。每年差专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破蒿荒。如有违犯。专知官及本典。准法科罚。

贞元四年八月敕。准田令。永业田。职事官从一品。郡王。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从三品。各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

十四年六月。判度支于?请收百官阙职田。以赡军须。从之。

元和六年八月诏。百官职田。其数甚广。今缘水潦。诸处道路不通。宜令所在贮钱。充度支支用。百官却令据数于太仓请受。

十三年三月诏。百司职田。多少不均。为弊日久。宜令每司各收职田草粟等数。自长官以下。据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阙官外分给。

长庆元年七月敕。百司职田。在京畿诸县者。访闻本地多被所由侵隐。抑令贫户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于此。宜委京兆府勘会均配。务使公平。

其年十月敕。司兼中书令合属内官。各依旧外。再加田五亩。七品以下仍旧。

宝历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内诸县。旧制配地出子。岁月已深。佃户至有流亡。官曹多领虚数。今欲据额均入。地盘万户。供输百司。尽得随税出子。逐亩平摊。比量旧制。孰为允便。宜委京兆府与屯田审勘计会。条流闻奏。

开成二年五月。判国子祭酒事门下侍郎平章事郑覃奏。太学新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屯田素无职田。请依王府官品秩例。赐以禄粟。从之。

会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诸县征纳京百司官秩职田斛斗等。伏请从今已后。却准会昌元年已前旧例。上司官斛斗。勒民户使自送纳。所冀输纳简便。百官各得本分职田。县司所由。无因隐欺者。并从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应内外官请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该闰月。每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即无定条。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给使。须准期程。时限未明。实恐遗阙。今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今亦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所冀给受有制。永无诉论。敕曰。五岁再闰。固在不刊。二稔职田。须有定制。自此已后。宜依屯田所奏。永为例程。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下一页 末页 共2页/4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