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秘史 - 第五十二回

作者: 谢诏1,696】字 目 录

,及以畏惧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但取获贼多少为殿最。为蔽匿者乃罪之。”于是更相追捕,贼并解散。徙其魁帅于他郡,赋田受廪,使安生业。自是,牛马放牧不收,邑门不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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