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用版)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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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公司法与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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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用版)》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清理债务与重整】

  [适用主体]

  [破产界限]

  [重整条件]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条【破产程序的效力】

  [对债务人境外财产的效力]

  [外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境内财产的效力]

 第六条【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申请主体】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主体]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十七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保全措施解除]

   [执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破产程序中的专属管辖]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的辞职】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破产撤销权]

 第三十二条【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三条【无效行为】

 第三十四条【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企业法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财产]

  [债务人的管理人员侵占企业财产时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条【权利人财产的取回】

  [破产取回权]

  [一般破产取回权及其构成要件]

 第三十九条【在途运输标的物的取回与交付】

  [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

 第四十条【抵销权】

  [不得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比例清偿]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