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 - 卷第一百三十八

作者: 毕沅11,822】字 目 录

事妄举。

卢仲贤除名,械送郴州编管。

庚子,金中都地震。壬寅,诏知光州皇甫倜毋招纳归正人。

金百官三请上尊号,不许。

夏,四月,丁巳,金平章政事完颜元宜罢,为东京留守,请还所赐甲第,从之。未几,致仕,死于家。

庚申,召还浚还朝。

戊辰,罢江淮都督府。

甲戌,金出宫女二十一人。

丁丑,尚书右仆射、同平章事张浚罢。汤思退讽右正言尹穑论浚跋扈,且费国不资,奏令张深守泗不受赵廓之代为拒命。

复论督府参议官冯方,罢之。浚及请解督府,诏以钱端礼、王之望宣谕两淮而召浚还。端礼入奏,言两淮名曰备守,守未必备,名曰治兵,兵未必精,盖诋浚也。浚留平江,凡八上疏乞致仕,帝察浚之忠,欲全其去,乃命以少师、保信节度使判福州。左司谏陈良翰,侍御史周操,言浚忠勤,人望所属,不当使去国,皆坐罢。

癸未,言者论宰执徇欺之弊,命书置政事堂。

五月,丙申,误吴璘毋招纳归正人。

辛丑,诏刘宝量度泗州轻重取舍以闻。

贬江西总管邵宏渊,南安军安置,仍征其盗用库钱。

癸卯,金以旱,敕有司审冤狱,禁宫中音乐,放球场役夫。

乙巳,帝率群臣诣德寿宫贺天申节,始用乐。壬子,金讨平斡罕馀党富苏合。

六月,甲寅朔,日有食之。

辛酉,以淫雨,诏州县理滞囚。

庚午,金初定五岳、四渎礼。

戊辰,太白昼见。壬申,命虞允文弃唐、邓,允文不奉诏。庚辰,金诏陕西元帅府议入蜀利害以闻。

丁丑,赈江东、两淮被水贫民。

秋,七月,乙酉,召虞允文还,以户部尚书韩仲通为湖北、京西制置使。

丁亥,同知枢密院事洪遵罢,寻落职。

壬辰,金故卫王襄妃及其子和尚,以妖妄伏诛。

庚子,太白经天。

金以左丞赫舍哩良弼为平章政事。

诏:“内外文武官年七十不请致仕者,遇效毋得廕补。”

乙巳,命海、泗二州撤戍。

丁未,雨雹。

癸丑,以江东、浙西大水,诏廷臣言阙政急务。

八月,甲寅朔,帝以灾异,避殿,减膳。

戊午,金以参知政事完颜守道为尚书左丞,大兴尹唐古安礼为参知政事。

壬申,金主谓宰臣曰:“卿每奏皆常事,凡治国安民及朝政不便于民者,未尝及也。如此,则宰相之任,谁不能之?”

己卯,金主如大房山;越二日,致祭于山陵。

庚辰,以资政殿大学士贺允中知枢密院事。

辛巳,判福州、魏国公张浚薨。

初,浚既去,朝廷遂决和议。浚犹上疏言尹穑奸邪,必误国事,且劝帝务学亲贤。

或劝浚勿复以时事为言,浚曰:“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间。吾荷两朝厚恩,久居重任,今虽去国,惟日望上心感悟。苟有所见,安忍弗言!上如欲复用浚,浚当即日就道,不敢以老疾为辞,如若等言,是诚何心哉!”闻者耸然。

行次馀干,得疾,手书付二子栻、杓曰:“吾尝相国,不能恢复中原,雪祖宗之耻,即死,不当葬我先人墓左,葬我衡山下足矣。”数日而卒。赠太保。

浚不主和议,为时所重。所荐虞允文、汪应辰、王十朋、刘珙等,皆为名臣。唯以吴玠故杀曲端,与李纲、赵鼎不协而又诋之,颇为公论所少。

壬午,汤思退奏遣宗正少卿魏杞如金议和。帝面谕杞曰:“今遣使,一正名,二退师,三减岁币,四不发归附人。”杞条陈十七事拟问对,帝随事画可。陛辞,奏曰:“臣将旨出疆,岂敢不勉!万一无厌,愿速加兵。”帝善之。

兵部侍郎胡铨上书,以赈灾为急务,议和为阙政。其谏议和之言曰:“自靖康迄今,凡四十年,三遭大变,皆在和议,则金之不可与和彰彰矣。今日之议若成,则有可吊者十,请为陛下极言之:

“真宗时,宰相李沆谓王旦曰:‘我死,公必为相,切勿与契丹讲和。’旦殊不以为然,既而遂和,海内干耗,旦始悔不用李沆之言。可吊一也。中原讴吟思归之人,日夜引领望陛下拯溺救焚;一与敌和,则中原绝望,后悔何及!可吊二也。海、泗,今之籓篱、咽喉也。彼得海、泗,且快吾籓篱以瞰吾室,扼吾咽喉以制吾命,则两淮决不可保;两淮不保,则大江决不可守;大江不守,则江、浙决不可安。可吊三也。绍兴戊午,和议既成,秦桧建议遣大臣分往南京交割归地;一旦渝盟,遂下亲征之诏,金复请和。其反覆变诈如此,桧犹不悟,奉之如初,卒有前年之变,惊动辇毂,太上谋欲入海,行朝居民一空。覆辙不远,忽而不戒,臣恐后车又将覆矣。可吊四也。绍兴之和,首议决不与归正人,口血未干,尽变前议,一切遣还,如程师回、赵良嗣等,聚族数百,几为萧墙之忧。今必尽索归正人,与之则反侧生变,不与则敌不肯但已,必别起衅端。可吊五也。自桧当国二十年间,竭民膏血以奉金人,迄今府库无旬月之储,千村万落,生理萧然,重以蝗虫、水潦。自今复和,则蠹国害民殆有甚焉。可吊六也。今日养兵之外,又有岁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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