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主义 - 第四章 心理学的结构

作者: 皮亚杰10,287】字 目 录

。换句话说,知觉整体的第一个规律,就是全体的组成,其规律不是加法性的;在这一点上克勒说得非常清楚,因为在他的《论物理学的格式塔》(德文全名为。diephysischengestalteninruheundimstationarenzustand”,1920)一书里,他不承认机械力的组成具有“格式塔”的性质,就因为机械力是以加法关系组成的。在知觉领域中,这种非加法性组成的性质是容易验证的,被分隔的空间比未被分隔时要显得大些:在某些重量错觉中,一个复杂的客体a+b(把一根铝棒放在一个空盒子上,两者共同组成一个同一颜色的简单形式),看起来似乎比铝棒a在单独时要轻一点(由于与体积发生关系等的原因)。

第二个基本规律是知觉整体有采取可能的“最优形式”的倾向(“优良形式”优先律)。这些“优良形式”的特征,是具有简单性、规律性、对称性、连续性、成分之间的邻近性等等。在场的假设中,这就是平衡以及最少量动作这些物理原理的一些效应(极值效应[extremum],如肥皂泡完形的情况:面积最小而体积最大),等等。还存在其他一些经过多方验证了的重要规律(如图形总是脱离背景的规律,即界限属于图形而不属于背景的规律等),可是,在我们的讨论里,只需举出前述这两条规律就够了。

首先,我们要着重指出平衡作用这个概念的重要性。用了这个概念,就可以解释优良形式优先律,不必去用天赋观念作解释了:因为平衡的规律是具有强制性的(coercitive),事实上,用这些平衡规律就足以说明这些过程的普遍性,不必把这种普遍性归诸于遗传性了。另一方面,作为既是物理过程又是生理过程的这种平衡作用,同时既是一个转换体系——虽然是很快的转换——在它调整时又是一个自主的体系:这两个性质,再加上整体性的一些普遍规律,就使“格式塔”适合于第一节里为结构所提出的定义了。

反之,单是各种知觉的领域中,我们早就可以问:场的假说和随之而来的反功能主义的各种不同后果,是否足以说明种种现象呢?就大脑的场而论,皮龙(pieron)曾指出过,如果把一次通常的似动实验[译者按:指表面上看起来象是运动]中的两个刺激,一个一个各别地向每一只分开的眼睛呈示出来,那末这个似动现象就不再产生了,因为这个理论原先假设会存在于两个脑半球之间的即时回路没有了。

从心理学的观点看,人们能够使知觉服从于种种学习;这就和物理场的解释很不符合了。布伦士维克(e.brunswick)证明了他称之为“经验的格式塔”的存在,与“几何的格式塔”相对立。例如,把介于一只手和一个用五根对称的羽毛组成的图形之间的一个图形,向人们快速呈示(用速示器),成年人之中只有一半的人把图形向对称图形方向修正(优良几何形式规律),另一半人则把图形改向手的形状(经验的格式塔):可是,如果说在经验和如布伦士维克所说的在出现概率(真实模式的相对频率)的影响下,知觉发生了改变,那就是因为知觉组成结构的过程是服从于一些功能规律,而不仅是服从于物理定律(场定律)的,克勒的主要合作者瓦拉赫(wallach)就只得承认在知觉构成结构过程中有记忆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同几批合作者一起,也证明了:随着年岁的增大,知觉有一个明显的演化;而且在场效应(是指视力集中场的含义)之外,存在着一些“知觉活动”,即用近似于有意向的探索、主动的比较等来确定关系的活动,它们在发育过程中明显地改变了“格式塔”:如果我们用记录的方法来特别研究眼动对图形的探索,就发现随着年龄的增长,眼动越来越协调和配合。至于场效应,它们的近乎立即产生的相互作用,似乎是由在感受器官各部分和被感知的图形的各部分之间的“相遇”概率机制所支配,主要是由这些相遇之间的“配对”或对应的概率机制所支配。我们可以从这个概率的图式中抽绎出一条使现在已知的种种平面几何视错觉得到协调的定律

总而言之,早在知觉领域中,主体就已经不是单纯的这样一个剧院:它的舞台上上演着不受主体影响的、被一种自动的物理平衡作用规律事先调节好了的各种戏剧:主体乃是演员,甚至时常还是这些造结构过程的作者,他随着这些造结构过程的逐渐展开,用由反对外界干扰的补偿作用所组成的积极平衡作用——因而也就是用一个连续不断的自身调节作用,来调整这些造结构过程。

在知觉领域里起作用的东西,必然更有理由地要在动作领域和智力领域里起作用;因为格式塔学派原想把动作和智力活动服从于格式塔的一般组成规律,特别是服从于知觉的格式塔组成规律。克勒关于高等猿猴智力的那本书,因为描写的事实新鲜而令人赞赏,他在这本书里把智力行为看成是感知场向最优形式方向所发生的一种突然重组作用。而韦特默尔则力求把三段论式的作用或数学推理作用还原为服从于格式塔诸规律的某些重造结构作用。但有两大难点反对用推广“场”的假说来做这样的解释:第一个难点是,数理逻辑结构虽然一无可疑地代表若干整体性规律(见第5至第7节),却不是“格式塔”,因为数理逻辑结构具有严格的加法性质(2加2正好地等于4,尽管,或者因为,这种加法是群的整体性结构的规律之一)。第二个难点是,感知-运动阶段或智力活动阶段的主体是有主动性的,而且这样的主体用反映抽象的程序为自己组成他自己的结构,除了在相当特殊的情况之外,反映抽象与知觉的成图形过程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不过这个问题对于结构主义的理论来说是一个中心问题,还要更深入地加以审察。

12.结构与智力的发生过程

人们可以给结构提出种种起点:或者说结构是象永恒的本质那样被赋予存在的;或是从富科(micheifoucault)称为是一种考古学的那种任性的历史过程中莫名其妙地涌现出来的;或者结构是象“格式塔”那样从物理世界里汲取来的;或者说结构是这样那样地从主体那里以某种方式产生的。然而,这些方式并不是不可胜数的。结构只能从三个方面开端:从天赋方面产生,这种先天的先形成过程使人想起了预先决定论(除非把这些遗传的起源归之于生物学的原因,这就必然要引起这些遗传起源的形成问题人结构或者能偶然地涌现出来(这就又回到了刚才说过的:“考古学”上,不过是从主体的或人的“褶皱”[“pl”]内部涌现出来的);结构或者是从某种构造过程中产生的。总之,只有三种解答:预成论,偶然创造论,或者构造论(说从经验中抽出结构来,这不是一种不同的解答,因为,经验只能或者是被一种预先制约经验的组织作用所“组成结构的”,或者经验是被理解成直接接受在外部世界中预先形成了的一些外部结构而得来的)。

偶然涌现的概念,同结构的观念差不多是矛盾的(我们在第21节里还要谈这一点),无论如何,同数理逻辑结构的本性是矛盾的。因此,真正的问题是预成还是后天构成的问题。初看起来,一个结构是一个封闭的有自主性的整体,似乎结构必然是预成的,从而使柏拉图式的理论倾向在数学里和逻辑学里永远地重复发生;某种静态的结构主义,在那些醉心于主张有绝对的开始、或主张要与历史学和心理学不发生关系这种立场的作者们那里,取得了胜利。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至少在抽象的系谱学上说结构是相互产生的一些转换体系,由于最正式的结构具有运算的性质,转换的概念就暗示形成的概念,而自身调整就唤起了自身构造作用来了。

在对智力的形成作研究时所遇到的就是这个中心问题,并且是研究中必然要遇到的中心问题,因为问题是要解释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怎样会获得数理逻辑结构的?于是或者说主体发现的是现成的数理逻辑结构。可是人们相当明白,主体并不是象感知颜色或物体下落那样地看出数理逻辑结构的存在的,也明白只有在儿童具有了最低限度的同化吸收工具时才有对结构进行教育传授(家庭的或学校的)的可能,而这些同化吸收工具已经就是属于这样的结构了(我们将会在第17节里看到,语言的传授也是这样的)。或者相反,我们将承认结构是主体把它们构造出来的。但是主体绝对不能随意地好象玩一个游戏或画一幅画那样来自由地安排结构。这样构成的结构,其特殊问题是要懂得,这个结构构造过程怎么样和为什么能得出一些必然的结果,“好象”这些必然结果是任何时候都被预先决定好了似的。

然而,观察和经验以最明确的方式表明,逻辑结构是被构造出来的,并且要化足足十二年左右的时间才能确立;不过也表明,这样的构造过程要服从某些特殊的规律,并不是通过随便什么方式学习得来的,而是由于反映抽象过程(参看第5节)和一种在自身调节作用意义上的平衡作用这双重的作用:反映抽象按照需要逐渐提供构造用的材料;平衡作用则提供结构内部的可逆性组织。这些结构通过它们本身的构造过程,会产生那在先验论看起来总认为是不能不放在出发点上或放在先决条件地位上的必然性;而事实上,这种必然性却只是最终才得到的。

当然,人的结构并不是没有出发点的;如果说任何结构都是一种发生过程的结果的话,那未在事实面前应该决然地承认,发生过程总是从一个比较简单的结构向一个更复杂的结构的过渡,而且这样一个过程是按照没有止境的后退过程进行的(根据现有的知识)。所以,逻辑结构的构造过程,就有一些作为出发点的材料,但这些材料并不是最原始的,它们只表示是我们无法再往上追溯时所取作分析的开端;这些材料还不具备从它们当中将要抽象出来的东西,和在构造过程中以后要从它们产生的东西。这些作为出发点的材料,我们用一个总的名称“动作的普遍协调作用”来表示,意指一切感知-运动协调作用所共有的联系,而不先去对各种水平作细节的分析:无论是有机体的自发运动和无疑是从自发运动稳定了的分化作用所产生的那些反射;或者更进一步的反射的复合体,以及如新生儿吮rǔ这样的本能编码了的复合体,以及经过习得的习惯,直到感知-运动性智力或手段性[即工具性]行为开始为止,都包括在内。而在所有这些根源于天赋而后天获得分化的行为里,人们从中可以又找到某些共同的功能因素和某些共同的结构成分。功能因素就是同化作用,即一种行为主动产生并与新的事物整合成一体的过程(例如,婴儿吸吮拇指时就把这拇指整合在他的吮rǔ图式中),以及种种同化图式对于客体多样性的顺应作用。结构成分主要地就是某些次序关系(在反射中的运动次序、在一个习惯里的那些反射的运动次序、在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之间的种种接合中的运动次序),全部嵌套接合关系(一个简单图式,例如用手抓,从属于另一个较复杂的图式,例如把手拉),和全部对应关系(例如在再认性同化作用中的对应关系等)。

可是,通过种种简单同化作用和相互性同化作用的变化,这些初级协调形式从先于言语的感知-运动水平起,就可以建立某些平衡了的结构了;这就是说,这些结构的调节作用已经保证在某种程度上的可逆性了。最值得注意的两个结构,首先是实际位移群(位移的协调、迂回和转回:参看第5节),以及与位移群联系的不变因素,即从感知场出来、并在重新建立起它们的位移时能够再看到的客体的永久性;其次是在各种手段性的行为中起作用的、客体化和空间化的因果关系形式(利用支撑物或棍棒等把和主体有一定距离的物体拉到主体身边,等等)。所以在这个水平上我们就可以说到智力了,但这是一种感知-运动阶段的智力,还没有表象,主要与动作和动作的各种协调作用有关。

但是从有了符号功能之后(言语、象征性游戏、意象,等等),不是现实地感知的情境也可以重现,即有了表象或思维,于是我们就看到有最初的反映抽象作用出现了。这种最初的反映抽象作用,是从感知-运动图式里抽出某些联系。这些联系于是被“反映”(物理学上的含义)在这个新的层次,即思维的层次上,而且是以不同的行为和概念性结构的形式组合成的。例如,原来是在感知-运动的层次上被放在随便那个装接起来的图式中的次序关系,被从这些图式中抽出来而产生一个特殊的行为,即排列或序次的行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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