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十四

作者: 贾公彦15,140】字 目 录

传》亦曰:‘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为此验也。而玄云‘归,使之来归於己,谓请期时’。来归之言,非请期之名也。或曰亲迎用昏,而曰‘旭日始旦’,何用哉?《诗》以鸣雁之时纳采,以感时而亲迎,而《周官》中春令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於是时奔者不禁,则昏姻之期非此日也。《孔子家语》曰:‘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业起,昏礼杀於此。’又曰:‘冬合男女,秋班时位也。’”《诗》曰:“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春日迟迟,女心伤悲;绸缪束刍,三星在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仓庚于飞,熠燿其羽。”《诗·殷颂》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月令》:“仲春玄鸟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禼,天子亲往。”玄鸟生乳之月,以为嫁娶之候,天子重之而祀焉。凡此皆与仲春嫁娶为候者也。《夏小正》曰:“二月,冠子嫁女娶妻之时。”秋以为期,此淫奔之时。《夏小正》曰:“二月,绥多士女,交昏於仲春。”《易·泰卦》:“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郑说六五爻,辰在卯,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生育者嫁娶之贵,仲春之月,嫁娶男女之礼,福禄大吉。《易》之《咸卦》,柔上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皆说男下女。《召南·草虫》之诗,夫人待礼,随从在涂,见采鳖者以诗自兴。又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旧说云:士如归妻,我尚及冰未定纳。其篇义云:嫁娶以春,阳气始生万物,嫁娶亦为生类,故《管子篇·时令》云“春以合男女”。融谨案:《春秋》鲁送夫人、嫁女,四时通用,无讥文。然则孔子制素王之法,以遗后世,男女以及时盛年为得,不限以日月。《家语》限以冬,不附於《春秋》之正经,如是则非孔子之言嫁娶也。以仲春,著在《诗》、《易》、《夏小正》之文,且仲春为有期之言;秋、冬、春三时嫁娶,何自违也。《家语》冬合男女穷天数之语。《诗》、《易》、《礼》传所载,《咸》、《泰》、《归妹》之卦,《国风·行露》、《绸缪》“有女怀春”、“仓庚于飞,熠燿其羽”、“春日迟迟”、“乐与公子同归”之歌,《小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之叹,此春娶之证也。礼,诸侯越国娶女,仲春及冰未散请期,乃足容往反也。秋如期往,淫奔之女,不能待年,故设秋迎之期。《标有梅》之诗,殷纣暴乱,娶失其盛时之年,习乱思治,故戒文王能使男女得及其时。陈、晋弃《周礼》,为国乱悲伤,故刺昏姻不及仲春。玄说云“嫁娶以仲春”,既有群证,故孔晁曰:“‘有女怀春’,毛云:春不暇,待秋。‘春日迟迟’,‘女心伤悲’,谓蚕事始起,感事而悲。‘蔽芾其樗’,喻愚恶夫。‘熠燿其羽’,喻嫁娶之盛饰。‘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参见东方,举正昏以剌时。”此虽用毛义,未若郑云“用仲春为正礼”为密也。是以《诗》云“匏有苦叶,济有深涉”,笺云:“匏叶苦而渡处深,谓八月时。时阴阳交会,始可以为昏礼,纳采问名。”又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笺云:“归妻,使之来归於己,谓请期冰未散,正月中以前二月可以为昏。”然则以二月为得其实,惟为有故者,得不用仲春。

於是时也,奔者不禁。

[疏]注“重天”至“之也”

释曰:云“於是时”,谓是仲春时。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但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以当礼乃可得为配。言“奔者不禁”者,郑云“权许之”,其实非正礼也。

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冠,古唤反。

[疏]注“无故”至“娶妻”

释曰:言“令”者,即上“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男女有丧祸之故,得不用中春令。无故不用令,则罪罚之也。注引《杂记》者,证丧祸之故於月数满,虽非中春,可以嫁娶也。云“己虽小功”者,彼上文有父小功之未可以冠娶,故云己虽小功也。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疏]“司男”至“会之”

释曰:上文已云令会男女谓无夫家者也,今又言司察男女无夫家,是尝已有匹配,故郑云“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也。

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纯,则其反,依字从糸才。

[疏]注“纯实”至“二丈”

释曰:凡嫁子娶妻含尊卑,但云缁帛,文主庶人耳。注“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者,缁以丝为,才为声,故误为纯字。但古之缁有二种:其缁布之缁,系旁甾,后不误,故礼有缁布冠、缁布衣,存古字;若以丝帛之缁,则系旁才,此字诸处不同。丝理明者即破为色,此纯帛及《祭统》“蚕事以为纯服”,故《论语》云“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如此之类,皆丝理自明,即为色解之。《昏礼》云:“女次纯衣”,郑云:“纯衣,丝衣。”以《昏礼》直云纯衣,丝理不明,故为丝衣解之也。云“五两十端”者,古者二端相向卷之,共为一两,五两故十端也。云“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者,《左传》云“天有六气”,降生五行,行各有二日。东方木为甲乙,南方火为丙丁,中央土为戊己,西方金为庚辛,北方水为壬癸,是十日。言相成者,木八为金九妻,火七为水六妻,土十为木八妻,金九为火七妻,水六为土五妻,所克者为妻,是夫妻相成之数。云“土大夫乃以玄纁束帛”者,案:士昏礼玄纁束帛,大夫昏礼而有改娶者,依士礼用玄纁,故云士大夫用玄纁。云“天子加以穣圭,诸侯加以大璋”者,《玉人》文。谓加於玄纁束帛之上以行礼。引《杂记》者,证五两,两五寻四十尺之意。云“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者,寻八尺,则一两四十尺。五两,四五二十,总二百尺,故郑玄云“然则每端二丈”。若馀行礼,则用制币丈八尺,取俭亦共此昏礼,每端二丈,取诚实之义,故以二丈整数为之也。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疏]“禁迁”至“殇者”

释曰: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

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冓,古候反。栈,士板反,刘才产反,或士谏反。茨,音疾私反。

[疏]注“阴讼”至“丑也”

释曰:云“阴讼,争中冓之事”者,谓若《诗》之中冓以触法也。云“胜国,亡国也”者,此社有四名。若此往胜得彼国,将社来,谓之胜国,即此文是也。若据彼国丧亡,则谓之亡国之社,引《公羊传》者是也。又名丧国之社,《郊特牲》云“丧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其地则曰亳社,则《左传》云“亳社灾”是也。故云胜国亡国也。故郑引《公羊传》云胜国亡国也。云“亡国之社”者,《公羊传》文。云“奄其上”者,即《郊特牲》“屋之不受天阳者”是也。云“栈其下”者,谓於下著柴以栈之,使不通阴故也,故云“使无所通”也。云“就之以听阴讼之情,明不当宣露”者,以其胜国社上下不通,是不宣露。中冓之言亦不宣露,故就而听之也。若然,案《诗》召伯听男女之讼於小棠之下,不在胜国社者,彼谓周公未制礼前,此据制礼之后,故不同。云“其罪不在赦宥者,直归士而刑之,不复以听”,释经“附於刑者归於士”。若然,在赦宥者媒氏听之。云“士,司寇之属”者,案《司寇》有士师之等属司寇,故云之属。是以郑注《诗》亦云“士师所当审”也。诗者,邶诗,剌卫宣公之诗。引之者,证经所听者是中冓之言也。

司巿,掌巿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治,直吏反,下及“大治”、“小治”同。区,乌候反。

[疏]“司巿”至“禁令”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总目。云“掌巿之治”者,下文云“听大治小治”是也。教,即此下文“以次叙分地”之等,谓教之处置货物是也。政者,即下文云“以政令禁物靡”等是也。刑者,即下文云“以刑罚禁虣”是也。量度,即下文云“以量度成贾”是也。禁令者,即下文云“以贾民禁伪”是也。

注“量豆”至“尺也”

释曰:“豆区斗斛之属”者,豆、区,即昭三年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锺”是也。云斗斛,即《律历志》云“籥合升斗斛”是也。此不言釜锺与籥升者,“之属”中兼之也。

以次叙分地而经巿,行,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以次”至“经巿”

释曰:司巿之官以次叙二事,分地而置之,而以经界其市,使各有处所,不相杂乱也。

注“次谓”至“界也”

释曰:云“次谓吏所治舍”者,吏即下文司巿、贾师莅思次、介次者是也。云“若今巿亭然”者,举汉法而言。云“叙,肆行列也”者,以其言叙即行肆之列,故为行列解之。案《内宰职》云“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注云:“次,思次。叙,介次。”不为行列,与此注违者,彼文次与叙下更云“正其肆”,则肆为行列,故分次为思次,以叙为介次也。此文不具,直有次叙,无言正其肆,故并思介同名为次,叙为行列。此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

以陈肆办物而平巿,

[疏]“以陈”至“平巿”

释曰:陈,列也,谓行列其廛肆而辨其物。物异则巿贾平,故云平巿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巿,易,以豉反,下“之易”同。售,受又反。

[疏]释曰:司巿出政令而禁其物货细靡者,但物货细靡,人买之者多,贵而无用,令使粗物买之者少而贱,使巿贾不平,令禁之则巿物均平,故云“均巿”也。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贾,音古,注“曰贾”、下“商贾”、“贾师”皆同。

[疏]“以商”至“行布”

释曰:郑知“通物曰商”者,《易》云:“至日闭关,商旅不行;除至之日,商旅则行。”故郑注《大宰》云“行曰商”。行商则是通物者也。郑知居卖物曰贾者,商既通物,明贾则在巿而居卖物者也。故郑注《大宰》云“处曰贾也”。由此二等之人,或通货,或在巿卖之,故货贿阜盛而布泉得行,故云“阜货而行布”也。

以量度成贾而徵儥,成贾,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聂氏及沈云:成贾、定贾、奠物、贾其贾、平大贾、小贾、贾贱、恒贾、而故贾,凡十二,音嫁,馀音古。儥,刘音育,聂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儥”

释曰:量,以量穣梁之等。度,以度布绢之等。成,定也。二物以量度以定物贾。徵,召也。儥,买之。物贾定则召买者来,故云徵儥也。

注“徵召也儥贾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释曰:知儥为买者,以言徵召买者,故以儥为买。此字所训不定。案:下文所云“贵儥者”,郑注“贵卖之”,郑亦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剂,子随反。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质”至“止讼”

释曰:质剂谓券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

注“质剂”至“月平”

释曰:下《质人》云“大巿以质,小巿以剂”,故知质剂是券书。是以郑云“两书一札而别之”。古者未有纸,故以札书。《小宰职》注云:“两书一札,同而别之。”此不云同,明亦有同义也。郑云“若令下手书”者,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先郑云“质剂,月平”,《小宰》先郑注亦如此解,以为月平若今之巿估文书,亦得为一义,故后郑每引之在下也。

以贾民禁伪而除诈,贾民,刘音嫁,聂、沈音古,注“贾民”同。

[疏]“以贾”至“除诈”

释曰:司巿之官,用贾民知物真伪者,使禁物之伪,而除去人之诈虚也。

注“贾民”至“实诈”

释曰:知贾民是胥师、贾师之属者,案下《胥师职》云:“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故知此贾民禁伪是胥师、贾师之属。谓属胥师贾师,受其役使也。云“知物之情伪与实诈”者,直依经解之。情则真也。情伪既据物而言,则言实诈据人而说也。

以刑罚禁虣而去盗,虣,薄报反。去,起吕反。扑,普卜反,下文同。

[疏]“以刑”至“去盗”

释曰: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以刑罚禁虣乱之人。又去其相盗窃也。

注“刑罚宪徇扑”

释曰:知刑罚是宪徇扑者,司巿所施,惟施於巿中者,故下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於刑者归於士。”故知惟有此三者也。

以泉府同货而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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