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十八

作者: 贾公彦15,865】字 目 录

知时聘遣大夫不使卿者,以其经称“问”。案《聘礼》“小聘曰问,使大夫”。此经云“曰问”,明使大夫也。云“殷覜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者,以其周法,依《大行人》诸侯服数来朝,则有一服朝之岁,诸侯既不自朝,明使卿来聘天子,故称殷。殷,众也,若殷见然。云朝者少,卿来则众也。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者,郑知使卿以大礼者,见《聘礼》大聘使卿,此既诸侯使臣代己来,明不得使大夫,故知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使卿为大礼,对使大夫为小礼也。云“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者,郑约《大行人》要服之内诸侯服数来朝,一服朝当此三年。以其侯服年年朝。甸服二年朝、四年朝、六年朝、八年朝、十年朝,十二年朝从天子巡守,是甸服於元年、七年、十一年无朝法,是使卿殷覜也。男服三年朝、六年朝、九年朝,十二年从天子巡守,於元年、七年、十一年亦无朝法,是亦使卿以大礼聘天子也。采服四年朝、八年朝,十二年从天子巡守,则元年、七年、十一年亦无朝天子之法,是亦使卿以大礼聘天子也。卫服五年朝、十年朝,则元年、七年、十一年亦无朝天子法,是亦使卿以大礼聘天子也。要服六年朝,十二年从天子巡守,则元年、七年、十一年亦无朝法,是亦使卿以大礼聘也。故知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也。

以军礼同邦国。僣,于念反,沈创林反。差,初佳反,沈初宜反。

[疏]注“同谓”至“有五”

释曰:既云“同邦国”,则使诸侯邦国和同,故郑云“同谓威其不协僣差者”,使之和协不僣差。僣差,谓若《礼记·郊特牲》云“宫县、白牡、朱干、设钖”之类,皆是诸侯之僣礼也。

大师之礼,用众也;

[疏]注“用其义勇”

释曰:云“大师”者,谓天子六军,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出征之法用众。郑云“用其义勇”者,《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谓见君有危难,当致身授命以救君,是见义而为,故勇义兼言。若朋友推刃,是不义而勇。

大均之礼,恤众也;

[疏]注“均其”至“忧民”

释曰:此大均亦据邦国遍天下皆均之,故云大均。不患贫而患不均,不均则民患,故大均之礼,所以忧恤其众也。郑约《地官·均人》云“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彼注云:“政读为征,地征谓地守、地职之税也。地守,衡虞之属。地职,农圃之属。”若然,地征者,与下地守、地职为目也。此云“之赋”,即彼注“之税”,一也。此大均必在军礼者,谓诸侯赋税不均者,皆是诸侯僣滥无道,致有不均之事,当合众以均之,故在军礼也。

大田之礼,简众也;阅,音悦。

[疏]注“古者”至“之数”

释曰:此谓天子诸侯亲自四时田猎。简,阅也,谓阅其车徒之数也。云“古者因田习兵”者,案《书传》云:“战者,男子之事,因蒷狩以阅之。”阅之者串之。《大司马》田法引《论语》“不教民战,是谓弃之”,以证因田猎为习兵之事。云“阅其车徒”者,田猎之时,有车徒旗鼓甲兵之事,故云阅其车徒也。

大役之礼,任众也;

[疏]注“筑宫”至“强弱”

释曰:郑知有筑宫邑者,《诗》云“筑室百堵,西南其户”,是筑宫也。《诗》又云“筑城伊匹”,是筑邑也。其灵台、堤防之等,皆役民力,郑略之也。云“事民力强弱”者,《论语》云“为力不同科”,是事民力之强弱也。

大封之礼,合众也。疆,居良反。

[疏]注“正封”至“其民”

释曰:知大封为正封疆者,谓若诸侯相侵境界,民则随地迁移者,其民庶不得合聚,今以兵而正之,则其民合聚,故云“大封之礼,合众也”。郑兼言沟涂者,古境界皆有沟涂,而树之以为阻固,则《封人》云“为畿封而树之”者是也。

以嘉礼亲万民。

[疏]“以嘉礼亲万民”

释曰:馀四礼皆云“邦国”,独此云“万民”者,馀四礼万人所行者少,故举邦国而言;此嘉礼六者,万民所行者多,故举万人,其实上下通也。

注“嘉善”至“有六”

释曰:云“所以因人心所善者而为之制”者,案《礼运》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此嘉礼有饮食男女之等,皆是人心所善者,故设礼节以裁制之,即下经所云者皆是也。

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不别,彼列反。

[疏]“以饮”至“兄弟”

释曰:此经云“饮食”,亦尊卑通有。下文别有飨燕,则经云饮者,非飨燕,是私饮酒法,其食可以通燕食俱有。以其下不别云食故也。

注“亲者”至“然也”

释曰:言“使之相亲”者,止谓与族人行饮食,即是相亲也。云“人君有食宗族饮酒之礼,所以亲之也”者,谓人君与族人行食礼并饮酒之礼,故并言之。“《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者,郑彼注云:“亲者稠,疏者稀。”假令亲兄弟岁四度,从父昆弟岁三度,从祖昆弟岁二度,族昆弟岁一度,是其一世降一等。云“《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者,子孙虽有氏族不同,皆系之以正姓,若鲁姓姬,子孙氏曰仲孙、叔孙、季孙之属,氏族虽异,同是姓姬,故云系之以姓而不别也。云“缀之以食而弗殊”者,谓继别为大宗者,与族人行食礼,相连缀,序以昭穆而不可殊异也。云“百世而昏姻不通”者,以系之以正姓,虽氏族异,昏姻不得通行也。云“周道然也”者,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氏族异则得昏姻也。引之者,证此经以饮食相亲之事。郑注引《文王世子》,据人君法;引《大传》,据大夫士法,则万民亦有此饮食之礼也。

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冠,古乱反。

[疏]“以昏”至“男女”

释曰:此一节陈昏姻冠笄之事,上句直言昏冠,专据男而言,亦有姻笄,故下句兼言男女也。若然,则昏姻之礼,所以亲男女,使男女相亲,三十之男,二十之女,配为夫妻是也。冠笄之礼所以成男女,男二十而冠,女子许嫁十五而笄,不许亦二十而笄,皆责之以成人之礼也。

注“亲其恩,成其性”

释曰:案《昏义》,婿亲迎,御轮三周,是婿亲之。亲之也者,使之亲己,是亲其恩也。云“成其姓”者,《冠义》云:礼始於冠,既冠,责以为人父、为人子、为人臣之礼。又《内则》云:二十敦行孝弟。是成其性也。

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

[疏]“以宾”至“朋友”

释曰:言“以宾射之礼”者,谓若《射人》王以六耦射三侯,三获,三容,五正,是宾射之侯也。以此宾射之礼者,谓行燕饮之礼,乃与之射,所以申欢乐之情,故云亲故旧朋友也。

注“射礼”至“之辟”

释曰:云“射礼,虽王,亦立宾主也”者,案《大射礼》,以大夫为宾主。案此云王以宾射之礼,既行燕饮之礼,明知王亦立宾主也。云“王之故旧朋友,为世子时共在学”者,若据即位为王以后,亦有以臣为朋友,不得云故旧。今云故旧朋友,明据未为王时。案《文王世子》,周公居摄,成王与伯禽在学,与学子同居。又《王制》有王大子,是为世子时共在学者也。云“天子亦有友诸侯之义”,即所引《泰誓》武王誓曰“我友邦冢君”,是天子有友诸侯之义。言此者,欲见经云朋友,亦含诸侯在其中。案《洛诰》周公谓成王云:“孺子其朋”,彼以成王以臣为朋友,则此朋友之中可以兼之矣。引《司寇职》“有议故之辟、议宾之辟”者,证诸侯为宾,及王之故旧,皆在议限,与此经故旧朋友并得为宾射相亲之事也。

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

[疏]注“宾客谓朝聘者”

释曰:此经飨燕并言,殊食於上者,食无献酢之法,故别言於上,与私饮同科。此飨燕,谓《大行人》云“上公三飨三燕,侯伯再飨再燕,子男一飨一燕”。飨,亨大牢以饮宾,献依命数,在庙行之。燕者,其牲狗,行一献四举旅,降脱屦,升坐,无筭爵,以醉为度,行之在寝。此谓朝宾若聘客,则皆一飨,其燕与时赐无数,是亲四方宾客也。

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脤,上忍反。膰,音烦。

[疏]注“脤膰”至“归脤”

释曰:兄弟之国,谓同姓诸侯,若鲁、卫、晋、郑之等,凡受祭肉者,受鬼神之佑助,故以脤膰赐之,是亲之同福禄也。郑总云“脤膰,社稷宗庙之肉”。分而言之,则脤是社稷之肉,膰是宗庙之肉。是以成十三年:“公及诸侯朝王,遂从刘康公、成肃公会晋侯伐秦。成子受脤于社,不敬。”注云:“脤,宜社之肉也。盛以蜃器,故曰脤。”刘子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注云:“膰,祭肉。”又案《异义·左氏说》:“脤,社祭之肉,盛之以蜃,宗庙之肉名曰膰。”以此言之,则宗庙之肉曰膰,社稷之肉曰脤之验也。而《公羊》、《穣梁》皆云“生居俎上曰脤,熟居俎上曰膰”,非郑义耳。对文脤为社稷肉,膰为宗庙肉,其实宗庙、社稷器皆饰用蜃蛤,故《掌蜃》云“祭祀,共蜃器之蜃”,注云:“饰祭器。”是其祭器皆饰以蜃也。云“兄弟,有共先王者”,谓若鲁与周同承文王,郑与周同承厉王,如此之辈,与周同立庙,是共先王也。云“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来归脤”者,石尚,天子之上士,故称名氏。言来者,自外之辞。归者,不反之称。是天子祭社,使来归脤。引之,证同姓有归脤之事。此文虽主兄弟之国,至於二王后及异姓有大功者,得与兄弟之国,同故僖九年夏,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注云:“胙,膰肉。”周礼以脤膰之礼亲弟兄之国,不以赐异姓。敬齐侯,比之宾客。又僖公二十四年,“宋成公如楚,还,入於郑。郑伯将享之,问礼於皇武子,对曰:“宋,先代之后也,於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丧拜焉。”是二王后及异姓有大功者,亦得脤膰之赐,是以《大行人》直言“归脤以交诸侯之福”。不辨同姓异姓,是亦容有非兄弟之国亦得脤膰也。

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

[疏]“以贺”至“之国”

释曰:言“贺庆”者,谓诸侯之国有喜可贺可庆之事,王使人异往,以物贺庆之,可施及异姓之国,所以亲之也。虽主异姓其同姓,有贺庆可知,故举异姓包同姓也。是以《大行人》云“贺庆以赞诸侯之喜”,不别同姓异姓,则兼同姓可知。

注“异姓”至“甥舅”

释曰:若据男女身,则男曰昏,女曰姻。若以亲言之,则女之父曰昏,婿之父曰姻。言甥舅者,嫁女与之则为甥,王娶女来则为舅,总是昏姻之国也。

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

[疏]“以九”至“之位”

释曰:此一经与下文为总目,以其大宗伯掌五礼,礼所以辨尊卑,故以九仪之命正诸侯邦国之位,使之不有僣差也。

注“每命”至“异数”

释曰:云“每命异仪,贵贱之位乃正”者,下文从一命以至九命,各云所受赐贵贱不同,即此经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事义相成,故云贵贱之位乃正。正则不僣滥也。引“《春秋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者,证每命异仪也。

壹命受职,见命,如字,下“士相见”同。

[疏]注“始见”至“职事”

释曰:云“始见命为正吏”者,对府史胥徒非正吏。以其府史胥徒皆官长所自辟除,未得王之命,故以士得王命者为正吏也。云“谓列国之士”者,谓公侯伯为列国,下云“七命赐国”,郑注《孝经》云:“列土封疆,谓之诸侯。”亦据公、侯、伯七命赐国,则子男不得为列国也。《典命》“公侯伯之士一命”,故郑以列国之士解之也。云“於子男为大夫”者,《典命》“子男大夫一命”是也。云“王之下士亦一命”者,无正文,直以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之名。又《典命》大夫四命之下空文,宜有三命、二命、一命,故以王之下士一命解之。若然,《典命》不见王之士三命已下者,以其四命已上有出封之理,故下云其出封皆加一等,士无出封之理,故不言。以义推之,则士有三命已下也。先郑云“受职,治职事”者,设官分职,止为治事,故以治职事解之也。

再命受服,

[疏]注“郑司”至“弁服”

释曰:先郑云“受服,受祭衣服,为上士”者,祭衣服虽不指斥服名,以义推之,先郑云“为上士”,则服爵弁服也。言为上士者,上一命,先郑虽不言王之中士、下士同一命,此言再命为上士,则王之中士、下士同一命可知也。“玄谓此受玄冕之服”者,以《司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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