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三十一

作者: 贾公彦13,547】字 目 录

必刃反。

[疏]注“诏王”至“朝者”

释曰:知摈是诏王出揖公卿大夫以下朝者,以其王迎诸侯,为摈是大宗伯及小行人、肆师之等,非司士之职。此上文云公卿大夫士等朝事,下文云王揖,此中间云司士摈,明为诏王出揖之事也。

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还揖门左,揖门右。逡遁,七旬反,下音巡。

[疏]注“特揖”至“在下”

释曰:此皆先入应门右,北面。其士入应门,即就西方东面位,不待王揖。其大夫已上,皆待王揖乃就位也。云“特揖,一一揖之”者,对旅揖众揖之也。孤得揖乃就西方东面位,卿得揖乃就东方西面位,大夫得揖乃就卿后西面位。云“大夫爵同者众揖之”者,《序官》有中大夫、下大夫,无问多少,但爵同者众揖之。爵同中大夫,同得一揖。爵同下大夫,同得一揖。故云爵同者众揖之也。云“公及孤卿大夫始入门右皆北面东上”者,此王臣无正文,约《燕礼》、《大射》诸侯礼,卿大夫皆始入门右,北面东上,得揖乃就位,士发在其位,故知王臣亦然。是以郑云“王揖之乃就位”。“群士及故士、大仆之属发在其位”者,若在外朝,士从东方西面也。云“群士位东面,王西南乡而揖之”者,但上经不见群士位,郑知群士位东面者,亦约《燕礼》、《大射》诸侯之士西厢东面而知。且约故士、虎士宿卫者门西南面,明士不宿卫者东面可知。位既东面,明知旁三揖者,西南乡揖之。云“三揖者,士有上中下”者,《序官》文既有三等,故旁三揖耳。按《礼器》“有以少为贵者,诸侯视朝,大夫特,士旅之”。此云大夫旅,与彼不同者,彼诸侯臣少,大夫与卿同特揖,士乃旅揖之。此天子臣多,故大夫亦旅揖,亦是以少为贵也。云“王揖之皆逡遁”者,约《乡常》而知。云“既复位”者,谓得揖乃皆复位也。若然,上文别三公位,及此经不言三公直言孤卿者,亦举轻以明重,孤卿尚特揖,明三公亦特揖可知,故不见三公也。先郑引《春秋》者,哀二年《左氏传》:“初,卫侯游於郊,子南仆。公曰:‘余无子,将立女。’不对。他日又谓之,对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图。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祗辱’”。注云:“三揖,卿、大夫、士。”引之者,证所揖尊卑不同。

大仆前,

[疏]注“前正”至“之位”

释曰:郑知前谓前正王视朝之位者,以《大仆职》云“王视朝,则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上文引大仆位在门左南面,今云前,明从本位前就王正视朝之位可知也。

王入,内朝皆退。

[疏]注“王入”至“则同”

释曰:王视朝讫,王入路门,於路寝听事,其群臣等各退向治事之处。云“王之外朝,则朝士掌焉”者,郑欲见天子、诸侯皆有三朝之意。《玉藻》诸侯礼云“朝於内朝”者,谓路门外朝为内朝,对皋门内应门外朝为外朝,通路寝庭朝为三朝,故《朝士职》注云:“周天子诸侯皆三朝。外朝一,内朝二”也。云“王日视朝皮弁服”者,《司服职》云,对诸侯视朝朝服则玄冠、缁布衣、素裳、缁带、素韠也。云“其礼则同”者,天子诸侯惟服别,其视朝之礼则同也。

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

[疏]注“国中城中”

释曰:云“国中之士治”者,谓朝廷之臣及六乡之臣皆是,所有治功善恶皆掌之,以拟黜陟。此城中士,则卿大夫总皆号为士。若“济济多士,文王以宁”之类,但比同士,士既总属,则此一职士者,皆臣总号。惟有作事適四方,使为介士者,是单士,不言卿大夫。故引石尚证又作六军之士是甲士,自馀皆臣之总号耳。

掌摈士者,膳其挚。见,贤遍反。食,如字,刘音嗣。

[疏]注“摈士”至“膳人”

释曰:此云“士”,亦是卿大夫士总号为士。云“摈士,告见初为士者於王也”者,谓初得命为卿大夫士,执挚见於王,司士摈相之,使得见王也。先郑云:“膳其挚者,王食其所执羔雁之挚。”后郑增成其义也。云“膳者,入於王之膳人”,故其职云“凡祭祀致福,受而膳之,以挚见者亦如之”是也。

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诏相其法事;及赐爵,呼昭穆而进之。相,息亮反。昭,上招反,后同。长,丁丈反。

[疏]“凡祭”至“进之”

释曰:云“凡祭祀,掌士之戒令”者,谓群臣有事於祭祀,皆掌其齐戒告令也。云“诏相其法事”者,谓告语并摈相其行礼之事。云“及赐爵”者,谓祭未旅酬无算爵之时,皆有酒爵赐及之,皆以昭穆为序也。

注“赐爵”至“序也”

释曰:郑知“赐爵,神惠及下”者,《祭统》云:“祭有十伦之义,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是神惠及下也。云“此所赐王之子姓兄弟”者,以其呼昭穆而进之。云昭穆,明非异姓,是同姓可知。姓,生也,子之所生,则孙及兄弟皆有昭穆。引《祭统》是诸侯法,明天子亦然。凡言昭穆,在助祭之中者,皆在东阶之前,南陈。假令祖行为昭,子行为穆,孙行还为昭,曾孙行还为穆。就昭穆之中,皆年长者在上,年幼者在下,故云“齿”也。

帅其属而割牲,羞俎豆。

[疏]“帅其”至“俎豆”

释曰:此割牲兼羞俎豆,不言祭祀享食之事,则凡有割牲及进俎豆者,皆为之。

注“割牲”至“进也”

释曰:言“割牲制体也”者,若据祭祀,则《礼运》云“腥其俎,孰其殽,体其犬豕牛羊”之类。郑彼注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为七体是也。“孰其殽,谓体解而爓之”,为二十一体是也。体其犬豕牛羊。郑云“谓分别骨肉之贵贱,以为众俎也”。更破使多,孰而荐之。若据飨,则《左氏传》云“王飨有体荐,燕有折俎”是也。

凡会同,作士从,宾客亦如之。从,才用反,注并《诸子职》同。

[疏]注“作士”至“王者”

释曰:云“作士从”者,谓选可使从於王者。此士,亦谓卿大夫,皆是也。

作士適四方使,为介。使,色吏反,又如字,注“士使”、“命使”同。介,音戒。脤,上轸反。

[疏]注“士使”至“归脤”

释曰:云“士使,谓自以王命使也”者,此即《行夫职》云“美恶而无礼者”,即有使士持使法,即使士与行夫等共行,是以引石尚之事为证。云“介,大夫之介也”者,谓《聘礼》大夫为次介,其馀皆士介。天子使大夫下聘诸侯,亦使士为介。若使卿大夫,则射人作之,故《射人》云“有大宾客,作卿大夫从”。注云:“作者,使从王见诸侯。”彼虽不云会同,明会同亦与宾客同可知也。《春秋》者,《左氏》、《公羊》皆有其事,故《公羊》云:“石尚者何?天子之士也。”注云“天子上士,以名氏通”是也。

大丧,作士掌事,敛,力艳反。

[疏]注“事谓奠敛之属”

释曰:始死则有奠,及至小敛、大敛、朝夕、朔月、月半、荐新、迁庙、祖奠、大遣奠等,皆是未葬已前,无尸,不忍异於生,皆称奠。葬后反,日中而虞,有尸,即谓之为祭。此经直云“事”,不云祭祀,明据奠敛之属也。

作六军之事执披。披,方寄反,注同。

[疏]注“作谓”至“旁三”

释曰:云“六军之士”者,即六乡之民,以其乡出一军,六乡,故名六军之士也。但郑以天子千人,而云六军者,以天子千人出自六军,故号六军之士,非谓执披有七万五千人也。云“披,柩车行,所以披持棺”者,柩车则蜃车,云披者,车两旁使人持之,若四马六辔然,故名持棺者为披也。云“有纽以结之,谓之戴”者,《丧大记》云“纁戴”者是也。先郑云“披者,扶持棺险者也”者,先郑意,蜃车行,恐逢道险者有倾覆,故云扶持棺险也。云“天子旁十二,诸侯旁八,大夫六,士四”者,无所依据,后郑不从。“玄谓结披必当棺束,於束系纽”者,谓蜃车两旁皆有柳材,其棺皆以物束之,故云天子诸侯载柩三束,大夫士二束。彼《丧大记》不言天子,此言者,欲见天子无文,约与诸侯同也。“谓之戴”者,彼《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植,因而结前后披也。披结於纽,故引《丧大记》“君纁披六”已下,其蜃车柳材,与中央棺束数等,人君三,大夫士二。《大记》云“君纁披六,大夫四披”者,皆是礼文,故围数两旁言六言四也。士礼小,无文,故据一旁而言二。若然,大夫亦围数两旁言四。直云“人君”者,据尊者而言也。

凡士之有守者,令哭无去守。守,刘守又反,下皆同。

[疏]注“守官不可空也”

释曰:此文承大丧之下。“令哭无去守”,则大夫士有使役守,当虽同为天子斩衰,不可废事空官,故令哭不得去守也。

国有故,则致士而颁其守。

[疏]注“故丧则兵灾”

释曰:知非丧者,以上文已言大丧,明此是兵灾,非丧也。

凡邦国,三岁则稽士任,而进退其爵禄。

[疏]注“任其所掌治”

释曰:此言“稽士任”,文承邦国,即是邦国之卿大夫士总曰士也。据其所任治而进退其爵禄。但诸侯之臣进退,应是诸侯当国为之。今於天子司士而言者,但司士作法与之,使诸侯自黜陟耳,非谓司士自黜陟也。

诸子掌国子之倅,掌其戒令与其教治,辨其等,正其位。倅,七内反。治,直吏反,注同。大子,音泰,下注同。

[疏]“诸子”至“其位”

释曰:云“掌国子之倅”者,倅谓副代父,则国子为副代父者也。

注“故书”至“朝位”

释曰:先郑云“国子,谓诸侯卿大夫士之子也”者,《王制》云“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造焉”。则王大子、王子亦曰国子。不言者,彼不据《诸子职》而言,故舍有王大子、王子,亦以四术成之,故《文王世子》成王犹在学,学君臣、父子、长幼之礼也。此据诸子主国子,致与天子使用,故不得通王大子、王子也。引“《燕义》云‘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与《周官·诸子职》同文”者,彼《燕义》本释《燕礼》之事,但《燕礼》有庶子执烛及献庶子之文,更不见馀义,故记人欲释《燕礼》庶子之义,故取天子诸子职解庶子,诸庶俱训为众。天子之诸子,诸侯之庶子,皆掌卿大夫士之適子,適子众多,故云“诸”,或言“庶”,诸庶通名,故天子诸子为庶子也。“玄谓四民之业而士者亦世焉”者,此《齐语》,桓公谓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仲对曰:“民无使杂处。”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仲曰:“昔者圣王之处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少而习焉,其心安焉。”桓公曰:“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是四民之业为世也。引之者,见士之子亦入倅色也。按《王制》“大夫不世”,今亦有倅入世者,以大夫有功德亦得世,故《诗》云“凡周之士,不显亦世”也。云“国子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贰”者,增成先郑义。云“戒令,致於大子之事”者,即下文是也。云“教治,脩德学道也”者,云教,故知脩德学道也。经云“辨其等”,谓才艺高下等级也。国子所学道德,即《师氏职》三德三行并《保氏》六艺者是也。云“位,朝位”者,谓朝夫子时,依父荫高下为列也。

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於大子,惟所用之。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司马弗正。卒,子忽反,前后注及下皆同。正,音征,下“国正”同。

[疏]“国有”至“弗正”

释曰:云“大事”,下有兵甲之事,则此大事谓祭祀也。故《左氏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此经二事当之也。

注“军法”至“赋之”

释曰:军法从五人为伍,至万二千五百人为军,有六节,今注直云百人与五人,略举之耳。云“不赋之”,解经“正”为赋税,谓不赋田税、泉税者也。

凡国正弗及。

[疏]“凡国”至“弗及”

释曰:上文云弗正,谓兵赋。此云国正,谓乡遂之中所有甸徒力征之等,并不及也。

大祭祀,正六牲之体。

[疏]注“正谓朼载之”

释曰:按《特牲》、《少牢》,移鼎入陈,即有一人鼎中匕出牲体,一人在鼎西,北面,载之於俎。既言正六牲之体,明是此二事也。

凡乐事,正舞位,授舞器。

[疏]注“位佾处”

释曰:云“凡乐事”者,则诸作乐有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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