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三十二

作者: 贾公彦12,285】字 目 录

,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诸守城、车战,杀矢、鎍矢用诸近射、田猎,砫矢、茀矢用诸弋射,恒矢、痺矢用诸散射。枉,纡往反。絜,刘苦结反,又音结,一音户结反,弩矢也。鎍,音候,刘音侯,弩矢。砫,音增。茀,刘扶弗反,李一音孚忽反,一音?,或音弗,弩矢。痺,方二反,弩矢。散,素旦反,注同。中,丁仲反,下“中深”、“射中”同。缴,章药反。刜,孚物反。订,李音亭,吕沈同,刘当定反。輖,音周,一音定周反。痺,方二反。比,毗志反。

[疏]注“此八矢者”至“言伦比”

释曰:郑知此八矢弓弩各有四者,以上文六弓四弩俱陈,於下总列八矢,则知八矢为弓弩所设,故郑分之,四矢属弓,四矢属弩也。八矢两两相附,必知在上者属弓,在下者属弩者,此上文六弓在上,四弩在下,故还以在上配弓,在下配弩也。云“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者,按《辀人》云“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按《孝经纬·援神契》云“枉矢射慝”。《考异邮》曰:“枉矢精,状如流星,蛇行有尾见。”《天文志》曰:“枉矢,状大流星,是其状变之星,行时有光”,故郑云“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汉时名此矢为飞矛,故举以为说也。云“或谓之兵矢”者,《矢人职》文云“絜矢象焉”者,谓轻重象枉矢也。云“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守城、车战”者,故郑《矢人职》注以枉、絜二矢俱为兵矢。云“前於重后微轻,行疾也”者,以杀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后,是最重者也。此枉、絜二矢则五分,二在前,三在后。云前於重又微轻,微轻对己下砫矢、恒矢等为最轻也。云“杀矢,言中则死”者,解称杀矢之名,以其最重,中则死故也。云“鎍矢象焉”者,亦尤重者也。云“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者,释经用“诸近射田猎”之文。云“前尤重,中深,而不可远也”者,以其三分一在前,二在后,故云尤重。中深,故杀,名不可远,故用之近射也。云“结缴於矢谓之砫。砫,高也”者,缴则绳也,谓结绳於矢以弋射鸟兽者。言砫高者,欲取向上射飞鸟之义也。云“茀矢象焉”者,亦结缴为射也。云“茀之言刜也,二者皆可以弋飞鸟,刜罗之也”者,解结缴以罗取而刜杀之义。云“前於重又微轻”者,此又对枉矢絜矢五分者是重,此於五分之重,又微轻於彼,以此矢七分故也。引《诗》者,证弋是取禽鸟之义也。云“恒矢,安居之矢也”者,按《弓人》有“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之文,则此恒矢轩輖订,是安居之矢也。云“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者,谓礼射及习射”者,已上六矢,皆用之攻守及弋射,惟此矢云散射,明散射是礼射也。其礼射者,即大射、宾射、燕射之等皆是,其习,亦於此三射中为之,故并言之也。云“前后订,其行平也”者,以砫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则知此八分,四在前,四在后,即行平也。云“凡矢之制枉矢之属”至“四在后”,皆《矢人职》文。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也”者,《既夕记》云:“志一乘轩輖中”是也。先郑云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此依俗读,於义无取。“玄谓庳读为痺病之痺,痺之言伦比”,伦比则与安居之义同也。此八矢六弓四弩不相配者,以四矢配四弩,於义为可,以四矢配六弓,其数参差,不可相当,故不得相配,但依六弓四弩与矢,随义相当而用之。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诸侯合七而成规大夫合五而成规,士合三而成规,句者谓之弊弓。弊,婢世反,徐扶灭反。衰,初危反。圜,音圆。

[疏]“天子”至“弊弓”

释曰:按上注而言王、弧射大侯,夹、庾射犴侯言之,则天子之弓王、弧也,以其往体寡,故合九成规。诸侯之弓则唐大,以其往来体若一,故合七成规。大夫之弓则夹庾,以其往体多,故合五成规也。士之弓则六弓之外句曲,合三成规。云“句者谓之弊弓”者,但句之至极,无过合三,合三之外,虽别言句者,还指合三者而言耳。按天子诸侯三侯,士与大夫同射近侯,与大夫别侯之法。今以士合三,与大夫弓别者,以士与大夫尊卑次,暂以合三者托之于士,其实士无合三之弓也。

注“体往”至“善矣”

释曰:云“体往来之衰也”者,此皆据角弓及张,不被弦而合之。从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杀以两,故言衰也。云“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者,据王、弧而言。云“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者,据夹、庾而说。不言唐、大者,在此二者中间可知。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疏]“凡祭”至“弓矢”

释曰:言“凡”,语广,则天地宗庙皆有射牲之事。

注“射牲”至“其牲”

释曰:言“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者”,按《礼记》“君亲制祭”,《诗》云“执其鸾刀,以启其毛”,则射外兼为,而言惟射者,彼亦示行之,非正制之耳。引《国语》者,欲见有射牲之事,彼据祭天而言。

泽,共射椹质之弓矢。与,音预。

[疏]注“郑司”至“於祭”

释曰:此所共弓矢,据王、弧,故上云“王弓、弧弓以射甲革椹质”。引《射义》,欲见射椹质是试弓习武在泽宫也。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数并夹。夹,音甲,注同。乘,绳证反,四矢曰乘矢。{?尔},刘奴辄反,又女十反。

[疏]注“如数”至“{?尔}也”

释曰:知每人四矢者,见《大射》、《乡射礼》皆人各乘矢也。云“并夹矢{?尔}也”者,矢{?尔}之言,出於汉时。

大丧,共明弓矢。

[疏]“大丧共明弓矢”

释曰:云“明器之用器也”者,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干笮,用器中有弓矢,故郑还引用器为证也。

凡师役、会同,颁弓弩各以其物,从授兵至之仪。从,才用反。

[疏]“凡师”至“之仪”

释曰:言“师役”,据王巡狩、征伐而言,与会同异,颁弓弩则不殊也。

田弋,充笼箙矢,共砫矢。笼,也东反。为,于伪反。

[疏]注“笼竹”至“共之”

释曰:田,谓四时田时。弋,谓弋凫与雁。云“充笼箙矢”者,笼箙,皆盛矢物,及矢皆共之。云“共砫矢”者,谓矢之有缴者。云“砫矢不在箙”者,以其共砫矢,在箙下别言之,故言不在箙也。

凡亡矢者,弗用则更。更,音庚,注同。

缮人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砫、弋、抉、拾。抉,古穴反,注同。彄,苦侯反。韝,古侯反,刘云彄字之异者。抜,胡旦反。挟,子协反,一音户牒反。著,丁略反,或直略反,下同。檡,刘音泽,又音亦,一音徒洛反。与,音馀。

[疏]“缮人”至“抉拾”

释曰:此缮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谓司弓矢选择大善者入,缮人以共王用也。

注“郑司”至“为之”

释曰:先郑所解抉拾,二家为说,前非后是,故后郑增成其义,引《士丧礼》者,欲见凶时有文,吉时无文,约出吉礼也,无正文,故云“天子用象骨与”。韝用韦,虽不言“与”,亦同疑可知。

掌诏王射,

[疏]注“告王当射之节”

释曰:王射,先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宾与王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礼》大射正告公之仪。

赞王弓矢之事,

[疏]注“授之受之”

释曰:按《大射礼》,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礼,缮人授之,受之。按《大仆职》已授之受之,此又为者,大仆尊,大仆赞时,此官助赞也。

凡乘车,充其笼箙,载其弓弩,

[疏]“凡乘”至“弓弩”

释曰: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凡乘车,则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车,车皆有右,备制非常,皆充其笼箙及所载弓矢。

注“充笼箙者以矢”

释曰:以笼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则敛之。弨,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

释曰:所敛者,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既射,还敛取藏之,引《诗》,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

无会计。会,古外反,下“大会”同,后“会计”之类放此。

[疏]“无会计”

释曰:以其王所费损,故不会计之。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音咨,后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

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谓有罪人出赎之物,金罚、货罚,故须财者往受之。

注“赍其”至“之直”

释曰:弓弩矢箙,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也。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

[疏]“弓六”至“如之”

释曰:《弓人》惟云弓之长短,不言弩之长短,盖当与弓同。但无文,故注亦云“未闻”。

注“三等”至“未闻”

释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非谓命数者也。此经惟言弓弩,不言矢箙,以下经有矢箙,因此弩并云未闻。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矢长三尺,而此云矢未闻者,彼矢长三尺,约而言之,亦无正文。且弓之长短既不同,明矢亦当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闻,及箙亦未闻也。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皆”者,下别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须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

[疏]“矢八”至“献成”

释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假设言之,弩既无长短之文,矢亦未闻长短也。若然,箙随矢长,则弓之矢箙与弓矢齐,弩之矢箙亦与弩矢齐。但矢既未闻,故箙亦未闻也。

注“矢箙春作秋成”

释曰:按《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此矢箙亦然。

书其等以飨工。劳,洛报反。

[疏]注“郑司”至“飨薄”

释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先郑以飨为食,非,故后郑不从。后郑不言中飨者,举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试,音考,出注。下上,时掌反,注同。

[疏]注“郑司”至“反此”

释曰:云“故书试为考”,后郑亦从考为义也。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见,贤遍反。

[疏]“乃入”至“阙之”

释曰:数事皆在槁人者,以璪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书藏之也。

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使,色吏反,注“使谓”同。

[疏]注“使谓”至“斩之”

释曰:戎右者,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盾,备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车之兵革使”,谓执兵著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传》文。秦晋战於殽,时囚呼,莱驹失戈,引之者,证戎右以兵革使事。

诏赞王鼓。

[疏]注“既告”至“击之”

释曰:大仆已赞王鼓,此亦同是助击其馀面也。

传王命于陈中。传,直宣反,下注“传敦”同。陈,直慎反,刘直吝反。为,于伪反,下“为众”同。会同,充革车。

[疏]注“会同”至“旷左”

释曰:知会同王乘金路者,《巾车》云“金路以宾”,是也。此言充革车,故知犹以革路从。云“充之者,谓居左也”者,尊者左载,王既不乘,故戎右居左赞王处,是以引《曲礼》为证。彼注云“君在,恶空其位”是也。

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敦,音对,刘又都爱反,沈都回反,注同。歃,所洽反,徐所辄反。

[疏]注“郑司”至“歃者”

释曰:先郑以辟为法,此无取於法义,故后郑为开辟盟者之心。云“将歃血者,先执其器”者,凡盟,先割牛耳,盛於珠盘,以王敦盛血,戎右执此敦血为陈其盟约之辞,使心开辟,乃歃之。

赞牛耳桃茢。茢,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条。帚,之受反。

[疏]注“郑司”至“不祥”

释曰:引《春秋》者,按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吴公子姑曹。”注云:“在七年。”“发阳之役,卫石魋。”注云:“发阳,郧也,在十二年。”武伯曰:“然则彘也。”以其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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