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三十三

作者: 贾公彦14,489】字 目 录

,州别置二百一十国,总有千六百八十国,故云凡也。云“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者,八州,州别有千里之方六,取一千里以封公,又取一千里以封侯,又取一千里以封伯,又取一千里以封子,又取一千里以封男。一州总取千里之方,充五等诸侯,其不满二百一十国者,更取馀一千里方作男国者,备之使满,馀剩地作附庸间田,八州皆然,总结之以周知天下。

注“以此”至“百里”

释曰:云“以此率”者,八州皆为此法,故云以此率也。云“遍知四海九州邦国多少之数也”者,释经“周知天下”也。云“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以方三百里之积,以九约之,得十一有奇”者,云方千里开方之,百里一截,纵横皆为十截,十十而百,则得为方百里者百。云“以方三百里之积以九约之”者,方三百里,三三而九,用为方百里者九十九,为十一伯,馀有方百里者一,不尽,故云十一有奇也。今经云“方三百里则七伯”,故言云“七伯者字之误也”。以“十一”似七字,故云字之误也。云“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者,以先王之作土有三焉,若太平之时,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中平之世,土广七千,中国五千。衰末之世,土广五千,中国三千。《王制》云“公、侯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此是夏制,五等爵,三等受地,殷汤承之,合伯子男为一,惟有公侯伯三等爵,三等受地,与夏同。武王伐纣,增以子男,爵地与夏同,以九州之界尚狭故也。至武王崩,成王幼,不能践阼,周公摄政,六年致太平,制礼,成武王之意,斥大九州,九州方七千里,五等之爵,五等受地,则此经所云者是也。故云周九州之界方七千里。云“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为畿内,其馀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周公变殷汤之制,虽小国,地皆方百里”者,若然,殷三等爵,三等受地,地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至周公无问有功、无功,皆益满百里,以有不满百里不成国故也。既皆满百里,其馀待有功,乃益之地。公有功,益满五百里。侯有功,益满四百里。伯有功,益满三百里。子有功,益满二百里。男有功,只得百里,更有功,乃更进之与子爵。云“是每事言‘则’者,设法也。设法者以待有功,而大其封”者,必知不即封而言设法以待有功者,以其称公者,惟有二王后乃东西大伯,今八州皆言方千里封公则四公,八州岂有三十二公乎?明知五者皆是设法以待有功,乃大其封也。若无功,纵本是公爵,惟守百里地,谓若虞公,虢公,旧是殷之公,至周仍守百里国,以无功故也。故注《王制》云“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云“一州之中,以其千里封公,则可四。又以其千里封侯,则可六。又以其千里封伯,则可十一。又以其千里封子,则可二十五。又以其千里封男,则可百”,郑云此者,欲计一州须满二百一十国之意。云“公侯伯子男亦不是过也”者,五百里已下,若过五百里,则是特赐法,若鲁卫之等是也。云“州二百一十国”者,此据《王制》文。彼下又云“天下县内九十三国,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是通畿内外为数,并是殷周国数也。既以州有千里之方六,已用五个千里方为前五等国数,以前公国已得四,侯六,伯十一,子二十五,男百,总得一百四十六,於二百一十国仍少六十四。郑云“以男备其数”,必知以男备其数者,若不以男备数,则馀千里者一,充数不足,何得更馀为附庸。若然,则更取馀方一千里开方之,得百里,之方百於前侯国六用千里方,仍有二百里方一,开方之,得四个男国。於前伯国十一,用千里方一,又得一个男国。得此五国,添前一百四十六,为一百五十一,仍少五十九。更取馀千里方一开方之,得百里之方百,取五十九为五十九国,前添百五十一,得二百一十国,馀仍残百里之方四十一。郑云“其馀以为附庸”者,以附庸不满百里故也。《王制》兼闲田而言,此直云为附庸,文略不具。其实人作附庸即受之,无附庸则为闲田,使大夫治之,以利民税,若周之畿内四等公邑者也。云“四海之封黜陟之功亦如之”者,郑以上经九服总言,此经惟言要服已内九州,不言四海夷狄诸侯,故郑兼见四海夷、镇、藩。言黜陟之功亦如之者,亦皆有百里、二百里地,有功者进地,得与侯伯三百四百同,但不进爵耳。无功有过则退之。云“虽有大国,爵称子而已”者,《曲礼》云:“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郑注云“虽有侯伯之地,爵亦无过子,是以同名曰子”是也。

凡邦国,小大相维。比,毗志反,下文“比小国”并注同。

[疏]注“大国”至“联也”

释曰:春秋之世,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又有敌国自相聘,是以《司仪》公侯伯子男相为宾,又相为国客。故《易·比·象》云“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又《王制》云:“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彼虽是殷之诸侯,亦是各有属相维联之事也,故郑据而言也。

王设其牧,

[疏]注“选诸”至“理之”

释曰:此即《大宰》云“建其牧”是也。按《大宗伯》注并《曲礼》注,皆兼伯而言,此直言诸侯者,以侯为主,无贤侯乃兼伯可也。

制其职,各以其所能,

[疏]注“牧监”至“秩次”

释曰:此即《大宰》云“设官分职”。彼下文又云“施典於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传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也。云“用能,所任秩次”者,称其所任,则以次禄秩之。

制其贡,各以其所有。

[疏]注“国之地物所有”

释曰:诸侯国无贡於王法,民间得税,大国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市取当国所有以贡於王。即《大宰》“九贡”,《小行人》云“春入贡”及《禹贡》“厥篚厥贡”之类是也。故郑云“国之地物所有”也。

王将巡守,则戒于四方,曰:“各脩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女,音汝。竟,音境。共,音恭,又九用反。

[疏]注“乃犹”至“共具”

释曰:《职方氏》既主四方诸侯,故至十二年王将巡守之时,先以文书戒敕于四方曰,各脩汝当国所守境内,待王之务,无得失所。又当考校汝所拟供王职事,若不敬戒,国有大刑。大刑,谓杀之也。

及王之所行,先道,帅其属而巡戒令。

[疏]注“先道”至“之令”

释曰:此谓王将发行之时,即在王前巡行前日所施戒令豫备之等,如前所施以不。

王殷国亦如之。朝,直遥反。

[疏]注“殷犹”至“守同”

释曰:王有故,不巡守於方岳之下,则春东方尽来,夏南方尽来,秋西方尽来,冬北方尽来。王待之,亦各於其时。在国外为坛,行朝觐盟载之法。若然,则王自在国外为之,而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戒令四方诸侯者。王殷国所在无常,或在畿内国城外即为之,或向畿外诸侯之国行之,故有戒令之事也。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

[疏]注“致日”至“长短”

释曰:按《玉人职》“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先郑注《大司徒》,以为於颍川阳城,夏日至昼漏半,立八尺之表,表北得尺五寸景,適与土圭等,则为地中,以建王国也。冬至景丈三尺者,亦於颍川阳城昼漏半,立八尺表,表北得丈三尺景,亦为地中。云“其间则日有长短”者,谓冬至日极短,夏至日极长。其极长极短之间,冬至后日渐长,夏至后日渐短。假令冬至日南至之后,日渐北之时,日行大分六小分四。大分者,一寸为十分。小分者,十分寸之一分,又为十分。但日景一寸,则於地千里。大分一为百里,小分一则为十里。则冬至后,日向南行六百四十里。但冬至丈三尺景,除本尺五寸外,加丈一尺五寸。从冬至至春分,昼夜等之时,则减五尺七寸半景。从春分到夏至,又减五尺七寸半景,则减昼丈一尺五寸。惟有尺五寸在,以为夏至之景。南戴日下万五千里,谓之地中。故云“其间则日有长短”也。

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相,息亮反,注同。度,待洛反。深,尺鸩反。

[疏]“以土”至“都鄙”

释曰:上经据建王国度地法,此经据封畿外及畿内都鄙。

注“土地”至“居也”

释曰:景一寸差千里,一分则百里,但封邦国都鄙无过五百里已下,则取分,无取於寸。一分则百里,为男国,亦为大都。已上差之,二分则二百里子国,已外可知。若小都五十里,则为小分五分,若大夫二十五里,则为小分二分半。言“东西南北之深”者,景侵入为深,地之远近里数,侵入亦为深也。言相宅者,既欲度景,先相所居,乃后度之。

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稙,张力反。穉,直吏反。种,章勇反。

[疏]“以辨”至“地者”

释曰:既为土方氏,非直度地相宅,亦当相地所宜,故须辨土宜并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此谓以书作法授之。

注“土宜”至“之属”

释曰:九穣之文,出於九职。言土宜,明是土地所宜,故以此推之。云“土化,地之轻重粪种所宜用也”者,谓若《草人职》“掌粪种之法”。地有九种,轻重不同,其所用粪种,若用麋、用牛之等是也。云“任地者,载师之属”者,载师掌任地事,下文廛里已下,皆是任地之事也。

王巡守,则树王舍。

[疏]注“为之藩罗,”

释曰:谓若掌舍设梐枑之时,则此官亦为王於外周巿树藩罗。

怀方氏掌来远方之民,致方贡,致远物,而送逆之,达之以节。

[疏]“怀方”至“以节”

释曰:既职名“怀方”,怀,来也,故来远方之民,及致方贡之等。

注“远方”至“玺节”

释曰:知“谕德延誉以来之”者,经直言“来远方”,不言别有馀事,故惟晓谕以王之德美,又延引以王之美誉以招来之。云“远物,九州之外无贡法而至”者,此经上云“致方贡”,谓六服诸侯,又云“致远物”,宜是藩国。是以《大行人》上云“侯服世一见,其贡祀物”之等,下文云“藩国世一见,各以贵宝为贽”,文与此相当,故知义然也。知“达民以旌节,达贡物以玺节”者,达民则行道路,贡物即是货贿,故《掌节》云“道路用旌节,货贿以玺节”是也。

治其委积、馆舍、饮食。续食,音嗣。

[疏]注“续食”至“往来”

释曰:按《遗人》云:“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司仪》云:“遂行如入之积。”是续食其往来也。

合方氏掌达天下之道路,奏,采豆反,本或作凑。

[疏]“合方”至“道路”

释曰:官名“合方氏”,当使天下和,合故通达天下道路。

通其财利,

[疏]注“茂迁其有无”

释曰:按《尚书·益稷》云:“懋迁有无化居。”禹治水后,懋勉天下,徙有之无,易其居积,若材木徙川泽,鱼盐徙山林,是通其财利。

同其数器,

[疏]注“权衡”至“轻重”

释曰:施教设治之方,先须均其度量权衡,是以天子巡守及王者新升皆为此事。故《尧曰》及《舜典》、《明堂位》皆陈数器之等。郑知此数器是权衡者,下别见度量,故知义然。

壹其度量,

[疏]“壹其度量”

释曰:此云“壹”,即上“同”也。郑云“不得有大小”者,按《律历志》,以子穣秬黍中者九十黍,黄锺之长千二百黍,其实一籥,合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百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黍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是五度五量皆有大小也。

除其怨恶,

[疏]注“怨恶”至“侵虐”

释曰:合方氏欲使人和合,故除其邦国相怨恶,即相侵伐及相虐杀之等也。

同其好善。好,呼报反,注及下同。高,如字,刘古到反。

[疏]注“所好”至“高尚”

释曰:按《孝经》“乐以移风易俗”,既风俗既风俗别言,则风、俗异矣。风,谓政教所施,故曰上以风化下,又云“风以动之”,是也。俗,谓民所承袭,故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是也。风所高,解好;俗所尚,解善也。

训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为,于伪反,下同。

[疏]“训方”至“之志”

释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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