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三十七

作者: 贾公彦14,340】字 目 录

秝,刘音溃,户内反。苃,音草,本亦作草。令,力呈反。去,起吕反。燻,许云反。

[疏]“庶氏”至“攻之”

释曰:“除毒蛊”,目言之。“攻说秝之”,据去其神也。“嘉草攻之”,据去其身者也。

注“毒蛊”至“之溃”

释曰:云“攻说,祈名”者,《大祝》六祈有类、造、苃、秇、攻、说,故知也。先郑云“苃,除也”,后郑增成其义,溃痈之溃,俗读也。

凡驱蛊,则令之比之。

[疏]“凡驱”至“比之”

释曰:云驱之,止谓用嘉草燻之时,并使人驱之。既役人众,故须校比之。

穴氏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

[疏]注“蛰兽”至“得之”

释曰:知“熊罴之属”者,郑目验而知。猛兽之蛰,惟有熊罴之属也。言以其物火之,明是烧其所食之物,诱之,使出穴外,乃可得也。

以时献其珍异皮革。

[疏]“以时”至“皮革”

释曰:谓熊罴之皮革及熊蹯之等。

耣氏掌攻猛鸟,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掎,居绮反,注同。隼,息允反。

[疏]注“猛鸟”至“其脚”

释曰:云“各以其物为媒”者,若今取鹰隼者,以鸠鸽置於罗网之下以诱之。云“鹰隼之属”者,《王制》云“鹰隼击,然后羨罗设”,《易》云“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隼即谓之鹘者也。

以时献其羽翮。翮,户革反。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柞,侧百反。麓,音鹿。

[疏]注“林人”至“曰麓”

释曰:此柞氏与藄氏治地,皆拟后年乃种田。但下有藄氏除草,此柞氏攻木,兼云草者,以攻木之处有草,兼攻之,故云草也。云“林,人所养者”,若林衡所掌者,未必人所养,此乃人所攻治,以拟种殖,故知此林麓人所养治者也。漆林之征,亦此类也。“山足曰麓”,《尔雅》文。林麓,谓麓上有林者也。此掌攻,与下文为目也。

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刊,若干反。去,起吕反。肄,以四反。

[疏]“夏日”至“水之”

释曰:“夏日至”,谓五月夏至之日为之也。“令刊阳木而火之”,谓先刊削以去其皮,乃烧之。“冬日至”,谓十一月冬至之日为之,剥阴木而水之,亦谓剥去其皮乃水。此文与下文相兼乃足也。必以夏刊阳木,冬剥阴木者,夏至之日则阴生,冬至阳生,阳木得阴而鼓,阴木得阳而发,故须其时而刊剥之也。山虞取其坚刃,冬斩阳,夏斩阴。此欲死之,故夏阳木,冬阴木。

注“刊剥”至“不生”

释曰:云“刊剥互言耳”者,谓削之亦剥,剥谓剥去其皮,亦削之,故云互也。云“生山南为阳木生山北为阴木”者,《尔雅》云:“山南曰阳,山北曰阴。”云“火之水之,则使其肄不生”者,斩而复生曰肄,若以水火,斩而不复重生,故云使其肄不生也。

若欲其化也,则春秋变其水火。

[疏]注“化犹”至“和美”

释曰:此覆释上文,此刊木,正欲种田生穣,故云若欲。使前刊木分穣之时,则当以春秋变其水火也。变之者,前文云夏日至刊阳木火之者,至秋以水渍之。前冬日至剥阴木以水之者,至后春以火烧之。如此,则地和美也。

凡攻木者,掌其政令。

[疏]注“除木有时”

释曰:凡国家有欲攻木者,皆来取柞氏政令。所以取政令者,除木有时,如上冬夏者也。

藄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绳,音孕,以证反,注同。芟,所衔反。薨,音萌。兹其,音基,兹其鉯也。镰,音兼。茭,音交。刬,初产反,刘则展反。

[疏]注“故书”至“刬之”

释曰:此藄氏所掌治地,从春至冬,亦一年之事,后年乃可种也。子春云“萌,谓耕反其萌牙”。后郑不从者,此经云“杀草”,则是萌谓草始生出地之时,非是十一月草木萌动,其色赤。十二月牙,其色白,何得耕反其萌牙乎?以是不从子春之说也。“玄谓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汉时兹其,即今之锄也。云“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者,见今取茭草,亦於夏迫地取之,故举为况也。云“含实曰绳”者,秋时草物含实也。云“耜之,以耜测冻土刬之”者,耜广五寸,谓耒头金。冬时地冻,故以耜附测冻土刬之。如此春种,则地和美。

若欲其化也,则以水火变之。掌凡杀草之政令。

硩蔟氏掌覆夭鸟之巢。覆,旁服反,注同。夭,音妖,后“夭鸟”同。鸮,于娇反。鵩,音服。

[疏]注“覆犹”至“鸮鵩”

释曰:《礼记》云“无覆巢”者,谓非夭鸟者也。此官覆毁夭鸟之巢窠也。云“鸮鵩”者,鸮之与鵩,二鸟俱是夜为恶鸣者也。

以方书十日之号,十有二辰之号,十有二月之号,十有二岁之号,二十有八星之号,县其巢上,则去之。县,音玄。娵,徐、刘并子须反。荼,刘、沈音馀,李音舒,又音徒。按《尔雅》“正月为娵”,即《离骚》所云“摄提贞于孟陬”,皆侧留反,又子侯反,《尔雅》文云“十二月为涂”音徒,今注作难荼二字是假借耳,当依《尔雅》读。从摄提格至赤奋若,《尔雅》曰:“太岁在寅曰摄提格,在丑曰赤奋若。”

[疏]注“方版”至“未闻”

释曰:云“日谓从甲至癸”者,据十幹而言,“辰谓从子至亥”者,据十二支而说。“月,谓从娵至荼。岁,谓从摄提格至赤奋若”者,彼《尔雅·释天》文“太岁在寅曰摄提格,在卯曰单阏,在辰曰执徐,在巳曰大荒落,在午曰敦牂,在未曰协洽,在申曰涒滩,在酉曰作噩,在成曰阉茂,在亥曰大渊献,在子曰困敦,在丑曰赤奋若”是也。又云“正月为陬,二月为知,三月为病,四月为余,五月为皋,六月为且,七月为相,八月为壮,九月为玄,十月为阳,十一月为辜,十二月为涂”是也。“星谓从角至轸”,右旋数之。

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秇攻之,以莽草熏之,蠹,丁故反。攻,如字,刘音贡。秇,音咏。莽,亡荡反,又莽,草药名。櫜,刘古毛反,本或作橐,他各反。

[疏]“翦氏”至“熏之”

释曰:“以攻秇攻之”,据祈去其神,故以六祈而言之;“以莽章熏之”,据去其身也。

注“蠹物”至“为蠹”

释曰:云“虫鱼亦是”者,除蠹物穿食馀器物,至於蠹鱼,惟见书内有白鱼及白蠹食书,故云亦是也。

凡庶蛊之事。庶,章预反。

[疏]注“庶除”至“则去”

释曰:翦氏主除蠹物,其蛊毒自是庶氏。今此云“凡庶蛊”者,同类相兼,左右而掌之。故郑云“庶,除毒蛊者。蛊,蠹之类,或熏以莽草则去”,此郑解翦氏兼掌蛊之意,以其翦氏有用莽草熏蠹,是以蛊毒亦使翦氏除之也。

赤犮氏掌除墙屋,以蜃炭攻之,以灰洒毒之。蜃,市轸反。洒,色买反,刘霜寄反。豸,直氏反。坋,蒲闷反。淳,之纯反。

[疏]“赤犮”至“毒之”

释曰:赤犮氏掌除虫豸自藏埋者,今不指其虫豸之名,直云“除墙屋”者,以其虫豸自埋藏,人所不见,故不指虫而以墙屋所藏之处而已。《尔雅》“有足曰虫,无足曰豸”。藏逃之类,有此二者。淳即沃也,谓洒沃以汁则死也。“蜃炭”,地官掌蜃,以共蜃炭。蜃炭者,谓蜃灰是也。

凡隙屋,除其貍虫。貍,莫皆反,刘莫拜反。,草夜反。肌,居其反。求,本或作蛷,音求,刘音俱。

[疏]“凡隙”至“貍虫”

释曰:《礼记》云“如驷之过隙”,隙谓孔穴也。埋藏之虫在屋孔穴之中,故以“隙屋”言之。

注“貍虫”至“之属”释以隙肌蛷,皆是自貍之虫也。

蝈氏掌去鼃黾,焚牡蘜,以灰洒之,则死。去,起吕反,注去之同。鼃,户娲反。黾,莫幸反。牡,莫口反。蘜,弓六反。为聒,于伪反,下古活反,衔枚氏放此。

[疏]“蝈氏”至“则死”

释曰:掌去鼃黾,此文与下为目也。

注“牡蘜”至“去之”

释曰:云“牡蘜,蘜不华者”,此则《月令·季秋》云“蘜有黄华”,是牝蘜也。云“齐鲁之间谓鼃为蝈者,官号蝈氏,及经无云蝈,故郑以齐鲁之言为证,蛙为蝈,故名蝈氏也。

以其烟被之,则凡水蛊无声。被,皮义反,注同。令,力呈反,注同。

[疏]“以其”至“无声”

释曰:上文云“焚牡蘜,洒之则死”,此经云“以其烟”,明还用牡蘜之烟被之水上也。

壶涿氏掌除水虫,以炮土之鼓驱之,以焚石投之。炮,步交反,注“泡”、“苞”同。蜮,音或。燔,音烦。

[疏]注“水虫”至“惊去”

释曰:云“水虫,狐蜮之属”者,蜮即短狐,一物,南方水中有之,含沙射人则死者也。言“之属”者,水虫众矣,故云之属以包之也。子春读从《诗》“苞有苦叶”之“苞”者,取其声同耳,不取义也。“玄谓燔之炮之炮”者,亦读从《诗》,此取炮烧之义,故云“炮土之鼓,瓦鼓也”。云“焚石投之,使惊去”者,石之燔烧,得水作声,故惊去也。

若欲杀其神,则以牡檕午贯象齿而沈之,则其神死,渊为陵。檕,刘音沽,杜读为枯,刘亦音枯,案:如杜义则音枯,山榆也。梓,音子,本或作檕。樗,丑居反。

[疏]“若欲”至“为陵”

释曰:云“以牡檕午贯象齿而沈之”者,按《仪礼·大射》云“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彼物,射者所履,记安足之处,十字为之,今此亦然,神谓水神,龙罔象也。“檕读为枯,枯,榆木名”,以檕为掞鞗穿孔,以象牙从檕贯之为十字,沈之水中,则其神死,渊为陵,所谓“深谷为陵”是也。

庭氏掌射国中之夭鸟。若不见其鸟兽,则以救日之弓与救月之矢射之。射,食亦反,下注同。呼,唤故反,下文“嘂呼”同。大,音泰,下文同。与,音馀。

[疏]“庭氏”至“射之”

释曰:云“掌射国中之夭鸟”者,城郭之所,人聚之处不,宜有夭鸟,故去之。

注“不见”至“阳与”

释曰:云“兽,狼狐之属”,不言鸟者,上文注鸮鵩已解也。“玄谓日月之食,阴阳相胜之变也”者,日之食,晦朔之间,月之食惟在於望。日食是阴胜阳,月食是阳胜阴,未至为灾,故云阴阳相胜之变也。所以救日月用弓矢射之者,郑以意推量。“日食则射大阴”者,以阴侵阳,臣侵君之象,故射大阴是其常,不足可疑。月食是阳侵阴,君侵臣之象,阳侵阴非逆,既用弓,不得不射,若射当射大阳,以是为疑,故云“月食,则射大阳与”以疑之。

若神也,则以大阴之弓与枉矢射之。譆,许其反。诎,刘音出,本亦作出。

[疏]“若神”至“射之”

释曰:“若神也”者,谓不见其身,直闻其声,非鸟兽之神耳,则以大阴救月之弓与救日枉矢射之。

注“神谓”至“知也”

释曰:郑知“神,谓非鸟兽之声”者,见宋大庙有声,非鸟兽之声,既有声又非鸟兽之声,故知是神声,若神降于莘之类是也。云“若或叫於宋太庙譆譆出出者”,《左传》文。云“太阴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与”者,太阴之弓为救月之弓,不言与,则不疑,不疑者,以其与经云“救日之弓”相对,彼言救日之弓,明此太阴之弓是救月之弓可知。若然,上言“救月之矢”,则此枉矢是救日可知。而言“与”以疑之者,但救日与太阴相对,故不疑,上言救月,此不言太阳之矢,直言枉矢矢名而已,故须疑之。云“不言救月之弓与救日之矢者”,互言之者,若此文云救月之弓与救日之矢,为文自足,何暇须互,既不须互,则上下二文全不见弓矢之名矣。是以互见其文,欲见有弓矢之名故也。互者,上文云救日,明太阴是救月;此文救月,是太阴,则上文救日是太阳也。又枉矢,见矢名不言救,明有救名,救月之矢,见救不见矢名,明亦有名,亦是互也。云“救日用枉矢,则救月以恒矢可知也”者,见《司弓矢》枉矢最在前,明救月矢当在枉矢之下,故知救月用恒矢可知。不用庳矢,以其庳矢弩所用故也。

衔枚氏掌司嚣。嚣,五羔反,下同。讙,呼丸反。朝,直遥反,下同。

[疏]注“察嚣”至“言语”

释曰:以衔枚不得语,是止讙嚣之官,故掌司察嚣讙之事。

国之大祭祀,令禁无嚣。

[疏]注“令令主祭祀者”

释曰:“国之大祭祀”,谓天地宗庙。令主祭祀之官,使禁止无得讙嚣,讙嚣则不敬鬼神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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