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皆向外箄,向外箄则车不掉。先郑读“绠”为“山东言饼”之饼,依俗读也。“玄谓轮虽箄,爪牙必正也”者,爪入牙中,凿孔必正直不随邪也。
察其菑蚤不齵,则轮虽敝不匡。菑,侧吏反,注及下皆同。齵,五构反,一音隅。佹,九委反。刺,洛葛反,下同。胾,侧吏反。枭,古尧反。
[疏]注“菑谓”至“枉也”
释曰:上视辐入牙中,此言察辐入毂中须得所之意也。凡植物於地中谓之菑,此辐入毂中似植物地中,亦谓之菑。言“菑蚤不齵”者,人之牙齿参差谓之齵,此三十辐入毂,与蚤入牙,一一相当,不相佹戾,亦是不齵也。如此轮虽敝尽不匡刺。先郑云“菑读如杂厕之厕”者,读从史游章“分别部居不杂厕”义,取不参差意也。云“博立枭棋”者,谓博戏时,立一子於中央,谓之枭棋。云“为菑”,亦是树立为菑之义也。
凡斩毂之道,必矩其阴阳。
[疏]“凡斩”至“阴阳”
释曰:此欲斩毂之时,先就树刻之,记识其向日为阳、背日为阴之处。必记之者,为后以火养其阴故也。
阳也者稹理而坚,阴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养其阴而齐诸其阳,则毂虽敝不藃。稹,之忍反,本又作稹,刘依司农音奠,一音真。藃,李、戚好角反,刘呼报反。耗,呼报反。暴,步角反,下同,刘步莫反,一音蒲报反。桡,乃孝反。
[疏]注“稹致”至“暴起”
释曰:此毂若不以火养炙阴柔之处,使坚与阳齐等,后以革鞔阴柔之处,木则瘦减,革不著木,必有暴起。若以火养之,虽敝尽,不藃暴也。
毂小而长则柞,大而短则挚。柞,庄百反。槷,刘鱼列反,戚鱼结反。迫唶,庄百反。
[疏]“毂小”至“则挚”
释曰:此已下,论车须长短小大相称之事。
注“郑司”至“不坚”
释曰:先郑读“柞”为“迫唶”之唶者,依俗读之。以“挚”为“槷”,后郑从而就足之。“玄谓小而长则菑中弱”者,以毂小而长,则辐间柞狭,故菑中弱也。云“大而短则末不坚”者,谓毂大而短,即毂末浅短,故毂末不得坚牢也。
是故六分其轮崇,以其一为之牙围。
[疏]“是故”至“牙围”
释曰:以上文小大不得其所,此文制法,使得其所也。云“六尺六寸之轮,牙围尺一寸”者,此据兵车、乘车而言。若田车之轮小,崇六尺三寸计,亦可知也。
参分其牙围而漆其二。令,力呈反,卷内皆同。厚,胡豆反,后放此。
[疏]注“不漆”至“寸也”
释曰:就一尺一寸,且取九寸,三分分之,各得三寸,犹有二寸在。又一寸为三分,二寸为六分,三分分之,各得二分。若然,一分有三寸三分寸之二,二分总得七寸三分寸之一,是漆之者也。馀一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是不漆者,故云“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也。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则内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者,无正文,以意解之,故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馀二寸,分於外内面,故各一寸也。
椁其漆内而中诎之,以为之毂长,以其长为之围。中,丁仲反。诎,丘勿反。度,待洛反,下“度之”同。
[疏]注“六尺”至“寸也”
释曰:上经不漆者,外内面各一寸,则两畔减二寸,故漆内有六尺四寸也。中屈此六尺四寸,故毂长三尺二寸也。又以三尺二寸为围,围三径一,三尺得一尺。馀二寸,寸作三分为六分,又径二分,故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也。
以其围之阞捎其薮。阞,音勒。捎,音萧。薮,素口反,李一音仓豆反。空,音孔。趋,七住反,又七须反,下同。
[疏]“以其”至“其薮”
释曰:车毂之法,其孔必大头宽,小头狭,当辐入处谓之薮,宽狭处中而已。云阞者,三分之一也者,於前一尺三分寸之二,三分取一。捎,除也,以除空中当薮之处,使容车毂也。
注“捎除”至“趋也”
释曰:云“阞,三分之一”者,凡言阞者,分散之言,数亦不定,是以《王制》云:“祭用数之仂。”注以为当年之什一,以其下有“丧用三年之仂”,遂以当年经用之什一言之。此下文贤是大头穿,内径四寸五分寸之二,此当薮处於径三分之一,为径三寸九分寸之五,大小相称,故以阞为三分之一释之也。读为“蜂薮”之薮,此亦依俗读之。以蜂窠有孔薮然,此三十辐入毂处亦薮然也。“玄谓此薮径三寸九分寸之五”者,以毂径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一尺取九寸,三分之,一得二寸,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三在。今以一寸者为九分,寸之二为六分,总为十五分,三分之一,得五分,故云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也。
五分其毂之长,去一以为贤,去三以为轵。去,起吕反,后“去一”、“去二”皆同。贤,如字,刘、李胡眄反,注同。称,尺证反,下同。
[疏]“五分”至“为轵”
释曰:上经言毂空壶中,此经言毂大小两头。
注“郑司”至“称也”
释曰:云“玄谓此大穿,径八寸十五分寸之八”者,经云“五分其毂之长,去一以为贤”,即以毂长三尺二寸,径一尺三分寸之二,而五分去一,一尺去二寸,得八寸。三分寸之二者,本三分寸,今为十五分寸,即以二分者为十分,去二分,得八分,故云大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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