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三十九

作者: 贾公彦14,064】字 目 录

穿,径八寸十五分寸之八也。云“小穿,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者,经云“去三”,一尺五分去三,去六寸得四寸,三分寸之二,亦为十五分寸之十,五分去三,去六分,得四分,故云小穿径四寸十五分寸之四。云“大穿甚大,似误矣”者,以其大穿与薮中及小穿三者须相类,故郑以五分去二为允也。云“令大小穿金厚一寸”者,无正文,以目验知之,故云令也。大小穿,穿内皆以金消去二寸,故各减二寸也。

容毂必直,陈篆必正,施胶必厚,施筋必数,帱必负幹。篆,直转反。数,色角反,李色住反。约,乌孝反,又如字。

[疏]注“郑司”至“不足”

释曰:先郑读“容”上属,后郑不从者,轵,毂末,无形容可见,其毂上则夏篆,夏缦,毂约,故不从也。云“帱负幹者,革毂相应”者,帱,覆也。谓以革覆毂,毂之木,隐著革,使之急,是革毂相应也。云“无赢不足”者,赢与不足,同蒙无字,若毂有耗瘦,不隐著毂,则革有赢而毂不足,著毂不耗,革毂相应,革无赢,毂亦无不足也。

既摩,革色青白,谓之毂之善。丸,如字,又胡唤反。

[疏]注“谓丸”至“徵也”

释曰:此谓以革鞔毂讫,将漆之,先以骨九之,待乾乃以石摩平之,其色青白则善也。

参分其毂长,二在外,一在内,以置其辐。

[疏]注“毂长”至“九寸”

释曰:此经欲论置辐於毂、相去远近之法。云“毂长三尺二寸”,上经文。“令辐广三寸半”,知者,按上云“以围之阞捎其薮”,薮中三分径一,毂径既一尺三分寸二,今取一分作空中,空中径三寸九分寸之五。两畔得二分,有七寸九分寸之一,西厢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下文云“量其凿深以为辐广”,深三寸半,故知辐广三寸半也。依前所计言之,辐深实应三寸十八分寸之一,言三寸半,举成数言也。若然,毂既长三尺二寸,辐居三寸半,馀有二尺八寸半,三分之,辐外得一尺九寸,辐内得九寸半也。

凡辐,量其凿深以为辐广。量,音良,下“量其薮”同。凿,曹报反,又如字,后同。深,尸鸩反。下放此。

[疏]注“广深”至“任也”

释曰:如上所计,则辐之广深各有三寸半,是相应也。至上毂小而长,毂大而短,则不相应,故槷也。

辐广而凿浅,则是以大抧,虽有良工,莫之能固。抧,五骨反,或九活反。

[疏]“辐广”至“能固”

释曰:此及下经,论毂与辐不得所之意也。

凿深而辐小,则是固有馀而强不足也。强,其良反,刘其尚反。胜,音升。

[疏]“凿深”至“足也”

释曰:云“凿深而辐小”者,欲毂大,故凿得深,其辐则应大,是相称。若辐小,则固有馀。固有馀,由毂大凿深固也;而强不足,由辐小故也。

故竑其辐广以为之弱,则虽有重任,毂不折。故竑,获耕反。

[疏]注“言力”至“度之”

释曰:云“言力相称也”者,止谓辐广与凿深相称。按史游章云:“蒲蒻兰席。”谓取蒲之本在水者为席,则此经“弱”,亦是辐入毂中者也。

参分其辐之长而杀其一,则虽有深泥,亦弗之溓也。杀,色界反,刘色例反,注同。溓,依字,力簟反;依注,音粘,女廉反。衰,刘初危反,一音如字。著,直略反,下“附著”同。

[疏]“参分”至“溓也”

释曰:假令辐除入毂之中,其外长三尺,则杀一尺以向牙,以本粗末细,涂则向下刊,故泥不粘著之也。

参分其股围,去一以为骹围。骹,胡饱,又下教反,李又苦教反。近,附近之近。胫,刑定反。

[疏]注“谓杀”至“为骹”

释曰:云“谓杀辐之数也”者,上经云“杀其一”者,据长短之中杀一分,此经三分杀一,据本粗末细而言。其辐近毂粗处谓之股,若人髀股。近牙细者谓之骹,谓若人脚近踝之骹也。假令辐近毂处围六寸也。先郑云“《方言》股以喻其丰”者,方者,止谓方欲言股之时,此股逾其丰,非谓扬雄以异方之语不同方言也。股既喻丰,故言骹以喻其细,一切粗细相对,细处则言骹,谓《士丧礼》“缀足用燕几,骹在南”之类。云“羊胫细者亦为骹”者,今人犹言之也。

揉辐必齐,平沈必均。揉,而九反,又音柔,李又奴丑反,一音而又反。槁,刘苦老反。渐,子廉反。下同。

[疏]注“揉谓”至“轻重”

释曰:云“揉谓以火槁之”者,曲者以火炙之,木则濡可揉戾使直。槁,就也。故云揉谓以火槁之也。云“众辐之直齐如一也”者,谓以火槁之后,直不曲,故云直齐如一也。重者沈多,轻者沈浅,沈重者更去之,则平而轻重等也。

直以指牙,牙得,则无槷而固。槷,鱼列反,依注音。?,乃结反,李一音素结反。倨句,音据。内,如税反。榝,素结反。

[疏]注“得谓”至“省声”

释曰:云“得谓倨句凿内相应也”者,以辐直者为倨,以牙曲者为句。辐牙虽有倨句,至於凿内必正,正则为得,得则若无槷而牢固也。先郑读“槷”为“危槷”之槷,故更转从“榝”也。后郑读槷即是槷,苏结切。云“槷读如?”,谓?物於孔中之?。又解槷字,以其用木为槷,故从木也。云“热省声”者,热者,去下火取上,与热为声,可谓上声下形,故云省声也。

不得,则有槷,必足见也。见,贤遍反,注同。

[疏]注“必足”至“小耳”

释曰:云“必足见,言槷大也”者,足乃据槷而言。言足见,故知槷大乃足见也。云“然则虽得,犹有槷,但小耳”者,上经云“无槷而固”,即是无槷。郑必知上文有槷但小者,郑更无异文,直以文势反之可知。知然者,此经云“不得,则有槷,必足见”,言槷大,则知上经得不足见无大槷,有小槷可知。故郑云“虽得,犹有槷,但小耳”。郑非直以文势反之,知有槷,以意量之,辐人牙中,无有不用槷而固者也。

六尺有六寸之轮,绠参分寸之二,谓之轮之固。绠参,方颖反,下七南反,又音三。掉,徒吊反。

[疏]注“轮箄”至“数也”

释曰:止由轮有箄,车不掉,不掉则得轮之固也。云“参分寸之二者,出於辐股凿之数也”者,凿牙之时,孔向外侵三寸之二,使辐股外箄,故云辐股凿之数也。

凡为轮,行泽者欲杼,行山者欲侔。杼,直吕反。侔,亡侯反,刘莫豆反。

[疏]注“杼谓”至“下等”

释曰:凡为车之法,各顺其所宜,是以行泽者欲杼,知是“削薄其践地”者,下文云“是刀以割涂”,故知削薄之。行山欲上下等者,下文云“是搏以行石”,虽不动於凿旁,恐石伤之,故欲上下等而得久长也。

杼以行泽,则是刀以割涂也,是故涂不附。侔以行山,则是抟以行石也,是故轮虽敝,不畍於凿。抟,徒丸反,李又丈转反。畍,本又作邻,音吝,李一音鳞。

[疏]注“搏圜”至“之动”

释曰:先郑以畍为动,而不动於凿中。后郑以畍亦敝,不能敝於凿旁,不从先郑者,以其动者先动於旁,乃及於中,不可先动於中,故不从也。

凡揉牙,外不廉而内不挫,旁不肿,谓之用火之善。挫,作卧反,李又祖加反。瘣,胡罪反。

[疏]“凡揉”至“之善”

释曰:此一经论用火揉牙,使之圆正之意。古者车屈一木为之,要当木善,火齐又得,乃可圆而得所也。

注“廉绝”至“瘣也”

释曰:凡屈木,多外廉绝理,内挫折中,旁肿负起。无此三疾,是用火之善也。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

是故规之以视其圜也,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轮中规则圜矣”

释曰:谓轮成,以绳规之,中规则不枉也。

萭万之以视其匡也,萭,姜禹反,李又音俱,注同。蒌,良主反,刘音流,下文同,李又里俱反。

[疏]注“等为”至“作矩”

释曰:云“等为萭蒌,以运轮上”者,见令车近萭蒌於轮一边,置於轮上,是等为萭蒌以运轮上也。轮一转一匝,不高不下,中於萭蒌,则轮不匡刺。

县之以视其辐之直也,县,音玄,后皆同。直,音值。

[疏]注“轮辐”至“直矣”

释曰:此以轮侧於一边,轮辐三十两,两上下相直,从旁以绳县之,两两中县,则凿正而辐直矣。

水之以视其平沈之均也,斫,陟角反。

[疏]注“平渐”至“均矣”

释曰:两轮俱置水中,观视四畔入水均否,若平深均,则斫材均矣。

量其薮以黍,以视其同也,

[疏]“量其”至“同也”

释曰:谓两轮俱用黍量,视其容受同不,齐同则无赢,亦无不足。郑云“黍滑而齐”,则不取《律历志》以黍为度量衡之义也。

权之以视其轻重之侔也。易,以豉反。

[疏]注“侔等”至“难易”

释曰:云“称两轮,钧石同,则等矣”者,正以钧石言之者,以其轮重,非斤两所准拟,故以三十斤曰钧、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

故可规、可萭、可水、可县、可量、可权也,谓之国工。

[疏]“故可”至“国工”

释曰:此一经总结上文也。

轮人为盖,达常围三寸,杠,音江。

[疏]注“围三”至“中也”

释曰:轮辐三十,盖弓二十有八,器类相似,故因遣轮人造盖。但盖柄有两节,此达常是上节,下入杠中也。

梙围倍之,六寸。梙,读为楹,音盈。

[疏]注“围六”至“之楹”

释曰:此盖柄下节,粗大常一倍,向上含达常也。先郑引“丹桓宫楹之楹”者,按庄二十三年,为迎姜氏,为华饰,故丹桓公庙之楹柱。引之,证此盖柄之梙,楹柱之类也。

信其梙围以为部广,部广六寸。信,音申。广,古旷反,刘音径,下同。

[疏]“信其”至“六寸”

释曰:此言盖之斗四面凿孔,内盖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谓之为“部”。信,古之申字。馆申上梙围六寸,以为此部径部径,六寸也。

部长二尺,

[疏]注“谓斗柄达常也”

释曰:此部即达常。以此达常上入部中,遂名此达常为部,其实是达常也。

梙长倍之,四尺者二。

[疏]注“江长”至“乘也”

释曰:云“盖高一丈,立乘也”者,人长八尺,盖弓有宇曲之减二尺,得不障人目也。

十分寸之一谓之枚,为,于伪反,下“为两”同。

[疏]注“为下”至“之一”

释曰:云“故书十与上二合为廿字”,则二十、三十、四十字,一字为两读,因而有之。子春不从者,文理俱周,乃合於义,若以十合二为廿,是则於文字得矣。若读以分,向下读之,其义安在?故子春经为正也。

部尊一枚,

[疏]注“尊高”至“分也”

释曰:高者必尊,故尊为高也。以隆高一分,故上文得名为部也。

弓凿广四枚,凿上二枚,凿下四枚;凿,才报反。橑,音老,刘力报反。

[疏]注“弓盖”至“一寸”

释曰:云“弓,盖橑也”者,汉世名盖弓为橑子也。云“广,大也”者,恐直以横广四枚,上下不知其数,故训广为大,明上下及横皆四分也。云“是为部厚一寸”者,经两四一二,故厚一寸也。必以孔上二枚、孔下四枚,以其弓下用力故也。

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凿端一枚。空,音孔。菑,侧皆反,刘音厕。挠,乃教反。剡,以冉反,又才冉反。

[疏]注“凿深”至“题也”

释曰:此经说盖斗之上凿孔,内弓二十八孔之上下广狭之义。云“凿深对为五寸,是以不伤达常也”者,前文云“部广六寸,达常径一寸,达常上入部中径一寸”,则两畔共有五寸。在今以弓凿深二寸半,两相各二寸半,是不侵达常,故云不伤达常也。云“下直二枚者,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者,直,正也。凿孔下正者,上文凿下四枚,令於内畔於下亦四枚,与外正平,故云平於下正也。云“而上低二分”者,前文凿上二枚,今於内畔孔低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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