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四十一

作者: 贾公彦13,966】字 目 录

者,证此枣栗亦盛於竹簋者也。

璋邸射,素功,以祀山川,以致稍饩。造,七报反。

[疏]注“邸射”至“为饩”

释曰:云“以祀山川”者,谓四望之外,所有山川皆是。云“邸射,剡而出也”者,向上谓之出。半圭曰璋,璋首邪却之。今於邪却之处,从下向上总邪却之,名为剡而出。云“致稍饩,造宾客纳禀食也”者,谓宾客在馆,主君使人造宾客纳禀食,禀食则米者也。以其经云稍饩,稍稍致之,是食米曰禀者也。

楖人。楖,庄密反,本或作栉。

雕人。雕,音彫,本亦作彫。

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倨,音据。句,沈音钩,注同,刘如字。先度,待洛反。

[疏]注“必先”至“度耳”

释曰:郑云“必先度一矩为句”者,据上曲者,一矩为股。据下直者,而求其弦者,弦谓两头相望者。云“既而以一矩有半触其弦”者,假令句股各一尺,今以一尺五寸触两弦,其句股之形即磬之倨句折杀也。云“磬之制有大小”者,按《乐》云:“磬前长三律,二尺七寸。后长二律,尺八寸。”是磬有大小之制也。云“此假矩以定倨句,非用其度耳”者,谓此经倨句各一矩,并一矩有半,皆假设言之,以定倨句。及其作磬,非用此度,自依律长短为之也。

其博为一

[疏]注“博谓”至“广也”

释曰:郑知此博是股广在上者,以其下文因此博而云“股为二”,明此博即股广也。此上下云一、二、三者,此亦假一、二、三而为长短广狭,故不言尺寸也。

股为二,鼓为三。参分其股博,去一以为鼓博;参分其鼓博,以其一为之厚。去,起吕反。令,力呈反,后皆同。

[疏]注“郑司”至“一寸”

释曰:先郑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以其股面广,鼓面狭,故以大小而言也。“玄谓股外面也”者,以其在上,故以为外。“鼓内面也”者,以其在下,故以为内。言“假令”者,经直言一、二、三,不定尺寸,是假设之言也。若定尺寸,自当依律为短长也。以四寸半为法者,直取从此已下为易计,非实法也。

已上则摩其旁,已上,时掌反,注同。大,音泰,刘它贺反,下同。鑢,音虑。

[疏]注“郑司”至“则浊”

释曰:先郑直云“摩鑢其旁”,不言处所,故后郑增成之。凡乐器,厚则声清,薄则声浊,今大上,是声清,故摩使薄,薄而广则浊也。

已下则摩其聑。聑,音端,刘又音穿,本或作端。

[疏]注“大下”至“则清”

释曰:此声浊由薄,薄不可使厚,故摩使短,短则形小,形小则厚,厚则声清也。

矢人为矢,鎍矢参分,茀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后。鎍矢,音侯,刘音侯。茀,音杀,色黠反,刘色例反,李音拂。订,音亭,刘当定反。穢,古老反,下同。

[疏]注“参订”至“以前”

释曰:云“参订之而平”者,以其言参分,一在前,二在后,明据称量得订而言之,云“前有铁重也”者,若不前铁重,何以参分得订也。引《司弓矢职》者,彼鎍矢与杀矢相对,茀矢自与砫矢相对。此上既言鎍矢,明下宜有杀矢对之,故破此茀为杀也。先郑云“一在前,谓箭穢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者,后郑意,直据近镞铁多,先郑据长短,又以参分杀一,近镞宜细,以其镞长,近镞虽杀犹重,与后郑义合,故引之在下也。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絜,苦结反,又音结。砫,音增。

[疏]注“铁差”至“砫矢”

释曰:云“铁差短小也”者,前参分一在前得订,此五分二在前得订,故知铁差短小也。云“兵矢谓枉矢、絜矢也”者,以《司弓矢职》参之,下有七分,当茀矢砫矢,此五分,当枉矢絜矢也。云“田矢,谓砫矢”者,依《郑志》。此云田矢谓砫矢,非谓经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若然,既非经之田矢,郑言之者,欲见砫矢正田矢。此经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经枉矢、絜矢非直为兵矢,亦将田猎,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按《郑志》,赵商问:“《司弓矢》注云:‘凡矢之制,砫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按《矢人职》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注云:‘田矢谓砫矢。’数不当应,不知所裁。”答曰:“‘田矢谓砫矢’,此先定,后云‘此二矢亦可以田’。顷若少疾,此疏初在箧笥之间,属录事得之,谨答。”若然,郑君本意,以砫矢为田矢,非经田矢,自是寻常田矢。“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经田矢是枉矢、絜矢,非直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此郑云“田矢谓砫矢”,按《司弓矢职》,枉矢、絜矢言利诸田猎,茀矢、砫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猎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猎也。按《司弓矢职》,枉矢、絜矢在前,后乃云鎍矢、杀矢,此《矢人》先言鎍矢、杀矢者,彼据事之重者为先,以其枉矢、絜矢用诸战伐是重,故在前,此据铁轻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杀,依注为茀,刘符弗反,李音拂。

[疏]注“铁又”至“为茀”

释曰:上经已破“茀”当为杀,此杀固宜为茀,与砫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证之也。此经直言茀矢,不言砫矢者,以其与茀矢同制,故略而不言也。言“铁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杀,本又作閷,色界反,注下皆同。趣,七喻反,一音促。镞,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注“矢穢”至“镞也”

释曰:按《穢人》注:“矢服长短之制,未闻。”今此注云“矢穢长二尺”,彼以无正文,故云未闻。此云三尺者,约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五分其长而羽其一,羽,于付反,注及下同。以其筩厚为之羽深,筩,古老反,下相筩同。水之以辨其阴阳,辨,皮勉反,刘方免反。

[疏]注“辨犹”至“阳浮”

释曰:就其浮沈刻记之。

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夹,古洽反,刘古协反。比,毗志反,下及注同。

[疏]注“夹其”至“括也”

释曰:云“弓矢比在穢两旁”者,以其弓竖用之,故比在穢之两畔。云“弩矢比在上下”者,以其弩弓横用之,故比在穢上下。云“设羽於四角”者,无问弓之矢,弩之矢,比在两旁上下,皆设羽於四角,同也。

参分其羽以设其刃,

[疏]注“刃二寸”

释曰:知“刃二寸”者,以其言“参分其羽以设其刃”,不可参分取二分,作四寸刃,明知参分取一,得二寸为刃,故知刃二寸。

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矣。惮,音怛,都达反,李直旦反,注同,李又直丹反。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铤,直顶反。垸,音丸。

[疏]注“刃长”至“一尺”

释曰:知脱“二”字者,据上参分其羽,以设其刃,若刃一寸,则羽三寸,知一尺五寸,便大短,明知脱“二”字也。

前弱则俛,后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趮。趮,音躁,子到反,旁掉也,沈又色到反。掉,徒吊反。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摇,本又作,羊招反。

[疏]“是故”至“节也”

释曰:上经陈幹羽失所,今此经说知矢之羽病状,故云“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

桡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桡,乃孝反。称,尺证反。搦,女角反。

[疏]“桡之”至“称也”

释曰:此经说知矢幹之病状。此言“鸿”,即上文“强”是也。此言“杀”,即上文“弱”是也。

凡相筩,欲生而抟,同抟欲重,同重节欲疏,同疏欲?。相,息亮反,注同。抟,徒丸反。蠹,丁故反。

[疏]注“相犹”至“?也”

释曰:云“生谓无瑕蠹也”者,直言“欲生”,於义无所取,故以无瑕蠹解之。无瑕,谓无异色。无蠹,谓无蠹孔也。云“抟读如抟黍之抟”者,读如《尔雅·释鸟》,黄鸟,抟黍也。此取其抟圜之义。先郑云“欲?,欲其色如?也”者,观经?,义取坚实。先郑云色如?,即是坚实者。

陶人为甗,实二鬴,厚半寸,唇寸。盆,实二鬴,厚半寸,唇寸。甑,实二鬴,厚半寸,唇寸,七穿。甗,鱼辇反,又音唁,刘鱼建反,沈鱼偃反,一音彦,甑也。鬴,音辅。

[疏]注“量六”至“底甑”

释曰:六斗四升曰鬴,昭三年《左氏传》齐晏子辞。云“甗无底甑”者,对甑七穿,是有底甑。

鬲,实五觳,厚半寸,唇寸庾,实二觳,厚半寸,唇寸。鬲实,音历。觳,音斛。

[疏]注“郑司”至“之庾”

释曰:先郑云“觳读为斛,觳受三斗”,又引“《聘礼记》有斛”者,按下《瓬人》“豆实三而成觳”,受斗二升,有成文。而先郑读“觳”为“斛”,斛受十斗。又云“觳受三斗”,复引《聘礼记》有斛,其言自相乱,后郑皆不从之也。“玄谓豆实三而成觳”,出於下文,引之破先郑觳受三斗或十斗也。读“庾”为“请益与之庾”之庾者,读从《论语》孔子、冉有辞。《小尔雅》“匊二升,二匊为豆,豆四升,四豆曰区,四区曰釜,二釜有半谓之庾”者,庾本有二法,故《聘礼记》云“十六斗曰籶”,注云:“今文籶为逾。”逾即庾也。按昭二十六年,申丰云“粟五千庾”,杜注云:“庾,十六斗。”以此知庾有二法也。

瓬人为簋,实一觳,崇尺,厚半寸,唇寸,豆实三而成觳,崇尺。瓬,方往反。

[疏]“瓬人”至“崇尺”

释曰:祭宗庙皆用木簋,今此用瓦簋,据祭天地及外神尚质,器用陶匏之类也。注云“豆实四升”者,晏子辞。按《易·损卦·彖》云:“二簋可用享。”四,以簋进黍稷於神也。初与二直,其四与五承上,故用二簋。四,《巽》爻也,《巽》为木。五,《离》爻也,《离》为日。日体圜,木器而圜,簋象也。是以知以木为之,宗庙用之。若祭天地外神等,则用瓦簋,故《郊特牲》云“扫地而祭,於其质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是其义也。若然,簋法圆。《舍人》注云:“方曰簠,圆曰簋。”注与此合。《孝经》云:“陈其簠簋。”注云“内圆外方”者,彼发簠而言之。

凡陶瓬之事,髻垦薜不入市。髻,音刮。垦,苦狠反。薜,卜革反,刘薄駮反,注同。,音剥,又音雹,或蒲到反。为,于伪反。任,音壬。跀,刘音月,或五刮反,一音兀,又五活反。坟,扶粉反。致,直吏反。

[疏]注“为其”至“致也”

释曰:先郑云“髻”读为“刮”,刮是乱刮摩之义,故“不任用”理无所取,故后郑不从。“薜”,读为“药黄檗”之檗,取音同。又以“”为“剥”者,凡为器,无剥破之义,故后郑亦不从也。玄谓“髻”读为“跀”,跀,谓器不正,欹邪者也。

器中?,豆中县。中,丁仲反,下同。?,市专反,注辁同。县,音玄,后皆放此。拊,音附,又方附反。尌,音树,本又作树。儗,疑纪反。度,待洛反。

[疏]注“?读”至“之柄”

释曰:云“?读如车辁之辁”者,读从《杂记》“载以辁车”之辁,取音同也。云“尌?其侧”者,按下文“?崇四尺”,上下高四尺,无邪曲。转其均之时,当拟度此?,宜与?相应,其器则正也。“豆中县”者,豆柄,中央把之者,长一尺,宜上下直与县绳相应,其豆则直。

?崇四尺,方四寸。垺,芳符反,又普回反。胜,音升。

[疏]注“凡器”至“式焉”

释曰:“高於此”,谓崇四尺有馀也。“厚於此”,谓厚於此四寸,谓垺拊四畔各一寸也。埒厚,火气不交,埒不孰则易破者也。

梓人为箂虡。{箂六},息允反,本又作笋。虡,音巨。植,直吏反,又时力反。

[疏]“梓人为箂虡”

释曰:此文与下文为总目耳,故下文重说为箂虡之法也。

注“乐器”至“之{箂六}”

释曰:乐器所县於箂虡者,谓锺、磬、閐者也。先郑“箂”读为“竹箂”之“箂”,箂,谓竹初生,则醢人箂菹者也。亦取音同也。

天下之大兽五:脂者,膏者,舏者,羽者,鳞者。舏,力果反,下同。貔,音毗。螭,来知反。

[疏]“天下”至“鳞者”

释曰:此文亦与下为目,故下亦别列五者,所用不同也。

注“脂牛”至“之属”

释曰:知“脂是牛羊属,膏,豕属”者,下云二者祭宗庙以为牲,故知也。郑注《内则》云:“凝者曰脂,释者曰膏。”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45下一页末页共5页/10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