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六

作者: 贾公彦14,889】字 目 录

凶礼之五事。

注“此九职”至“犹足”

释曰:知此万民之贡是九职者,案《大宰》云九职任万民,此上文又云九功,此贡即是九职之功所税,故知此是九职之财也。案《大行人》,六服诸侯因朝所贡之物,与《大宰》九贡岁之常贡,虽曰时节不同,贡物有异,要六服之贡与九贡多同,亦入吊用之数。又且九贡言入吊用,九赋言入九式,有馀财亦入府库,是以上文掌九贡九赋,受其货贿,颁於受藏受用之府也。

凡式贡之馀财以共玩好之用。

[疏]“凡式”至“之用”

释曰:式谓九式,贡谓九贡及万民之贡。有馀财,以供玩好器物之用。

注“谓先”至“互文”

释曰:经言“馀财”,明知先给九式及吊用,足府库之馀也。经言“式贡”者,式即上文九赋之财,给九式之馀也。贡即上文邦国之贡及万民之贡也。“言式言贡互文”者,式谓九赋,贡谓九贡及万民之贡。但赋言式,据用而言,其实亦有赋,贡据贡上为名,亦有用,故云互文也。

凡邦之赋用,取具焉。

[疏]“凡邦”至“具焉”

释曰:上有九贡、九赋、九功,此特言赋,明兼有九贡九功,亦取具焉。

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

[疏]“岁终”至“会之”

释曰:货贿之人者,谓九贡、九赋、九功入来至大府。言出者,大府以货贿分置於众府,及给九式之用,亦是至岁终总会计之。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好,呼报反,及《内府》皆同。藏,才浪反,注同。

[疏]“玉府”至“之藏”

释曰: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者,言玉府以玉为主,玉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注“良善”至“之者”

释曰:言“此物皆式贡之馀财所作”者,案上《大府》云“式贡之馀财以共玩好之用”,彼玩好之中兼有金玉、兵器,故知式贡馀财也。云“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即上《大府》云“受藏受用之府”是也。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蠙,刘薄田反,徐音频,一音父宾反。

[疏]注“佩玉”至“二玉”

释曰:“佩玉者,王之所带者”,谓佩於革带之上者也。“《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诗》云“言念君子,温其如玉”,是比德於玉。引此者,证王必服玉之意。云“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者,此亦《玉藻》文。所佩白玉,谓衡、璜、琚、瑀。玄组绶者,用玄组绦穿连衡璜等,使相承受。引“《诗传》”曰,谓是《韩诗》。“佩玉上有葱衡”者,衡,横也,谓葱玉为横梁。“下有双璜,冲牙”者,谓以组悬於衡之两头,两组之末皆有半壁曰璜,故曰只璜。又以一组悬於衡之中央,於末著冲牙,使前后触璜,故言冲牙。案《毛诗传》,衡璜之外别有琚瑀。其琚瑀所置,当於悬冲牙组之中央,又以二组穿於琚瑀之内角,斜系於衡之两头,於组末系於璜。云“蠙珠以纳其间”者,蠙,蝝也。珠出於蝝,故言蠙珠。纳其间者,组绳有五,皆穿珠於其间,故云以纳其间。“郑司农云服玉,冠饰十二玉”者,案《弁师》掌五冕,衮冕十二旒,鷩冕九旒,毳冕七旒,絺冕五旒,玄冕三旒,皆十二玉。冕则冠也。《弁师》又有皮弁、韦弁、冠弁,亦皆十二玉,故云冠饰十二玉也。

王齐,则共食玉。

[疏]“王齐则共食玉”

释曰:谓王祭祀之前散齐七日,致齐三日,是时则共王所食玉屑。

注“玉是”至“玉屑”

释曰:知玉是阳精之纯者,但玉声清,清则属阳。又案《楚语》云“王孙圉与赵简子言曰:玉足以庇荫嘉穣,使无水旱之灾,则宝之。珠足以御火,则宝之”。服氏云:“珠,水精,足以禁火。”如是,则玉是火精可知。云“食之以御水气”者,致齐时,居於路寝,思其笑语,思其志意之类,恐起动多,故须玉以御水气也。郑司农云“王齐当食玉屑”者,其玉屑研之乃可食,故云当食玉屑也。

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含,户暗反。枕尸,之鸩反。楔,先结反。令,力呈反。饭,扶晚反。

[疏]“大丧”至“角柶”

释曰:大丧谓王丧。“共含玉”者,含玉,璧形而小,以为口实。此不言赠玉、饭玉者,文不备。“复衣裳”者,王始死,招魂复魄之衣裳不在司服者,司服所掌,是寻常衣服,玉府所掌,皆王之美物。其衣服美者,亦玉府掌之。但所复衣裳用死者上服,故玉府供之。“角枕”者,所以枕尸。“角柶”者,将以禊齿。

注“角枕”至“以绥”

释曰:“郑司农云复,招魂也”者,人之死者,魂气上归於天,形魄仍在,欲招取其魂,复於魄内,故《离骚》有《招魂》篇。云“招魂复魄于大庙,至四郊”者,王有七庙及寝皆复焉,独言太庙,语虽不足,义犹可。又言至四郊,后郑不从之。云“角柶,角匕也”者,案《既夕礼》“楔貌如轭,上两末”,状如枇杷,拔屈中央楔齿。“玄谓复於四郊以绥”者,案夏采云:“以冕服复於太庙,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故郑云复於四郊以绥。言此者,破先郑於四郊亦以衣服。

掌王之燕衣服、衽、席、床、笫,凡亵器。衽,而甚反,又而鸩反。笫,侧美反,徐侧敏反。襗,刘音泽,徐待各反。箦,音责。

[疏]“掌王”至“亵器”

释曰:言“掌王之燕衣服”者,谓燕寝中所有衣服之属。“衽席”者,亦燕寝中卧席。“床笫”者,谓燕寝中床箦也。“凡亵器”者,亦谓燕寝中,以燕字为目,衣服已下至亵器,皆是燕。

注“燕衣”至“之属”

释曰:云“燕衣服者,巾絮”者,案《内则》“左佩纷帨”,纷帨即巾也。又妇事舅姑,佩有线纩,此絮则纩也。云“寝衣”者,《论语·乡党》云“必有寝衣,长一身有半。”郑注云“今之卧被”是也。又言“袍襗之属”者,案《毛诗》云,“岂曰无衣,与子同袍”、“与子同襗”是也。言之属者,寝衣之内所言不尽,故言之属以广之。云“皆良货贿所成”者,见上文云“凡良货贿之藏”,故知此良货贿所成。郑司农云“衽席,单席也”者,案《曲礼》云“请衽何趾”,郑注云:“衽,卧席。”又案《斯干》诗云“下莞上簟”,《内则》云“敛枕箧、簟席、襡器而藏之”。司农云单席,则卧之簟席。云“亵器,清器,虎子之属”者,既在燕寝之中私亵之器,故知清器虎子之属。案《内竖》“及葬,执亵器以从遣车”,彼亵器,振饰飄沐之器,彼亵器与此注不同。彼从葬於死者,不用清器,故为飄沐之器。

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敦,音对,徐丁雷反,注同。盛,音成,下同。歃,色洽反,徐霜腊反。

[疏]“若合”至“玉敦”

释曰:“合诸侯”者,谓时见曰会,若《司仪》所云“为坛十有二寻,王与诸侯杀牲歃血而盟”,则供珠槃玉敦。

注“敦槃”至“玉器”

释曰:言“敦,槃类”者,按《明堂位》有虞氏之两敦,郑玄云“制之异同未闻”。此云槃类者,以经云玉敦,与珠槃相将之物,故云槃类。其制犹自未闻也。云“珠玉以为饰”者,此槃敦应以木为之,将珠玉为饰耳。云“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者,案《特牲》、《少牢》皆敦盛黍稷,以槃盛血虽无文,郊血及血以告杀,当以槃盛血也。云“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槃以盛牛耳”者,祭祀之时有黍稷,故敦中盛黍稷。今盟无黍稷,敦中宜盛血,牛耳宜在槃。云“尸盟者执之”者,案《左氏》哀公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吴公子姑曹发阳之役,卫石魋。’武伯曰:‘然则彘也。’”注云:“彘,武伯名也。鲁於齐为小国,故曰彘也。”是盟小国执牛耳。尸犹主也。小国主盟,故使执牛耳也。知此珠槃玉敦为盟而设者,案《戎右》云:“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替牛耳,桃茢。”彼注云:“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割牛耳取血,助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是以知珠槃玉敦为盟而设。若然,执牛耳是小国尸盟者也。若以歃血,则大国在先,故哀公十七年吴晋争先,《国语》曰:“吴公先歃,晋亚之。”既言争先,是以知大国当在先。若诸侯相与盟,则大国戎右执牛耳也。

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织,音志,一音至,又如字。为,于伪反。遗,唯季反,下同。

[疏]“凡王”至“藏之”

释曰:言“凡王之献金玉”者,谓金玉已下皆是拟王献遗诸侯,故云“受而藏之”。

注“谓百”至“绣锦”

释曰:云“谓百工为王所作”者,谓金玉已下,皆是百工为王所作者,可以献遗诸侯也。云“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者,若正法,上於下曰赐,下於上曰献。若尊敬前人,虽上於下亦曰献,是以天子於诸侯云献。案《月令》“后妃献茧”,郑注“谓献於后妃”。知此王之献金玉非是献金玉於王者,案下《内府职》,“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彼是诸侯献王,入内府藏之,不得在此,故知金玉是“献遗诸侯”者也。况诸侯中兼有二王之后。二王之后,王所尊敬,自然称献也。若王肃之义,取《家语》曰:“吾闻之,君取於臣曰取,与於君曰赐。臣取於君曰假,与於君谓之献。”以此难郑君。郑君弟子马昭之等难王肃:“《礼记》曰‘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况诸侯之中有二王之后,何得不云献也?”云“通行曰馈”者,言通行者,上於下,下於上,及平敌相於,皆可云馈。康子馈药,阳货馈孔子豚,皆是上於下曰馈。《膳夫职》云“王馈用六穣”,及《少牢》、《特牲》称馈食之礼,并是於尊者曰馈。朋友之馈,虽车马不拜,是平敌相馈。故郑云通行曰馈。“《春秋》曰齐侯来献戎捷,尊鲁也”者,案庄公三十一年《公羊》云:“齐侯来献戎捷。齐,大国也,曷为亲来献戎捷?威我也。”《左传》云:“非礼也。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中国则否。”《穣梁》云:“齐侯来献捷者,内齐侯也。”注云:“泰曰齐桓,内救中国,外攘夷狄,亲倚之情,不以齐为异国,故不称使,若同二国也。然《三传》皆不解献义,今郑引者,以齐大于鲁,言来献,明尊之则曰献,未必要卑者於尊乃得言献。

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

[疏]“凡王”至“货贿”

释曰:此谓王於群臣有恩好,因燕饮而赐之货贿者也。

内府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

[疏]“内府”至“大用”

释曰:“掌受九贡九赋九功”者,此九贡以下而言受,即是《大府》所云“九贡已下颁之於受藏之府”是也。案彼注云“受藏之府若内府也”,则此九贡等由大府而来,内府皆受藏之也。云“良兵、良器”者,此是冬官百工所作,亦由大府而来。良兵谓弓矢殳矛戈戟五兵之良者,良器谓车乘及礼乐器之善者。云“以待邦之大用”者,谓诸侯来朝觐,所颁赐者也。

注“大用”至“颁赐”

释曰:掌给九式及吊用,是大府所给也,玩好之用,玉府所给也。此又言以待邦之大用,明是朝觐颁赐可知。

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

[疏]“凡四”至“入焉”

释曰:云“凡四方之币献”者,谓四方诸侯来朝觐,及遣卿大夫来聘问,将币三享,贡献珍异,有此金玉及齿革之等。金者,谓若《禹贡》“惟金三品”之类。玉者,谓若《禹贡》“球琳琅玕”之类。齿谓若象牙之类,革谓若犀皮之类。兵器者,《禹贡》无贡兵器之法,此周时有之。凡良货贿,其不良者入於职内,给国之用,此良者入内府,以给王之用。

注“诸侯”至“国珍”

释曰:“诸侯朝聘所献国珍”者,《觐礼》所云“一马卓上,九马随之,龟金竹箭,分为三享”是也。诸侯遣臣聘所献国珍者,谓若《聘礼》束帛加璧,庭实乘皮之等是也。此因朝聘而贡,先入於掌货贿,入其要於大府,乃始通之於内府也。

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使,所吏反。

[疏]“凡適”至“奉之”

释曰:言“凡適四方使”者,谓使公卿大夫聘问诸侯,若《大行人》所云“间问省頫”之等。“共其所受之物”,谓使者受将行之物,则内府奉而与之。

注“王所”至“侯者”

释曰:即上王之献金玉兵器已下是也,彼据藏之,此据用之。

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治,直吏反。

[疏]注“冢宰”至“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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