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全在于蒙。以天時言,晦者,開朗之機。以人事盲,昏者,昭明之候。但世人未之察耳。孟子曰: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赤子之心即所為蒙。
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
《象》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象》曰:雲上于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于郊。利用恆,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无咎,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雖一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水天需
剛健之才,不難於濟難,而難于不犯難。初,已出門而需于郊矣,而能不遽進,我知其不犯難門也。但恐其或不耐久,有失常心,則雖犯難,不顧耳。故以利用恆,无咎告之。九二,需而近險,有需于沙之象。夫沙非水也,而為水之所必至,則雖曰需于沙,與水中行實類。而二以剛明之才居中,四顧聞小有言,遂得終吉,而能以吉終焉。九三遇剛,不安于沙,反需而及于泥。夫泥之陷人也甚于沙三,豈不慮及?此但三知水之不能為災,而不知災在外也。既諂于泥,則歡進不得,欲退不能,寇之來也。非自我致之而誰也?是慮之不熟也,需之不審也,過剛之所致也。然以其剛也,因是而曲加敬慎焉,必不敗矣。不敗固善,然何如早不及泥之為愈。然則險在前而不能需,縱乾之剛健,亦不能免于陷與困窮也,而昆六四與上之柔哉。今六四居坎之下,其象為需而見傷,若不能出矣,而反得出于坎陷之穴中者,以其能順以聽。九五,寧見傷而不遽進也。此九五正中之力也。上六,處坎之上,時將出坎,乃不能需而反入于坎陷之穴,不亦甚乎。故告之曰:雖入于穴矣,猶幸而有不速之客來也。蓋九三應上,本是上客。今三敬慎不敗,已出險而來矣。來則敬之,亦可以保終吉也。
雖入穴,何傷乎?然則上雖幸三之來,亦實施#27五之戒也。吾以是觀之,陰柔患不能出而陽剛患不能需。此需之卦,聖人專為陽剛之人說法矣。利用恆,所以戒物也。小有言,所以戒#28二也。致寇至,所以戒三也。誰戒之需,而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利涉大川而往,有功之九五也。蓋五身在問#29中而忘其險,唯知酒食是需,亦猶困之。九二身處困中而忘其困,唯知困于酒食而已。此處需處困之至德要道也。故日貞吉#30。而又曰:以正中至矣。嗚呼,安居不動以待,食飲尚不出郊,況及泥邪?劉用相曰:三人即九三。三雖不當九五之位,然剛也、健也,敬之自未大失也。此卦唯六四能順以聽,九五餘皆有乾健陰亢,不能待,不能聽之象。非五以天位臨之,以正中示之,以不一而足丁寧誡諭之,弗需也。此五之所以為光亨也。
附錄
金汝白曰:四與上,坎中二#31陰,故皆言穴,猶坎卦初與三皆云坎成也。
王畿曰:乾之剛健,上進遇險而不遽進,故需有亨道。苟以柔弱之質需,緩而不進,則是需者事之賦也。
《說文》曰:須,從頁,首也。從彡#32;毛飾也。本須鬢之須,借為所須之須。方時化曰:夫子用以解需,謂須九五也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室,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33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通,其邑人三百戶,无眚。
《象》曰:不克訟,歸通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攘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錫之擊帶,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天水訟
方時化曰:此卦上剛下險,險而健。險而不健則訟不成,健而不險則訟不成,唯險而健訟斯成矣。然訟,其可成乎?訟,其可終乎?訟,其可以長而或從王事,必永所事乎?幸有九五中正之大人,必欲使人元訟,而為訟者之所利見。而九二又剛來而得中,是以不克訟而訟自不成、自不終、自不永且長,而卒入于淵也。夫陽實陰虛,剛來得中孚實明甚。一陽在內陷于陰、險、窒、惕甚明。以窒故訟,以惕故不終訟,況見九五哉。故一見九五即愧悔不暇,不克訟,歸而通,宜矣。夫二,險之主也?內體皆其素所左右之人也。既訟于五,大訟興矣。株連不既眾乎。今歸而通,則其邑人三百戶兔災必也。此九二之不終訟然也。若初與四,兩不欲終訟者也。上與三,三亦非欲訟者,但恐或有起釁而致上之從王事耳。于是或者遂,因而有筆帶之錫,而上亦因而不克訟焉,則是五爻皆以利見九五,而訟元由終矣。五之元吉而中正何如哉。故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元訟乎,正九五之謂矣。是以九五一爻,但言訟元吉,而不言聽訟,元吉#34 也。若聽之縱善,安能元吉?以今觀之,初柔居下,以柔自安,不永所事,雖小有言,辯明即止。其以不終訟獲吉,宜也。四五同體,利見九五,復而就命,變而安貞,獨能不失九五倦倦不欲訟之意。其以不終訟獲吉,尤其宜也。上雖過剛居上,然三唯知舊德是食,始雖厲而終則吉矣。嗚呼,肇帶之錫也,三褫之愧也,則謂上能不終訟亦可也。何也?以其猶有愧心也。恐其元面目以見九五也。
附錄
楊中立曰:天左旋而水束注,違行也。作事至于違行而後謀之,則元及矣。
王畿曰:天為三才之始,水為五行之始。君子法之作事、謀始,凡事有始、有中、有終訟、中吉、終凶。能謀始以絕訟,端中與終,不必言矣。又曰:觀天水違行之象,天左旋,五星右轉之說,益有足徵也。
坎下坤上
師:貞,丈人吉,无咎。
《彖》#35 曰:師,眾也。貞,正也。
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九二:在師,中吉无咎,王三錫命。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六三:師或輿尸,凶。
《象》曰:師或輿尸,大元功也。
六四:師左次,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无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上六:太君有命,開國承#36家,小人勿用。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
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地水師
水附于地日比,比附也。附之以求安,非九五剛中不可。地中有水曰師。師,眾也,而能以眾正,非九二剛中不能。是故卦以九二為丈人焉,必得丈人而專任之,乃可以吉而无咎。信矣哉。用眾之難也,能以眾正,雖王天下可也。故曰:貞,正也。貞者何?田有禽,利執言。用之有辭,所謂貞也。以此用眾,則是用之以正邦,用之以開國,用之以綏懷,非貞而何?是故以此毒民而民從之,以其貞也。但苟不知專任之道,則雖有九二之丈人,而欲其有功也亦難。所謂既使長子帥師,而又使弟子輿尸者也。如是則雖貞亦凶,終必敗亂。欲其吉且无咎,又可得與,又何取于貞也?固知師之難,難在于眾正。眾正之難,難在于得丈人。然得丈人固難,而能用丈人者尤難。今九二居下得中,正當丈人之選而六五應之,亦非是不能用之者。但恐其有二三之雜,用之而未必專耳。故初六方出門即戒以失律,曰:師之律令一出長子,他人不得專也。初若敢專,即為失律。夫失律,即臧亦凶,瓦不臧邪?臧即貞。今六五既能以二為長子而錫命之者三,二亦以師中之吉而坐承六五天寵之錫,乃初六不兔夫律之戒,六三不免輿尸之疑,六五又不免弟子之使,小人之用者。坤體柔順,恐其有此也。唯六四得正,為偏將軍以居左,而能左次以待命。故曰:師或輿尸,大元功也。大指一#37,苟或輿尸,大即无功。六五其尚可使弟子問之與,故于上爻復繫之曰:大君命將出師,本為開國承家之故,用之以綏懷萬邦,不宜使小人參之者也。參以小人,定必亂邦。蓋九二,陽剛也,長子也、丈人也、初也、三也,皆陰柔也。柔為弟子,弟子只宜使之聽命于長子。陰為小人,小人只宜使之聽命于丈人。而可用小人之言,聽弟子輩主其事邪?吁,千載而下,有賢將而不得專主者,其禍敗率以此矣。唐以魚朝恩為觀軍容,使則雖李臨淮千古之英,郭汾陽人物之大,不免喪師失律。彼代宗者非不與之親經患難,並時收復兩京也,而卒信用小人,復出蒙塵于陝,此元他,柔而易搖,真如此師中之六五也。固宜聖人之倦倦以示戒也。
附錄
坡公解曰:丈人,詩所謂老成人也。祭公謀父曰:先王耀德不觀兵。夫兵,戢而時動,動則威觀則玩,玩則不震。故地中有水。師言兵,當如水行于地中而人不知也。劉用相曰:二五相應,錫可知。越四與三,而後二、三錫可知。弟子即小人,亦非有二。
熊過曰:師以一陽統五陰,蓋古者五人為伍,五伍為兩,五兩為卒,五卒為旅,皆自五起數也。輿尸,程先生謂眾主。按古語曰:輿論輿人之誦,皆眾也。詩誰,其尸之尸主也。
楊敬仲曰:水行地中,有以容之,則畜而聚師象也。不畜則不聚,以其元有容之者耳。
易因上經卷之一竟
#1此標題原無,系整理者所加。後文有類似于此情死者,均不再出注。
#2『彖』原本為『象』,據《周易》通行本改。
#3 據《周易》通行本,此句後有『不見是而無悶』。
#4『夫』 原作『天』,據《周易》通行本改。
#5『天』,汲古閣本作一『大』 。
#6『莊生』,伋古閣本作『莊子』。
#7『地』,汲古閣本作『氣』。
#8『因』,伋古閣本作『困』 。
#9『日』,伋古閣本作『臼』。
#10『之』,《周易》通行本作『以』 。
#11『害』,《周易》通行本作『窮』 。
#12『人』,汲古閣本作『夫』 。
#13『載』,汲古閣本作『成』。
#14『打』,汲古閣本作『何』 。
#15『女』,伋古閣本作『安』 。
#16『層』,汲古閣本作『厚』 。
#17『志』,汲古閣本作『主』。
#18『來』,圾古閣本作『求』 。
#19『羅』,汲古閣本作『懼』 。
#20『非』,汲古閣本作『雖』。
#21『無』 當為『先』,據文義改。
#22『以』,汲古閣本作『合』 。
#23『坎下艮上』原作『坎上艮下』,據卦的結構改。
#24『之』後,《周易》通行本尚有『吝』。
#25『即』當為『時』,據文義改。
#26『未』,汲古閣本作『謂』 。
#27『施』,汲古閣本作『受』 。
#28『戒』後疑脫『二』。
#29『問』,汲古閣本為『 險』。
#30『吉』原為『告』 ,據汲古閣本改。
#31『二』原為『一』 ,據圾古閣本改。
#32『彡』原為『多』 ,據伋古閣本改。
#33『其』原為『兵』 ,據《周易》通行本改。
#34『吉』原為『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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