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新注 - 汉书新注卷十四 诸侯王表第二

作者: 施丁5,310】字 目 录

、吴、淮南。长沙王吴芮为异姓,不计在内。(3)雁门:郡名。治善无(在今山西右玉县东南)。(4)辽阳:辽水之阳。(5)常山:郡名。治元氏(在今河北元氏县西北)。(6)太行:山名。左:指东。(7)河、济:二水名。黄河、济水。(8)渐:浸入。海:指渤海。(9)谷、泗:二水名。(10)奄:覆也。龟、蒙:二山名。⑾薄:迫近。会稽:山名。在今浙江绍兴东南。⑿荆、吴:高帝六年为荆国,十年更名吴,实为一国。⒀淮:淮河。濒(bīn):水边。⒁庐、衡:二山名。⒂陂:陂泽。汉:水名。阳:水北曰阳。⒃亘:绵亘。九嶷:山名。⒄比(bǐ,旧读bì):紧靠。⒅周匝(zā):周围。三陲:这里指汉之北、东、南三边。⒆胡、越:指匈奴、南越。⒇三河:指河东、河南、河内三郡。东郡、颍川、南阳:皆郡名。(21)江陵:县名。今湖北江陵。巴、蜀:二郡名。(22)云中、陇西:皆郡名。(23)京师:指长安(在今西安市西北)。内史:秦始置。掌治京畿地区,相当于后世的京兆尹。十五郡:此以秦地计之,于三十六郡中得十五郡,即:内史、河东、河南、河内(即三川)、东郡、颍川、南阳、蜀郡、巴郡、汉中、陇西、北地、上郡、云中、上党。(24)藩国之制:贾谊《新书》曰:“天子之与诸侯,臣同,御同,宫墙门卫同。”本书《百官表》曰:“王国都官如汉朝。”王国维《齐鲁封泥集存序》对汉朝王国之制有所考证。(25)日不暇给:事务繁多而时间不足。(26)晏如:安然。(27)太宗:汉文帝。

然诸侯原本以大,末流滥以致溢,小者淫荒越法,大者睽孤横逆(1),以害身丧国。故文帝采贾生之议分齐、赵(2),景帝用晁错之计削吴、楚。武帝施主父之册(策)(3),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自此以来,齐分为七(4),赵分为六(5),梁分为五(6),淮南分为三(7)。皇子始立者,大国不过十余城。长沙、燕、代虽有旧名,皆亡(无)南北边矣(8)。景遭七国之难,抑损诸侯,减黜其官(9)。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10)设附益之法⑾,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⑿。

(1)睽孤:乖离而独处。(2)贾生:贾谊。贾生之议:“众建诸侯而少其力。”(3)主父:主父偃。主父之策:推恩分封诸侯王之子弟。(4)齐分为七:谓齐、城阳、济北、济南、淄川、胶西、胶东。(5)赵分为六:谓赵、中山、广川、河间、常山、清河。(6)梁分为五:谓梁、济川、济东、山阳、济阴。(7)淮南分为三:谓淮南、衡山、庐江。(8)亡(无)南北边:此意谓汉于长沙之南,燕、代之北,皆置郡。(9)减黜其官:景帝平七国之乱后,对诸侯王国,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等官,损大夫、谒者诸官长丞员等。(10)左官:汉代以右为尊,故称仕于诸侯者为左官。左官之律:规定仕于诸侯者,低于朝廷官员。⑾附益:谓阿媚诸侯。附益之法:规定凡阿媚诸侯者,以重法治之。⑿与:干预。

至于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1),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无)异。而本朝短世,国统三绝(2),是故王莽知汉中外殚微(3),本末俱弱,亡(无)所忌惮,生其奸心;因母后之权(4),假伊周之称,颛(专)作威福庙堂之上,不降阶序而运天下(5)。诈谋既成,遂据南面之尊,分遣五威之吏,驰传天下,班行符命(6)。汉诸侯王厥角稽首(7),奉上玺韍(绂)(8),惟恐在后,或乃称美颂德,以求容媚,岂不哀哉!是以究其终始强弱之变,明监(鉴)戒焉。

(1)继体苗裔:始封的诸侯之后裔。(2)国统三绝:成帝、哀帝、平帝皆早崩,又无继嗣。(3)殚:尽。(4)母后:指元后王政君。(5)阶序:台阶的级次。(6)班行:宣传;散布。(7)厥:顿也。角:额角。稽首:跪拜时头至于地。(8)玺:帝王的玉玺。绂(fū):系印的丝带。

(1)四年:当作“三年”。三年:当作“四年”。参考本传。(2)代王喜:喜以子濞封吴,追封吴顷王,见《平纪》及《王子侯表》。

(1)十二年:当作“十年”。夏燮曰:按襄以孝惠七年嗣,则以孝文二年嗣,则襄之立,实十年。(2)二月乙卯:《文纪》作“三月乙卯”,三月壬申朔,无乙卯,《纪》误。(3)顺:《史表》作“贺”。(4)元始:“永始”之误。云弟:《传》作“云兄”。

(1)四年:当作“三年”。自孝文十六年至孝景三年,正十一年。(2)悼王:当作“悼惠王”。

(1)武城:或作“武成”。(2)熊渠:《传》作“雄渠”。(3)弟:《传》作“兄”。(4)六年正月丙午立:《表》以荆王贾次于代王喜、齐王肥之后,误。荆王贾与楚元王交同以六年正月丙午立,代王喜与齐王肥同以六年正月壬子立,丙午在壬子前六日,故荆王贾当次于楚元王交,而处代王喜、齐王肥之前。

(1)二十三年:自高帝十一年立,至文帝六年废,当是二十二年。(2)四十三年:误。衡山王赐,文帝十六年立为庐江王,立十二年徙衡山王,时为孝景四年。自孝景四年至元狩元年自杀,为三十二年。(3)成:《传》与《王子侯表》皆作“式”。

(1)九年四月立:赵隐王九年四月立,而淮南王长十一年十月立,两者次序颠倒。(2)代王:刘恒。钱大昭曰:凡皇帝初封之国,《表》不书名,尊君也。胶东王、阳武侯皆同。(3)三月丙午:案三月丙辰朔,无丙午。夏燮曰:“证之本纪,恢封梁王,与淮阳王友之封同日。(淮阳后徙王赵)此表下文赵幽王友以‘十一年三月丙寅’封,则此‘午’字当为‘寅’字之误。”《史表》作“二月丙午”,亦误。(4)元年:《文纪》元年十二月立。

(1)二月乙卯:点校本《校勘记》作“三月”,误。三月无乙卯。(2)二月甲午:《史表》作“三月甲午”,误。二月有甲午,三月无甲午。(3)二年:当作“三年”。(4)二十六年:《传》作“九年”,误。自文帝三年至孝景六年,正二十六年。(5)二十四年:《传》作“四十二年”,误。自孝景六年至元朔元年,为二十四年,《传》言“元朔中”正合。(6)右:在原竖排本中指右方,在今横排本中则指上方。下同。

(1)揖:《文纪》记封以武、参、揖为次,《文三王传》亦然。揖为文帝少子,当次于梁王武、代王参之后。(2)十年:“九年”之误。梁孝王武,文帝二年立为代王,文帝四年徙为淮阳王,文帝十二年徙为梁王,见本传。自文帝四年至十二年,只九年。(3)后元年:王先谦曰:“孝王子五王,同以孝景中六年立,而书‘后元年’嗣者,史书王侯嗣位,例不并书初立之年,而有参差,皆传写之误,全书各表可参稽。读者不达斯旨,或反以不书中六年嗣为误,失考之甚也。”(4)贞:《传》“顷”。

(1)济川:王先谦曰:济川国,后为陈留郡。(2)济东:废于元鼎元年。(3)不识:济阴王不识,始立于景帝中六年,薨于后元年,《传》作“立一年薨”,是。点校本《校勘记》作“二年”,误。

(1)七年:当作“十七年”。刘参于文帝二年二月立为太原王,三年更为代王,薨于文帝后二年,正十七年。《传》言十七年,不误。(2)阳:《传》作“汤”。(3)四年:地节四年。(4)不周:《传》、《史表》俱作“不害”,是。(5)基:《传》、《史表》俱作“堪”。(6)缓:顷王缓薨于天汉四年,实为十七年。夏燮曰:“顷王当薨于天汉四年,实止十六年也。《传》中亦作十七年,此盖据前王薨、后王即位之年并记之。表中似此者,间亦有之,非误也。”缓:《传》作“授”。

(1)二十八年:《武纪》余薨于元朔元年。(2)封:《传》作“劲”。(3)此格文字,当移至下格。(4)二十八年薨:非薨于元朔元年十二月,见《武纪》。(5)元狩二年:“二”,当作“元”。建因元狩元年淮南王安事件牵连而自杀。因除为广陵郡。(6)广世:《纪》作“广川”,《传》作“广陵”。(7)五年:当作“七年”。元始二年至王莽篡位,正七年。

(1)二月:当作“三月”。六十三年:二年三月立,薨于征和元年(见《纪》与《传》),实为六十四年。(2)平干:孟康云,平干即广平。(3)二十四年:自元凤元年至五凤二年,实为二十五年。

(1)四年:当作“三年”。旦薨于初元二年,故宗绍封于三年。三年:当作“四年”。宗以初元三年绍封,薨于永光元年,实为四年。(2)六月乙巳:《史表》作“六月乙亥”。景帝三年六月,有乙亥,无乙巳。(3)二年薨:《史表》载元鼎五年“哀王昌元年,即年薨”。(4)元封元年:《史表》作元鼎六年。(5)修:《传》作“循”。(6)一年:《传》作“三年”,是。夏燮曰:“惟一年薨,《传》作三年。据《传》下文言云客薨后,国绝十四年,为哀帝建平三年。是云客薨于鸿嘉四年,与“国绝十四年”之年正合。若如《表》作“一年薨”,则国绝十六矣。此当据《传》改正。

(1)广平:夏燮曰:“中山传至广平,遭王莽篡位而绝,中间并无再绝再绍之事。而《中山王传》则云广平王薨,无后,平帝元始二年,复立广川惠王之曾孙伦为广德王,奉靖王后。此非但螟蛉果蠃之妾,直则张冠李戴之诬矣。……伦之封自是奉广川惠王后,非奉中山靖王后也。”(2)乙巳:“己巳”之误。(3)十一月己酉:《史表》作“十一月乙丑”,是。孝景十一年辛酉朔,无己酉,有乙丑(初五日)。(4)十二年:《传》作“十三年”,是,越立于景帝中二年,薨于建元五年八月,正十三年。(5)五年:当作“六年”。四十五年:当作“四十四年”,自建元六年至征和元年,实四十四年。(6)去:疑有误。陈直曰:《西京杂记》卷六,作广川王名“去疾”,纪述在国内盗废古冢事,其名似以“去疾”为长。

(1)汝阳:《纪》《传》作“海阳”。(2)戴王子:当作“戴王弟子”,“子”上脱一“弟”字。榆:或作“伦、瘉”。(3)十四年:《传》作“十五年”,误。

(1)十四年:疑作十一年。王先谦曰:“传作十年薨,当元平元年也。此‘四’字衍。施之勉曰:“缪王,传作二十二年,是其即位当在本始二年,而夷王薨当在本始元年也。景祐本夷王十一年。始元四年至本始元年,十一年。此‘四’乃‘一’之误。(2)本始元年:疑作本始二年。二十三年:疑为二十二年。施之勉曰:“夷王薨于本始元年,是缪王嗣在本始二年也。顷王光嗣在甘露四年,是缪王薨在三年也。本始三年至甘露三年,二十二年。《传》是,此误。”(3)中三年三月丁酉立:此无误。《纪》作“九月”,官本作“二月”,《史表》作“丁巳”,皆误。(4)三十二年薨:舜薨于元鼎三年四月。

(1)此有误。施之勉曰:“《史表》、《世家》、《地理志》均以思王商元鼎四年立,是也。又,《史表》思王商薨于太初二年。元鼎四年至太初二年,十一年,《世家》作‘十一年’,是连薨之年数在内。《史表》及《传》作‘十年’,则未计其薨之年耳。”(2)一年:《传》作“十一年”,衍“十”字。(3)二十年:《传》作“二十二年”,是。(4)综:《传》作“煖”。(5)师古曰:“此表列诸王次第与本传不同者,本传因母氏之次而尽言所生,表则叙其昆弟长幼,又临江闵王封时年月在后,故不同也。它皆类此。”

(1)三十七年:《传》作“三十八年”,误。(2)二十一年:衍“一”字。《传》作“二十年”,是。(3)六十三年:《传》作“六十四年”,是。自元狩六年至五凤四年,正六十四年。(4)十三年:衍“十”字。《传》作“三”年,是。(5)十五年:《传》云:护“十六年薨,无子,绝。后六年,成帝复立孝王子守。”守立于元延二年,上推六年为永始元年,则护薨于鸿嘉四年。自建始二年至鸿嘉四年,正十五年。《传》作“十六年”误。(6)十七年:《传》作“二十年”,误。此表是。

(1)六月:《武纪》作“四月”。(2)十二年:《传》作“十三”,是。自始元元年至元平元年昭帝崩,实十三年。(3)四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3下一页末页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