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臺灣府志 - 卷五

作者: 范咸纂輯12,538】字 目 录

賦役(二)

戶口鹽課水餉陸餉

戶口

鹽課

水餉

陸餉

·戶口

康熙二十三年題准:臺灣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征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二年,上諭:『聞台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行』。

臺灣府

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徵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戶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徵銀九百五十五兩三錢三分二釐。通府合計新、舊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徵銀八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釐。乾隆元年,奉旨減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徵米一石,共徵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共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徵米一石三斗,共徵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徵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舊徵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將每石改徵折價銀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徵銀不算),共徵銀七千八百零八兩零二分七釐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徵社餉銀七千六百四十兩二分七釐八毫。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計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徵銀一千零一十八兩。又土番四社,共徵社餉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零。生番歸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徵鹿皮價銀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乾隆二年,減徵鹿皮價銀五十三兩零四分,實徵鹿皮一百四十四張(每張折徵銀二錢四分)共折徵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臺灣縣

舊額: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萬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縣撥歸鳳山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共計,戶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賦)。

鳳山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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