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事实 - 卷九

作者: 李攸8,603】字 目 录

○官职

乾德四年,诏御史台、吏部流内铨、南曹、刑部、大理寺,自少卿、郎中、

员外郎、知杂侍御史以下及丞簿司直、评事等,并以三周年为满,须常在本司莅

事者,至日限满,即与转官。诏京朝官将命出入及受代归阙者,宜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知杂事滕中正、

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及铨量材器,候有阙,中书类能以授之。先是,常参

官自一品以下皆谓之京官,未常参官谓之未常参官。近代以常参官为朝官,未常

参官为京官,故有朝官之目。淳化五年十一月,诏吏部选人赴调,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职目,用府县

诸司监印。

太平兴国之初,朝臣班簿才二百人。至咸平初,四百人。天圣元年,乃逾千

人。

真宗初即位,以工侍郎郭贽知天雄军,贽自陈恋阙下不肯去,真宗曰:“全

魏重地委任于卿,亦非轻也,宜去。”贽退。召辅臣问之,辅臣对以近例亦有已

受命而复留者,曰:“朕初嗣位,命贽知大藩而不行,则何以使人”卒遣之。群

臣皆畏服。

谏官陈升之言:“比来馆阁选任益轻,非所以聚天下贤才、张弛成就之意,

请约今在职者之数,著为定员。有论荐者,中书籍其名,若有缺,即取其文学行

义杰然为众所推者,取旨召试。”诏从之。

景?四年三月,诏:“自今尚书省议事,应带职官三司副使以上并不赴。如

集议大事,诏特赴者,即别设坐。”初,明道中,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国家每有大事,必集议于尚书省,而本省官自三司副使已带职者多移牒不赴。请凡托

故不集者,以违制论。”既而太常博士、集贤校理兼宗正丞赵良规言:“都省集

官议谥,用段少连请,应本省官带学士、知制诰、待制。臣谨按国朝故事及令敕

仪制,别有学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著位视品,即与前朝制度不同,固无在朝叙职、入省叙官之理。今若全不论职,假有中后行郎中兼学士在朝立丞郎

以上,入省缀驾库之次,知制诰、待制入朝与六行侍郎同行,入省即位郎官之下。

又如员外郎任三司副使、郎中为判官者,在三司为参佐,入省却位其上。所以旧

来议事,陈别诏三省悉集,则中书舍人、知制诰与常侍给谏至左右正言皆赴;若

内朝官悉集,则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皆赴;若更集他官,则诸司三品、武臣三

品各在本司长官之次;若止是集尚书省官,其带职者并合不赴。按ト门仪制:大

宴,学士坐殿上,与仆射同行,知制诰与尚书丞郎同行;若曲宴,则三司副使在

知制诰之后,重行异位,岂有亲奉至尊于殿上其礼如此,暂入都省而却降损著位。

又按故事,尚书省官带知制诰者,并中书奏班簿,即是于尚书省、御史台并不著

籍,故有绝曹之语。又国朝以来,凡定学士、舍人两省以上著位,陈先后入外,

若有升降,皆是特奉朝旨,岂有在朝入省,迭为高下又郎中员外兼侍御史及任里

行者,皆称台官,不赴都省集议。臣以谓本省官兼佐台职,即是与带知制诰、待

制等事体无异。又按唐翰林学士有不知制诰者,只是与今直馆事体相类。若国朝

学士知制诰、待制,则显有著位,与唐不同。其侍读、侍讲、龙图阁、枢密等学

士及三司副使,即是国朝新制。唐朝三司自是尚书之职,自后别置使额,而与今不同。请自今除集三省官议事即如旧外,若是本省议事,其学士、知制诰、待制、

三司副使更不赴议。”诏御史台与太常礼院详定以闻。礼院言:“按唐李肇《翰

林志》,凡学士无定员,皆兼它官,下自校书郎至诸曹尚书,皆得为之。既入院,

与班行绝迹,亦不系常参类。守官三岁,则迁知制诰。五代《职官志》,翰林学

士入院,并先后为定,惟承旨一员出自上意,不计官资先后,在学士之上。国朝

仪制令敕,翰林学士、侍读、侍讲学士、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龙图阁直学

士并在丞郎之上,龙图阁待制及知制诰、三司副使在少卿监之上。自唐至国朝,

翰林学士、知制诰、待制、三司副使与本官绝曹,不属南省官之例。载详会议之文,由来非一,或出朝廷别旨,或循官司旧规。故言集本省,即南省官也;集学士、两省、台官者,容有内制、给舍、中丞之属;集学士、台省及诸司四品以上者,容有卿监之属;集文武百官者,容有诸卫之属。故谋事有大小,集官有等降,率系诏文。昨因段少连以覆谥小事,谓群牧普会议,列为具奏,婴以严科,遂使

绝曹清列,还入本行。而良规援求故实,理当难夺。请自今有臣僚拟谥者,止令

集南省官属,或缘事体大,临事敕判,兼召三省、台、寺,即并依国朝旧例施行。”

御史台别奏云:“良规称尚书省官任外制者,不著台省之籍,故有绝曹之语。而

以为重。则今尚书省官任内制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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