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慧遠法師。出眾抗答曰。若以形像無情事之。無福國家。七廟豈是有情。帝曰。佛經外國之法。故當廢之。七廟上世所立。朕亦不以為然將同廢之矣。師曰。若以外國之法。非此所用。仲尼所說。出自魯國秦晉之地。亦應不行。七廟若廢。則五經無用。三教同廢。何以治國。帝曰。魯與秦晉。封域雖殊。莫非一王之化。師曰。若秦魯同一王化。震旦天竺。同在閻浮輪王一化。何不同遵。帝與師往復數至十二。帝不能屈。三年五月。帝欲偏廢釋教。令道士張賓飭詭辭。以挫釋子。法師知元。抗酬精壯。帝意賓不能制。即震天威以垂難辭。左右叱元聽制。元安詳應對。陳義甚高。陪位大臣。莫不欽嘆。獨帝不說。明日下詔。并罷釋道二教。悉毀經像。沙門道士。並令還俗。時國境僧道反服者。二百餘萬。
宣帝大象元年。初復佛像及天尊像 按周書宣帝本紀。大像元年。冬十月壬戌。帝幸道會苑大醮。以高祖武皇帝配醮訖。論議於行殿。是歲初復佛像及天尊像。至是帝與二像。俱南面而坐。大陳雜戲。令京城士民縱觀按佛法金湯編。宣帝大成元年。先是沙門道林。以學業進見。與武帝議論二十日。酬酢七十番。武帝不能屈。遂許以復教。會武帝殂。至是道林。申請尤力。帝許之。遂下詔曰。先帝惑於異論。以釋道為無益。故廢而不行。然大教所繫。詎宜罷黜。於是興復二教(按。是年改大成。為大象)。
大象二年。靜帝即位。復行佛道二教 按周書靜帝本紀。大象二年。五月己酉。宣帝崩。帝入居天臺。六月庚申。復行佛道二教。舊沙門道士。精誠自守者。簡令入道按續文獻通考。劉氏曰。此楊堅意也。堅將有他志。以是求福。
隋
高祖開皇二十年。詔盜毀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論。沙門道士壞佛及天尊者。以惡逆論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二十年。十二月辛巳。詔曰。佛法深妙。道教虗融。咸降大慈。濟度羣品。凡任含識。皆蒙覆護。所以雕鑄靈相。圖寫真形。率土瞻仰。用申誠敬。敢有毀壞偷盜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論。沙門壞佛像。道士壞天尊。以惡逆論。
唐
唐置崇元署寺觀監。掌寺觀僧尼道士女冠之政 按唐書百官志。崇元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諸觀名數與道士帳籍齋醮之事。新羅日本僧。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道士女冠僧尼。見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過三夜。出踰宿者。立案連署。不過七日。路遠者。州縣給程。天下觀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萬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萬五百七十六。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涖之。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縣。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冠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又)有府二人。史三人。典事六人。掌固二人。崇元學博士一人。學生百人。隋以署隸鴻臚。又有道場元壇。唐置諸寺觀監。隷鴻臚寺。每寺觀有監一人。貞觀中廢寺觀監。上元二年。置漆園監尋廢。
高祖武德 年。幸國學。命僧道。講金剛經及老子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大唐新語。高祖嘗幸國學。命徐文遠。講孝經。僧惠乘講金剛經。道士劉進嘉講老子。詔劍德明與之辯論。於是詰難鋒起。三人皆屈。高祖曰。儒元佛義。各有宗旨。劉徐等並當今傑才。德明一舉而蔽之。可謂達學矣。賜帛五十匹。
武德九年。廢浮屠老子法。尋復之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九年。四月辛巳。廢浮屠老子道。六月庚申。息浮屠老子法按舊唐書高祖本紀。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師寺觀。不堪清淨。詔曰。釋迦闡教。清淨為先。遠離塵垢。斷除貪慾。所以弘宣勝業。修植善根。開導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經教。檢約學徒。調懺身心。捨諸染著。衣服飲食。咸資四輩。自覺王遷謝。像法流行。末代陵遲。漸以虧濫。乃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為剃度。托號出家。嗜慾無厭。營求不息。出入閭里。周旋闤闠。驅策田產。聚積貨物。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迹等齊人。進違戒律之文。退無禮典之訓。至乃親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訛。交通豪猾。每罹憲網。自陷重刑。黷亂真如。傾毀妙法。譬茲稂莠有穢嘉苗類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藍之地。本日淨居。栖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來。多立寺舍。不求閒曠之境。惟趨喧雜之方。繕采崎嶇。棟宇殊拓。錯舛隱匿。誘納姦邪。或有接延[廓-享+墨]邸。鄰近屠酤。埃塵滿室。羶腥盈道。徒長輕慢之心。有虧崇敬之義。且老氏垂化。本實冲虗。養志無為。遺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謂元門。驅馳世務。又乖宗旨。朕膺期馭宇。興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護持。欲使玉石區分。薰蕕有辨。長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從沙汰。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練行守戒律者。並令大寺觀居住。給衣食勿令乏短。其有不能精進戒行者。有闕不堪供養者。並令罷。遣各還桑梓。所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事。悉宜停斷。京城留寺三所。觀二所。其餘天下諸州。各留一所。餘悉罷之。事竟不行。
太宗貞觀五年詔。僧道致拜父母 按唐書太宗本記。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高宗龍朔二年詔。釋老致拜君親。以令狐德芬議。復詔不拜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龍朔二年。六月乙丑。初令僧尼等。並盡禮致拜其父母按佛法金湯編。令狐德芬。武德初為祕書丞。高宗龍朔二年。詔釋老。致拜君親。勅羣臣議之。德芬時為司成館大司成。議曰。竊以。釋老二教。慈敬弘深。有國因循遂開崇尚既久。其法須從其道切為拜伏。理恐未通。何者。削髮異冠帶之儀。持盋豈罇爼之禮。申恩方祈定慧。無勞拜跪嚴親。報德有冀真如。何必屈膝慈后。山林既往。非無廊廟之賓。朝野裁殊。理宜高尚其事。今使責以名教有虧其旨。臣等愚昧。請從不拜為宜。時眾議請拜者。三百餘人。請不拜者。五百餘人。六月八日。詔曰。朕商榷羣議。沉研幽[(厂-一)*臣*責]。然箕潁之風。高尚其事。遐想前代。固亦有之。今後不宜拜跪。
乾封元年。詔兖州置觀寺各三所。天下諸州。置觀寺一所。各度七人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乾封元年正月。兖州界置紫雲仙鶴萬歲觀。封巒非煙重輪三寺天下諸州置觀寺一所 按續文獻通考。兖州置觀寺各三所。各度七人。天下州一觀一寺。各度七人。
中宗嗣聖八年。(即大后天授二年)夏四月。令釋教在道法之上。僧尼處道士女冠之前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武后本紀(云云)。
神龍元年。正月丙子。諸州置寺觀一所。以中興為名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神龍二年。僧會範道士史崇元等。授官封公。詔釋道齊班並集。永為定式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神龍二年。二月丙申。僧會範道士史崇元等。十餘人。授官封公。以賞造聖善寺功也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七月。詔曰。初太宗以老子為皇宗。升於釋氏之上。至則天朝。復在釋氏之下。今此已往。遂為定式。令齊班並。集。
睿宗景雲二年。詔遇法事僧尼。與道士女冠。齊行進集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睿宗本紀。景雲二年。夏四月癸未。詔以釋典元宗。理均跡異。拯人化俗。教別功齊。自今每緣法事。集會僧尼道士女冠等。宜齊行進集。時天下濫度僧尼。道士女冠並依舊。
元宗開元二年。令道士女冠僧尼。致拜父母。
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直隷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按以上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六年。詔天下寺觀。各度十七人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元二十六年正月。詔道釋二門。皆為聖教。其天下寺觀。大小各度十七人。簡用灼然。有經業戒行。為鄉里所推。仍先取用年高者。
開元二十七年。詔寺觀轉讀經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元二十七年二月。制曰。天下寺觀。每一齋日。宜轉讀經典。懲惡勸善。以闡文教天寶三載。勅鑄天尊及佛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三載。夏四月。勅天下州郡。取官物。鑄金銅天尊及佛各一軀。送開元觀開元寺。
天寶四載。法師神邕。與道士吳筠。面論邪正。以邕勝筠。命為僧統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天寶四載。召中岳道士吳筠入見。問以道要。對曰。深於道者。無如老子五千文。復問神仙冶煉之法。對曰。此野人事。積歲月以求之。非人主所宜留意。時內侍高方士素事佛。毀於上前。遂辭還茅山。筠以見斥造論以毀釋氏。浙西觀察使陳少遊。請法師神邕決之。邕約面論邪正。旗鼓纔臨。筠竟敗北。邕遂著翻邪論。以攻餘黨。少遊聞於朝。命邕為僧統。
肅宗上元二年。詔講論二教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上元二年四月。詔於興善寺。設高座。講論元教。七月於景龍觀。設高座。講論二教。
寶應二年八月。詔寺觀不許褻瀆弛慢。其僧尼道士。不得妄托事故。非時聚會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代宗廣德元年。制偽度僧尼道士女冠。並與正度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大曆八年。勅度僧尼道士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大曆八年正月。勅天下寺觀。僧尼道士。不滿七人者。宜度滿七人。三七以上者。更度一人。二七以下者。度三人。
大曆十四年。德宗即位。勅不得奏置寺觀及度人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帝即位。六月。勅自今更不得奏置寺觀及度人。
德宗貞元九年六月。詔定國忌日。寺觀齊僧道人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貞元十二年。命沙門道士與儒官。討論三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二年四月庚辰。上降誕日。命沙門道士。加文儒官。討論三教。大悅。
憲宗元和二年。詔僧尼道士。隸左右街功德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二年辛酉。詔僧尼道士。全隷左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復關奏。
元和十年。詔停寺觀開講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元和十年五月。詔京城寺觀開講。宜準興元勅處分諸畿縣。宜勒停其觀察使節度州。每三長齋月。任一寺一觀置講。餘州悉停。惡其聚眾。且慮變也。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詔以術人柳泌。僧大通。付京兆府杖死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宗本紀。元和十五年。正月丙午。帝即位。上始御延英對宰臣詔曰。山人柳泌。輕懷左道。上惑先朝。固求牧人。貴欲疑眾。自知虗誕。仍更逃遁。僧大通。醫方不精。藥術皆妄。既延禍。釁俱是姦邪。國固有常刑。人神所宜共棄。付京兆府。決杖處死。
敬宗寶曆元年。會沙門道士四百人。給賜有差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敬宗寶曆元年八月。幸蓬萊殿。會沙門道士。共四百人。賜食兼給茶絹。有差。
寶曆二年。文宗流僧惟貞道士趙歸真於嶺南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寶曆二年。十二月八日。樞密使王守澄。中尉梁守謙。迎上於江邸。甲辰僧惟貞齊賢正簡道士趙歸真。並配流嶺南。乙巳即位。庚申詔。妖妄僧惟貞。道士趙歸真等。或假於卜筮。或托以醫方。疑眾挾邪。已從流竄。其情非奸惡。迹涉詿誤者。一切不問。
文宗太和元年。詔祕書監白居易。同沙門義休。道士楊弘元等。入麟德殿。問難三教同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三教論。衡太和元年十月。皇帝降誕日。奉勅召入麟德殿內道場。對御三教談論。略錄大端。不可具載。第一座祕書監賜紫金魚袋白居易。安國寺賜紫引駕沙門義休。太清宮賜紫道士楊弘元。序云。中大夫守祕書監上柱國賜紫金魚袋臣白居易言。談論之先。多陳三教。讚揚演說。以啟談端。伏料聖心。飽知此義。伏計聖聽。飫聞此談。臣故略而不言。唯序慶誕贊休明而已。聖唐御區宇二百年。皇帝承祖宗十四葉。太和初歲。良月上旬。天人合應之期。元聖慶誕之日。雖古者有祥虹流月瑞電繞樞。彼皆瑣微。不足引諭。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