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病其濫。住賣三年。仍追在京民間者毀抹。諸路民間聞之。一時爭折價急售。至二十干。一紙而富家停榻。漸增至百餘貫。有司以聞。遂詔已降度牒。量增價直。別給公據。以俟書填六年。又詔改用綾紙。依將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踰百萬數。遂詔住給五年。繼更兵火。廢格不行。南渡以後。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干。增為百干。淳熈初。增至三百干。又增為五百干。又增為七百干。然朝廷謹重愛惜。不輕出賣。往往持錢。入行都多方經營。而後得之。後又著為停榻之令。許容人增百干興販。又增作八百干。近歲給降轉多。州郡至滅價以求售矣。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上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下
金
海陵天德元年。廢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勅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勅釋道拜父母。其禮數。一准常儀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書省奏。言事者為釋道之流。不拜父母親屬。敗害風俗。莫此為甚禮官言。唐開元二年勅云。聞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親。是為子而忘其生。傲親而徇於末。自今以後。並聽拜父母。其有喪。紀輕重及尊屬。禮數一准常儀。臣等以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勅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六月丁卯。勅自今長老太師大德。不限年甲。長老太師。許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彌。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仍不許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尚書省奏。比歲北邊。調度頗多。請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從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二年。詔沿邊諸州僧道。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外來者。遣入郡譏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書省言。獲姦細叛亡。率多僧道。詔沿邊諸州。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來自河北山東。遣入內郡。譏其出入。
元
憲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雲。掌釋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憲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以僧勝。勅道士樊志應等。削髮為僧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世祖居潛邸時。憲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二家自約。道勝則僧冠首而為道。僧勝則道削髮而為僧。既而僧家勝。上遣近臣脫懽將道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偽經四十五部。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七區。悉命歸之。
世祖中統二年。採訪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五月。遣王祐於西川等路。採訪僧道。八月賜慶壽寺。海雲寺。陸地五百頃。
中統三年。以星變。勅作佛事並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鉤鈴。丁亥勅聖安寺。作佛頂金輪。會長春宮。設金籙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勅僧道。祈福於中都寺觀。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勅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詔遣使江南。搜訪僧道陰陽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勅西京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勅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餘人作佛事。坐靜於玉塔殿。寢殿。萬壽山護國仁王等寺。凡五十四會。天師張宗演。設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順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饑給九十日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嘗簽僧道儒。也里可溫答赤蠻為軍。詔令止隷軍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賜天師張與棣等玉圭。又賜帝師佛冠。為造宮塔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二月。賜天師張與棣。宗師張留孫真人張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製寶玉。五方佛冠賜帝師。三月以東作方殷。罷諸不急營造。惟帝師塔。及張法師宮不罷。
大德元年。詔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據鑛炭山場。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富戶規避差稅。冐為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僥倖必多帝令議擬以聞。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輪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詔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詔徵僧道租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書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租稅。臣等議。田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體。奏免非制有旨。依舊制徵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罷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孟字道復。仁宗嗣立真。拜中書平章政事進階光祿大夫時。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亂政事。僧道尤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在賞與刑。賞一善而天下勸。罰一惡而天下懲。柄乃不失所施。失當不足勸懲。何以為治。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府繩治。乃奏雪冤死者復其官。蔭濫冐名爵者悉奪之。罷僧道官。天下稱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監察御史。請罷僧道濫爵。及建寺之費。丙午御史劉恒。請興義倉。奪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圓明王道明之亂。禁僧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張珪等奏請。減罷醮祠佛事。僧道典買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罷遣為民。不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張珪傳。泰定元年六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累朝斡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自古聖君。惟誠於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福於僧道。以厲民病國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詣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請僧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問。供給恐後。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弊。不可數計。歲用鈔數千萬錠。數倍於至元間矣。凡所供物。悉為己有。布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驗。斷可知矣。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戶。鐵木迭兒為相。納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寺田。及亡宋舊業。如舊制勿徵。其僧道典買民田。及民間所施產業。宜悉役之。著為令僧道出家。屏絕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宮寺。宜清淨。絕俗為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帝不從。
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江南諸寺觀田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制。與民均役。從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楊倬等。以民饑。清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吳全節。修醮事於京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宗資冥福。命帝師率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聖寺。道士建醮於玉虗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寺。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輸己粟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里牙等。庫藏田宅奴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業。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提舉司歲榷商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僧道為商者。仍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諸路。比歲水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其主假。貸錢穀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勅僧道與民一體充役。是歲禁私剏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錢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其於子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畵。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按明會典。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牕神座案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斗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牀榻椅子 按明大政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地神祇。及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符呪水諸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 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冐。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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