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并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剏立菴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勅禮部清理釋道。曰佛本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敬。後有去鬚髮舍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為善。道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召鬼神。禦災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按明會典。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菴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按明會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勅限僧道田人五畝 按續文獻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科給事中陳繼之之議也。勅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其來久矣。本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以來俗僧鄙士。貪著自養殖貸。富豪甚至。田連阡陌。本欲以財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弘多。至於末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貽累。厥初朕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分天下寺菴宮觀。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畝。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有佃戶者。佃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田不及。今定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詞告言者勿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應丁役。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聽其本教衙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仍聽有司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間。已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教規。化緣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風俗美。欽茲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剏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剏者。歸併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駕幸齋壇。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是上在藩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顯齋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往視之。無拜跪禮合掌而已。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輙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遇民。妄稱道人。一槩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然后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會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十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通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院察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剏。寺觀會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剏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四年。勅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已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按明大政絕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設齋醮。給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買炷香。詣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邇者。恭遇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將欲表揚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大臣及百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則敬承道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衙門。斂會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自失其守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則當勸去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民廉濟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祝壽。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請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上曰。佛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澇相。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勅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勅。建寺觀許。二人勅。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人。令巡撫南直隸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罪者。請同常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覆奏。從之著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紙。分送山陜。令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粟十石。給度之。十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山陜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乃方士俱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勅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往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僧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冐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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