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明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明注释本)
作 者: 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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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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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明注释本)》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明注释本)》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即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具体在设置时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是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是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指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5

第二条适用范围/5

第三条基本原则/6

第四条劳动争议协商和解/7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基本程序/8

第六条举证责任/9

第七条推选代表参加劳动争议处理/9

第八条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10

第九条劳动者投诉维权/10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调解组织/11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员/12

第十二条申请劳动争议调解/12

第十三条调解程序/12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书及其效力/13

第十五条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13

第十六条申请支付令/14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15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5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职责/15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办事机构/16

第二十条仲裁员的任职条件/18

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18

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9

第二十三条仲裁中的第三人/20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托代理人/21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21

第二十六条仲裁公开/22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22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22

第二十八条仲裁的申请/24

第二十九条仲裁的受理/25

第三十条仲裁文书送达/26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26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的组成/26

第三十二条告知对仲裁庭组成情况/27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回避/27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法律责任/28

第三十五条通知开庭及延期开庭/29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不参加庭审或中途退庭/29

第三十七条鉴定和鉴定人出庭/30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质证和辩论/30

第三十九条认定事实及当事人举证责任/31

第四十条开庭笔录/32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和解与撤回仲裁申请/32

第四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33

第四十三条办案期限与先行裁决/34

第四十四条先予执行/35

第四十五条作出仲裁裁决/35

第四十六条仲裁裁决书的内容/36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的“一裁终局”/36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裁决的处理/37

第四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38

第五十条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济/39

第五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40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劳动争议处理/40

第五十三条仲裁不收费/40

第五十四条本法生效时间/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