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穣梁传注疏 - 卷十八

作者:【暂缺】 【7,102】字 目 录

◎昭公

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晋。大夫执则致,致则名,意如恶,然而致,见君臣之礼也。见君,贤遍反。

[疏]“大夫执则致”。释曰:重发传者,单伯书字,意如则书名,媠又无罪,以见三者义异,故各发传也。

三月,曹伯滕卒。

夏,四月。

秋,葬曹武公。

八月,莒子去疾卒。

[疏]“八月”至“疾卒”。释曰:不正前巳见说,今卒书月,莒行夷礼,故无嫡庶之异。

冬,莒杀其公子意恢。言公子而不言大夫,莒无大夫也。莒无大夫,而曰公子意恢,意恢贤也。曹、莒皆无大夫,其所以无大夫者,其义异也。振铎,之慎反;下大各反。甸,徒遍反。已姓音已,一本又音祀。

[疏]“曹莒”至“异也”。释曰:传言此者,总而言之,则小国无大夫也。就事而释,则曹、莒有异,故传辨之。注“曹叔”至“之国”。释曰:曹是文王之子,封於曹者,《世本》文。“在甸服之内”者,定四年《左传》文。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吴子夷卒。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君在祭乐之中,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礼也。籥,由若反。去,起吕反。

[疏]“礼也”。释曰:礼则不疑,而曰有变以闻可乎?似有嫌,嫌则非礼,非礼何以言礼也?解云,祭祀重礼,国之大事,一物不具,则为失所,以卿佐之卒,而阙先君之乐而不止祭,嫌有失礼。释之复言可乎,问言礼意。

君在祭乐之中,大夫有变,以闻,可乎?大夫,国体也。古之人重死,君命无所不通。复,扶又反。

[疏]“君命”至“不通”。释曰:解命告也。大夫与君一体,情无疑二,祭祀虽重,以卒告君,君当哀其丧而止祭,不得以轻废重,故死可以闻也。

夏,蔡朝吴出奔郑。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秋,晋荀吴帅师伐鲜虞。

冬,公如晋。

十有六年,春,齐侯伐徐。

楚子诱戎蛮子杀之。

夏,公至自晋。

秋,八月,巳亥,晋侯夷卒。

九月,大雩。季孙意如如晋。

[疏]“意如如晋”。释曰:何以在葬上?解云,有本末事,书前后文不得同。

冬,十月,葬晋昭公。

十有七年,春,小邾子来朝。

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秋,郯子来朝。

八月,晋荀吴帅师灭陆浑戎。

冬,有星孛于大辰。一有一亡曰有。于大辰者,滥于大辰也。星孛,蒲内反。孛于,本又作茀,音佩。楚人及吴战于长岸。两夷狄曰败,曰败,必迈反,下文及注同。成陈,直刃反。槜李音醉。中国与夷狄亦曰败。楚人及吴战于长岸,进楚子,故曰战。

[疏]“进楚子,故曰战”。释曰:何嫌以发?解战言及,所以别客主,不施直,不言及,或在上,或在下。案宋襄伐齐,云及在上,所以恶宋襄。宣十二年邲之战,楚言及在下,所以不恶楚者,据无罪言之直,用兵得理则客直。今楚称及而在上,与邲战之义反,嫌恶楚而善吴,吴以伯举有辞序上,称及以罪楚。今两夷言战,有违常例,二国曲直得失未分,故须起例以明之。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曹伯须卒。

夏,五月,壬午,宋、卫、陈、郑灾。其志,以同日也。其日,亦以同日也。或曰,人有谓郑子产曰:“某日有灾。”子产曰:“天者神,子恶知之。”是人也,同日为四国灾也。

[疏]“其志”至“同日”。释曰:二文释何?解襄九年“宋灾”,传曰“故宋也”,明之灾得书之由。然则宋常,录三国事非常也,故传曰“同日也”。解卫、陈、郑得书之意以此,故复问外灾不日之义,见同日,故不得不两文释之。郑子产之言,明天时人事,报应有验,重其同日,故经书其文,传载其事。刘向以为宋、陈王者之后,卫、郑周之同姓,时景王在,刘子、单子事王猛,召氏、尹氏立王子朝,朝,楚之出也。及宋、卫、陈、郑皆外附於楚,无尊周室之心。后三年崩,王室乱,故天灾四国,若曰不救,反从楚废世子,言不正以害王室,明以同辜。

六月,邾人入鄅。

秋,葬曹平公。

冬,许迁于白羽。

十有九年,春,宋公戊邾。

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日弑,正卒也。正卒,则止不弑也。不弑而曰弑,责止也。

[疏]“正卒”至“责止也”。释曰:责止则实,实文不可虚加,而复书葬以赦何?解止进药之罪,不由於医,罪连於许君,故书杀责止,止实不弑,宜书葬以赦之。《春秋》子弑父,皆非子失教训之道,独於此见之何?有义而然,因其可责而责之。若商臣、蔡般之流,行同禽兽,不得为小人,非可责之限,故传详例於此。

止曰:“我与夫弑者,不立乎其位。”以与其弟虺。与夫音豫,又如字;下音扶。虺,许鬼反。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歠,昌悦反,又常悦反。之然反,又居言反,粥也。粥,之六反。嗌音益,咽喉也。容粒音立。未逾年而死。故君子即止自责而责之也。

已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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