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穣梁传注疏 - 卷二十

作者:【暂缺】 【8,879】字 目 录

五月,公至自伐齐。以见,贤遍反。

[疏]注“传例”至“不致”。释曰:襄十年“公会晋侯”云云,“齐世子光会吴于柤”,传曰“会夷狄不致,恶事不致”是也。云“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者,案庄公五年“公会齐人”云云“伐卫”,注云“纳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恶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则无用见公之恶,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会吴伐齐”之丧,是恶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见公恶事之成也。

葬齐悼公。

卫公孟彄自齐归于卫。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结帅师伐陈。

吴救陈。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夏,陈辕颇出奔郑。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戍,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艾,五盖反。

[疏]注“与华元同义”。释曰:宣二年“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传曰“获者,不与之辞也。言尽其众,以救其将也。以三军敌华元,华元虽获,不病也”,是与此同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

卫世叔齐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别,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赋”。释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军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乃分别其田及家财,各令出此赋,则一丘之田,出马二匹,牛六头,故曰“用田赋”,言非所宜用也。谓之田赋者,古者但赋其家财,今又计田贡,故曰田赋也。注“古者九夫”至“为丘”。释曰:案《周礼·小司徒职》“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然则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军赋之法,丘出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据实出赋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沟洫者。《司马法》城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者,通计治沟洫者言之,其实一也。今指解经云“用田赋”者,是丘之赋,故云“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也。然经即云“用田赋”,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尽作甲,则知此“用田赋”,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赋也。宣十五年“初税亩”,则计亩以税。所税亩,十亩税其一,此则通公田什一,而不亩计,故彼言税,而此言赋也。注“丘赋”至“三头”。释曰:凡丘赋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财,通融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赋,以家财为主,故曰丘赋。今又分别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马牛之赋,故曰“用田赋”也。《论语》曰:“哀公云:‘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即此田财并赋之验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为官,于伪反。税,舒锐反。夏谓,户雅反。

[疏]“古者公”至“非正也”。释曰:凡受农田,皆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受,故总曰“公田什一”,则以田之什一及家财,而出马牛之赋,是其正也。今鲁用田与财,各出马牛之赋,非正也。注“古者五”至“百亩”。释曰:《周礼·小司徒》云:“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郑注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生於十人为九等,则七、六、五为其中也。老者一人,其馀疆弱相半,此其大数也。”然则《周礼》七人、五人、六人三等,范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亩”,指下等言之。其实六人,七人亦受田百亩,与《周礼》不异也。“为官田十亩”者,受田百亩之外,又受十亩以为公田,是为私得其十,而官税其一,故《汉书·殖货志》“井田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得二亩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亩半也。今传言“公田什一”者,举其全数,据出税言之。“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者,出《孟子》文。彼云滕文公问为国於孟子,孟子对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上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是也。然三代受亩悉皆什一,则夫皆一百一十亩。夏后政宽,计其五十亩,而贡五亩於公;殷人计其七十亩,而助十亩於公;周人尽计一百一十亩,而彻十亩於公。彻者通也。什一而税,为天下通法,故《诗》云“彻田为粮”是也。“皆通法”者,《孟子》云“重之于尧舜,大桀小桀。轻之於尧舜,人貊小貊。什一而税,颂声作则。什一而税,尧舜亦然”,是为通法也。贡起尧舜,则古者公田什一,是尧舜之时,明此什一之法也。范说不与先儒同,其先儒皆云什一者,十中税一耳。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取同姓也。取如字,又七住反。

[疏]注“书当”至“书葬”。释曰:庄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经书其氏,卒又称夫人而书葬。今孟子卒虽不称夫人,准弋氏应书葬。不言者,知讳同姓,故范例:夫人薨者十,而书葬者十。夫人之道,从母仪。即桓公夫人文姜一,庄公夫人哀姜二,僖公之母成风三,文公之母声姜四,宣公之母顷熊五,成公之母穆姜六,成公之嫡夫人齐姜七,襄公之母定姒八,昭公之母归氏九,哀公之母定戈十。十者并书葬,其隐公夫人从夫之让,昭公夫人讳同姓,二者皆不书葬也。

公会吴于橐皋。橐,章夜反,一音讬。

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郧音云。

宋向巢帅师伐郑。

冬,十有二月,螽。

十有三年,春,郑罕达帅师,取宋师于嵒。取,易辞也。以师而易取,宋病矣。

[疏]“取易辞”至“病矣”。释曰:上九年宋皇瑗取郑师,今郑罕达取宋师,其事正反,嫌宋为人所报,非宋之病,故重发以同之。

夏,许男成卒。

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疏]注“及者”至“卑也”。释曰:隐二年传云“会者,外为主焉尔”。今言“公会晋侯”,则晋为主,於黄池而公往会之。既以晋侯为主,会无二尊,故言及以卑吴也。则与桓二年范注云“会盟言及,别内外也。尊卑言及,序上下也”亦同。何者?外吴而尊晋,则内外,序上下也。

黄池之会,吴子进乎哉!遂子矣。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祝,之六反。断音短。辟音避,蛟音交。

[疏]注“文身”至“之害”。释曰:荆、杨之域,厥土涂泥,人多游永,故刻画其身,以为蛟龙之文,与之同类,以辟其害。

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

[疏]“欲因鲁”至“而袭”。释曰:鲁是守文之国,礼仪之乡;晋执中国之权,为诸侯盟主,故吴子欲因之而冠。必欲因之者,以郑伯?原欲从中国,而被杀于鄵,吴子亦恐臣子不肯变从,故因鲁之礼,因晋之权,然后群臣乡化,以鲁礼天下,共依晋权,诸侯所服故也。是以《明堂》说鲁云“天下以为有道之国,天下资礼乐焉”是也。云“请冠端而袭”者,请著玄冠玄端而相袭。注“袭衣冠,端玄端”。释曰:吴俗祝发文身,衣皮卉服,不能衣冠相袭。今请加冠于首,身服玄端,则衣冠上下共相掩袭,故云袭衣也。《诗》云:“其军三单。”彼《毛传》云:“三单相袭。”彼谓三军前后为相袭,则此衣冠上下亦为相袭也。玄端者,谓玄端衣,而端幅制之,即诸侯视朝之服也。诸侯视朝之服,缁布衣,素积裳,缁玄一也。

其藉于成周,

[疏]注“藉谓贡献”。释云:贡谓土地所有,以献于成周。若《禹贡》“齿革羽毛”,“纳锡大龟”,“惟金三品”之类,著於藉录,以为常职,故知藉谓贡献也。

以尊天王,吴进矣。吴,东方之大国也。累累致小国以会诸侯,以合乎中国。累累,如字。数,所角反。

[疏]注“累累犹数数”。释云:东方之国,吴为最大。吴举,小国必从,会吴于相、于道、于缯、于池之类,积其善事,故言数。数致小国,以合乎中国也。

吴能为之,则不臣乎?吴进矣。王,尊称也。子,卑称也。辞尊称而居卑称,以会乎诸侯,以尊天王。吴王夫差曰:“好冠来!”孔子曰:“大矣哉!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尊称,尺证反,下同。夫差音扶,下初隹反。

[疏]“王尊称也,子卑称也”。释曰:自黄池前,吴常僣号称王,是其尊称。今去僣号而称子,是其卑称也。注“不知冠而差等”。释曰:冕有旒数不同,则冠亦有差等之别。吴为子爵,其冠之饰必不得与公侯同等,但未知若为差等尔。

楚公子申帅师伐陈。

於越入吴。

秋,公至自会。

[疏]注“吴进”至“致也”。释曰:襄十年传曰“会夷狄不致”。致会者,一以吴进称子,二又为公会晋侯,以此二事之故致之尔。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葬许元公。

九月,螽。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孛音佩。

[疏]注“不书”至“方者”。释曰:文十四年“有星孛入于北斗”,昭十七年“有星孛于大辰”,彼皆言所佩之星。此不言所孛之星,直言东方者,彼北斗大辰未没之时有,故得言所孛之星;此则旦明之时,方乃见孛,其东方常见之星,并以没尽,故不言所孛之处星也。

盗杀陈夏区夫。区夫,乌侯反。

十有二月,螽。

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狩,手又反。不出,如字,又赤遂反。矣夫音扶。不王,于况反,下“王德”同。雎,七余反。之应,于敬反。

[疏]注“杜预”至“本旨”。释曰:《论语》云:“文武之道,未坠於地,在人。”“文王既没,其为文之道,实不在我身乎。”孔子既言“文武之道在我身”,孔子有制作之意。《中庸》云,有其德无其位,不得制作;有其位无其德,而不得制作。孔子虽怀圣德,而道不王,故有制作之志而不为也。注“又曰”至“文矣”。释曰:凡圣人受命,而必凤鸟至,河出图,洛出书,故孔子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巳矣夫。”言巳无瑞应,道终不王,故云“斯不王之明文矣”。注“关雎之化,王者之风”。释曰:子夏《诗序》云“《关雎》之化,王者之风”,言后妃有《关雎》之德也。注“麟之趾,关雎之应也”。释曰:《诗序》文。言后妃有《关雎》之德,为王者之风,故感麟来应之,以见其趾。趾,足也。注“然则斯麟之来,归于王德者矣”。释曰:由后妃有《关雎》之化,为王者之风,故致得麟来应之。然则孔子有王之德,故亦感得麟来应之,故斯应麟之来,归于王德者,谓孔子也。注“春秋”至“获麟”。释曰:其《诗·周南》则始於《关雎》篇,终於《麟趾》,故《春秋》之文,亦义始於隐公之道,终於获麟,乘之以十二,约之以周典。《诗》云“谁将西归,怀之好音”,示有赞於周道,故著西狩获麟,言道备之验也。

引取之也。为,于伪反。

[疏]注“传例”至“不与也”。释曰:宣二年大棘之战,郑公子归生获宋华元,传曰“获者,不与之辞也”。上十一年艾陵之职,吴获齐国书,范云“与华元同义”,是诸获皆不与之辞也。今言获麟者,欲言比麟自为孔子有王者之德而来应之,鲁引而取之,亦不与鲁之辞也。必使鲁引取之者,天意若曰以夫子因《鲁史记》而脩《春秋》故也。然则孔子脩《春秋》,乃获麟之验也。

狩地不地,不狩也。非狩而曰狩,大获麟,故大其適也。

[疏]“狩地”至“適也”。释曰:桓四年春“公狩于郎”,庄四年“冬,公及齐人狩而郜”,是狩皆书地。今不书地,则非狩也。非狩而曰狩者,大得此验,故以大其所如者名之。注“实狩”至“言春”。释曰:案桓四年传云“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蒷,冬曰狩”是也。

其不言来,不外麟於中国也。其不言有,不使麟不恒於中国也。道丧,息浪反。音权,又音劬。鹆音欲。蜮音或。

[疏]注“鹆”至“嘉蟲”。释曰:昭二十五年经书“有?鹆来巢”,庄二十九年经书“秋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4下一页末页共4页/8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