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穣梁传注疏 - 卷二

作者:【暂缺】 【6,353】字 目 录

◎隐公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见,贤遍反。盖为,于伪反。

[疏]注“传例”至“放此”。释曰:“取,易辞也”,十年传文。“伐国不言围邑”,五年传文。“伐国及取邑例时”者,案六年“冬,宋人取长葛”,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师伐齐,取穣”,宣九年“秋取根牟”,皆不月,是例时也。其取须句,以其再取,故日。取郓、取酆,皆内之叛邑,为害重大,故月。取郜、取防,恶乘人之败,故日明常例则时。

传曰,言伐言取,所恶也。所恶,乌路反,又如字。於传,直专反。诸侯相伐取地於是始,故谨而志之也。

[疏]“诸侯”至“志之也”。释曰:外取邑不志,今志之者,为入《春秋》以来,最是取地之始,故志之也。

戊申,卫祝吁弑其君完。祝吁,香于反。《左氏》、《公羊》及《诗》作州吁。完音丸。大夫弑其君,以国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疏]注“遇例时”。释曰:“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与此皆不月,知例时也。

及者,内为志焉尔。复音扶又反。

[疏]“及者”至“焉尔”。释曰:重发传者,嫌盟遇礼异,故重发以同之。

遇者,志相得也。

[疏]注“遇有二义”。释曰:即八年与此虽同‘志相得’,而期不期异,故云“有二义”。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翚者何也?公子翚也。其不称公子,何也?翚音晖,下同贬之也。去,起吕反。何为贬之也?与于弑公,故贬也。。

九月,卫人杀祝吁于濮。濮音卜。称人以杀,杀有罪也。祝吁之挈,失嫌也。其月,谨之也。令,力呈反,下同。

[疏]注“讨贼”至“慢也”。释曰:庄九年,“春,齐人杀无知”,直时不月。又此传云:“其月,谨之。”知其例合书时,但祝吁以二月杀君,卫人九月始讨,讥其缓慢,故谨而月之。于濮者,讥失贼也。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

[疏]注“立纳”至“国时”。释曰:案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传曰:“以恶曰入。”文十四年“晋人纳捷菑”,传曰:“不正也。”此云立者,不宜立者也。是三者皆为篡也。“大国篡例月”者,即此“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是也。“小国时”者,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齐入于莒”是也。齐小白入于齐,齐是大国而不月者,与公伐齐同时,既例不月,故小白亦不月。王子猛不月者,王猛虽则非正事,异诸侯,故不书月也。

卫人者,众辞也。立者,不宜立者也。晋之名恶也,恶也,乌各反。其称人以立之,何也?得众也。得众,则是贤也。贤则其曰不宜立何也?《春秋》之义,诸侯与正而不与贤也。嫡,丁历反。长,丁丈反,下同。储,直鱼反。分,扶问反。嬖,必计反。

[疏]“《春秋》之义”。释曰:言《春秋》者,得众而言立,恐理不相合,故广称《春秋》以包之。

五年,春,公观鱼于棠。观鱼,如字,《左氏》作矢鱼。

[疏]注“传例”至“鲁地”。释曰:庄二十三年传文也。正谓无危事,此公虽以非礼观鱼,不至於危,故亦时而不月。

传曰,常事曰视,非常曰观。礼:尊不亲小事,卑不尸大功。鱼,卑者之事也。惇音鱼。公观之,非正也。

夏,四月,葬卫桓公。月葬,故也。难,乃旦反。

[疏]“月葬,故也”。释曰:重发传者,前起日例,今起月例,故重发之。

秋,卫师入鄇。入者,内弗受也。鄇,国也。将卑师众曰师。鄇音成,将卑,子匠反,注同。

[疏]传“入者”至“受也”。释曰:重发传者,前起者邑,今是国,故重发之。

九月,考仲之子宫。失礼宗庙,功重者月,功轻者时。庄二十三年“秋,丹桓宫楹”是也。至之宫。

[疏]“九月”至“之宫”。释曰:考者谓立其庙祭之,成为夫人也。此所以书之者,仲子,孝公之妾,惠公之母;惠公虽为君,其母唯当惠公之世得祭,至隐不合祭之,故书以见讥也。不言立者,不宜立。为庶母筑宫,得礼之变,但不合於隐之世祭之,故止讥其考,不讥立也。《公羊》、《左氏》妾子为君,其母得同夫人之礼。今《穣梁》知不然者,《丧服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縳缘,既葬,除之。”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郑玄云:“子,君之庶子。”是贵贱之序,嫡庶全别。安得庶子为君,即同嫡夫人乎?故穣梁子以为“於子祭,於孙止”。

考者何也?考者成之也,成之为夫人也。礼:庶子为君,为其母筑宫,使公子主其祭也。为,于伪反。长,丁丈反。於子祭,於孙止。仲子者,惠公之母,隐孙而修之,非隐也。

初献六羽。

[疏]“初献六羽”。释曰:凡言初者,有二种之意。若《尸子》所言者,则是复正之初也。若初税亩,是讥事之初。范知羽是翟羽者,以《卫诗·简兮》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故知羽即翟也。范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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