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 - 第十四章 能奸、乱伦和离婚

作者: 伊沛霞6,856】字 目 录

。判官援引法规说如果丈夫养不起妻子,她母亲可以把女儿带回家嫁给别人。

当然,判官经常不批准这样的离婚要求。一位男子希望准许女儿离婚,因为女婿获罪被判流放19年,判官只允许他把女儿带回家,以避免涉嫌与公公有染;但是女方不得改嫁,多半因为她自己并不打算离婚。还有一位判官判决一个私自离开丈夫的女人拘役两年,并削籍为官妓。

只有极少情况下,在无人提出离婚时官府判处离婚。一位女子在双方都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判决离婚,只因判官发现第二个丈夫是第一个的堂弟,属禁止通婚的亲属之列。判官援引条款,说除非婚姻已存在20年或更久,这种非法结合的婚姻无效。

在中国,如同在大多数其他社会一样,国家对性行为很感兴趣,特别是对已婚妇女,国家管理性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创建和强化父系社会结构。这些法律与情感也有多方面的复杂联系。260人们强烈地感到某些种类的性行为是受谴责的。人们的感觉既由法律塑造又强化了法律。尽管如此,激情、淫欲、残暴,多半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的感情和环境驱使人们违背常规,走向犯罪。性方面的品行不端不同于大多数其他种类的品行不端,但是确信不端行为已发生了的人愿意保持沉默,而听到谣言和指控的人从来都不知道应该相信多少。

本章描述的事情通常在其他社会也可以见到,但是有一些倾向似乎与特殊的中国家庭制度的特点相联。我想公公/儿媳之间的乱伦问题特别具有中国特色。当然,如果已婚儿子与父母住在一起,而且经常是在相当小的房舍里,再加上男人很年轻就结了婚,新婚的17岁儿子可能有一位40岁的父亲,那么出现乱伦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然后还有十几岁的新娘面临的困难,她要在中国式的混乱中弄清公公是否在得寸进尺,她还必须像对自己的父母那样尊敬和服从公婆,履行晚辈的义务。

本章列举的史料还为考察第二章勾勒的法定婚姻模式提供了一个视角。当判官处理涉及通奸、乱伦和女方提出离婚的案子时,他们很少原原本本按法律条款办事。量刑经常较轻,或干脆不惩罚任何人,只把夫妻拆散了事。在并不很少的案子里他们摒弃了法律原本带有的偏见,比如让女人离开她丈夫,或让离婚女人监护孩子。法律规定在社会语境里是一个关键因素,女性在其中塑造了自己的生活,但更重要的是实际施行的而不只是成文的法律。

通奸、乱伦和离婚等事情再一次有力地说明家庭并不都像人们想像的和愿意的那样和谐。当人们把家庭当作自己的目标、需要或利益时,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认同这个家的男人,特别是最年长的男人。这样想的判官就会宁可驱除一个儿媳而不揭露对她行为不轨的可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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