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
盈
四千五百七十三
十一日 十二
損
盈
四千四百八十八
十二日 十二
損
盈
四千四百三十七
十三日 十二
損
盈
四千四百三
十四日 十二
損
盈
四千三百六十九
十五日 十二
益
縮
四千三百八十六
十六日 十二
益
縮
四千四百二十
十七日 十二
益
縮
四千四百七十一
十八日 十二
益
縮
四千五百二十九
十九日 十二
益
縮
四千六百二十四
二十日 十三
益
縮
二十一日 十三
益
縮
四千八百一十一
二十二日 十二
損
縮
四千九百一十三
二十三日 十三
損
縮
五千一十五
二十四日 十四
損
縮
五千一百
二十五日 十四
損
縮
五千一百八十五
二十六日 十四
損
縮
五千二百五十三
二十七日 十四
損
縮
五千二百八十七
二十八日 十四
損
縮
五千三百三十一
推入遲疾曆術:
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通周去之,餘滿通法為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
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曆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
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度
餘,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為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
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益十六
初
二日
益十五
十六
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
五日
益九
五十七
六日
益五
六十六
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損二
七十二
九日
損六
七十
十日
損十
六十四
十一日
損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損十五
四十一
十三日
損十六
二十六
十四日
損十六
十
推入陰陽曆術:
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為朔入陽曆分,各去之,為朔
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曆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
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
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餘,滿三百三為日餘,不盡倍之為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
,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為日,即望
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
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及餘,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
日餘,日餘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曆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望加時入曆也。朔望加時入曆
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
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餘:
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餘,日餘滿通法從日,則朔望加時入曆也。以入曆餘乘損益
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為定小餘。益之或滿法,損
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
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
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
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并少為半弱,并半為太弱,并太為一辰弱,以
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
置入陰陽曆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為定。定數十二而一為度。不盡四而
一,為少、半、太。又不盡者三而一,一為強,二為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表
,陰曆在裡。
測景漏刻中星數:
二十四氣
日中景
晝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度
明中星度
冬至
一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
八十二
二百八十三
小寒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四十五
五十四
八十四
二百八十二
大寒
一丈一尺二寸
四十六
五十三
八十六
二百八十
立春
九尺八寸
四十八
五十一
八十九
二百七十七
雨水
八尺一寸七分
五十
四十九
九十三
二百七十三
驚蟄
六尺六寸七分
五十二
四十七
九十一
二百六十八
春分
五尺三寸七分
五十五
四十四
百二
二百六十四
清明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一
百六
二百五十九
穀雨
二尺二寸六分
六十
三十九
百一十一
二百五十四
立夏
二尺五寸三分
六十二
三十七
百一十四
二百五十一
小滿
一尺九寸九分
六十三
二十六
百一十七
二百四十八
芒種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
二十五
百一十九
二百四十七
夏至
一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百一十九
二百四十六
小暑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
三十五
百一十九
二百四十七
大暑
一尺九寸九分
六十三
三十六
百一十七
二百四十八
立秋
二尺五寸三分
六十二
三十七
百一十四
二百五十一
處暑
三尺二寸六分
六十
三十九
百一十一
二百五十四
白露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四十一
百六
二百五十九
秋分
五尺三寸七分
五十五
四十四
百二
二百六十四
寒露
六尺六寸七分
五十二
四十七
九十七
二百六十八
霜降
八尺一寸七分
五十
四十九
九十三
二百七十三
立冬
九尺八寸
四十八
五十一
八十九
二百七十七
小雪
一丈一尺二寸
四十六
五十三
八十六
二百八十
大雪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四十五
五十四
八十四
二百八十二
求昏明中星:
各以度數如夜半日所在,則中星度。
推五星術: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術:
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入歲日,不盡為日餘,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
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見日:
以術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
以術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
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星: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土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
梁武帝天監三年,沖之子暅上疏,論何承天曆乖謬不可用。九年正月,詔用祖沖之所造甲子元曆頒朔。陳氏因梁,亦用祖沖之曆。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因宋大明舊號行之。金曰重修大明曆。傳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曆。及改授時曆,別立司天監存肄之,每歲甲子冬至重修其法。書在太史院,禁莫得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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