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谷梁传注疏 - 卷十二

作者: 范甯 杨士勋12,182】字 目 录

子翚不书卒。○子翚,许韦反。以讥乎宣也。其讥乎宣何也?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去籥万,卒祭事,言今不然。壬午,犹绎。犹者,可以巳之辞也。绎者,祭之旦日之享也。万入,去籥。万,舞名。籥,管也。○绎音亦,《尔雅》云:“又祭也。”享,许丈反。籥,馀若反,管也。

[疏]“犹者”至“宾也”。○释曰:旦日犹明日也。何休云:“绎者,继昨日事,但不灌地降神耳。天子诸侯曰绎,大夫曰宾尸,士曰宴尸,则天子以卿为之,诸侯则以大夫为之,卿大夫以孙为之。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唯士宴尸,与先儒少异。”则范意或与何同也。案少牢馈食之礼,卿大夫当日宾尸,天子诸侯明日宾尸者,天子诸侯礼大,故异日为之,卿大夫以下礼小,故当日即行。其三代之名者,案《尔雅》云“夏日复胙,殷曰彤,周曰绎”是也。谓之复胙者,复前日之礼也。谓之彤者,彤是不绝之意也。谓之绎者,绎陈昨日礼也。何休又云,礼:大夫死,为废一时之祭。有事于庙而闻之者,去乐卒事,至卒事而闻之者,废绎。今鲁不,以为讥。范意当亦然也。以其为之变,讥之也。内舞去籥,恶其声闻,此为卿变于常礼,是知其不可而为之。○为之,于伪反,注“为卿变”同。恶其,乌路反。

戊子,夫人熊氏薨。宣公妾母。○《左氏》作“嬴氏”。

晋师、白狄伐秦。

楚人灭舒鄝。舒鄝音了,本又作蓼,国名也。

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顷熊。文夫人姜氏大归于齐,故宣公立己妾母为夫人,君以夫人礼卒葬之,故主书者,不得不以为夫人,义与成风同。○顷熊音倾,《左氏》作敬嬴。

[疏]注“文夫”至“风同”。○释曰:哀姜有罪,故僖成其母为夫人。今姜氏子杀故身出,本自无罪,则顷熊成丧,不是同例。而云与成风同者,礼:妾子为君,其母不得称夫人,以二者俱非正礼,故云同耳,非谓意尽同也。《谷梁》以成风再贬,故曰妾子。虽为君,其母不得称夫人,则襄公以其母定姒为夫人亦非正明也。然成风再贬,自外不讥者,从一讥故也。案文十八年注云“宣母敬嬴”,此云顷熊者,一人有两号故也。

雨,不克葬。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徐邈曰:“案经文是己丑之日葬,丧既出而遇雨,若未及己丑而?期,无为逆书此日。葬礼:丧事有进无退。又《士丧礼》有潦车载蓑笠。则人君之张设,固兼备矣。礼:先迁柩于庙,其明昧爽而引。既及葬日之晨,则祖行遣奠之礼设矣,故虽雨犹终事,不敢停柩久次。”○不为,于伪反。潦音老。蓑,素禾反。笠音立,张如字,又陟亮反。柩,其又反,尸在棺曰柩。昧音妹。引,以刃反,又如字。遣奠,弃战反。

[疏]“葬既”至“制也”。○释曰:旧解案礼庶人悬封,葬不为雨止,明天子诸侯不触雨而行可知也。传言不为雨止者,谓不得止葬事而更卜远日。“丧不以制也”者,谓不得临雨而制丧事,岂有诸侯执绋者五百人,安待触雨而行哉!是徐邈之说,理之不通。今案传文云“雨不克葬,丧不以制也”,是葬为雨止,丧事不以礼制也。上文云“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明是雨止,则非礼可知,安得云传意葬为雨止乎!又且范引徐邈之注,不言其非,则是从徐说矣,何为述范义而违之哉!○注“徐邈”至“久次”。○释曰:“未及己丑而却期”者,谓雨之与葬,皆是己丑之日也。若未及己丑之而遇雨,其葬期有却者,何为逆书己丑日葬也?《士丧礼》有潦车载蓑笠者,《毛诗传》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是也。

庚寅,日中而克葬。而,缓辞也,足乎日之辞也。

[疏]“而缓辞也”。○释曰:言缓辞也者,此日中克葬,足乎日,故云缓也。定十五年,“日下昃,乃克葬”,故云“乃,急辞也”。是二文相对为缓急,故《公羊传》云:“曷为或言而,或言乃?乃难乎而也。”是二文相对也。

城平阳。

楚师伐陈。

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齐。有母之丧,而行朝会,非礼。○朝,直遥反。

[疏]注“有母”至“非礼”。○释曰:非礼,经无异文者,传例云:“如往月,危往也。”此朝书月,即是非礼之异文也。公至自齐。

夏,仲孙蔑如京师。

齐侯伐莱。

秋,取根牟。

[疏]“秋,取根牟”。○释曰:《公羊传》曰:“根牟者何?邾娄之邑也。曷为不系乎邾娄?讳亟也。”谓母丧未期而取邑,故讳不系邾娄也。若言讳不系邾娄居母之丧,纵非邾邑,岂容无讳?或当如《左传》以根牟为国名也。八月,滕子卒。

九月,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会于扈。

晋荀林父帅师伐陈。

辛酉,晋侯黑臀卒于扈。其地,于外也。其日,未逾竟也。外,谓国都之外,诸侯卒于路寝则不地。传例曰:“诸侯正卒则日,不正则不日。”旧说逾竟亦不日,然则诸侯不正,而与未逾竟无以别之矣。案襄七年,郑伯卒于操,此年晋侯卒于扈,文正与襄二十六年许男卒于楚同,恐后人谓操、扈是国,故于疑似之际,每为发传,日未逾竟也。○臀,徒门反。竟音境。以别,彼列反。操,七报反。

[疏]注“外谓”至“竟也”。○释曰:诸侯之国,皆以侵伐会盟见经,操扈经既无文,而疑是国者,周有千八百诸侯,今盟会侵伐见《春秋》者不过数十而巳,操、扈传若不发,焉知非国也?曲棘不释者,双名也,去国远矣,故不假释。郱鄑郚以三言为名,故传释之为国也。晋侯黑臀不书葬者,旧解以为篡立故也,今案黑臀既书日卒,未必篡立,盖鲁不会,故不书也。

冬,十月,癸酉,卫候郑卒。

宋人围滕。

楚子伐郑。

晋郤缺帅师救郑。郤,去逆反。缺,倾雪反。

陈杀其大夫泄冶。泄,息列反。冶音也。称国以杀其大夫,杀无罪也。泄冶之无罪如何?陈灵公通于夏征舒之家,公孙宁、仪行父亦通其家。二人,陈大夫。○夏,户雅反。或衣其衣,或衷其襦,衷者,襦在衷也。○衣其衣,上于既反,下如字。襦,而朱反。在衷,本又作里,音里。以相戏于朝。朝,直遥反。泄冶闻之,入谏曰:“使国人闻之,则犹可,使仁人闻之,则不可。”君愧于泄冶,不能用其言,而杀之。

十年,春,公如齐。

公至自齐。

齐人归我济西田。公娶齐,齐由以为兄弟反之。齐由以婚族,故还鲁田。《尔雅·释亲》曰:“妇之党为婚兄弟。”○娶,十住反。不言来,公如齐受之也。

[疏]“不言”至“受之”。○释曰:定十年,“齐人来归郓讙龟阴之田”,言来也。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己巳,齐侯元卒。传例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则此丙辰,晦之日也。己巳在晦日之下,五月之上,推寻义例,当是闰月矣。文六年传曰:“闰月者,附月之馀日。”言闰承前月,而受其馀日。故书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盖史策常法,文有定例,闰有常体,无嫌不明,故不复每月发传。哀五年《公羊传》曰:“闰月不书,此何以书?”推此言之,则《春秋》固有在闰月而不冠以闰者矣。至于闰不告月,犹朝于庙,闰月葬齐景公,不正其闰,无以言其事,故书,见变礼。○不复,扶又反,下注复同。不冠,工乱反。犹朝,直遥反。见,贤遍反。

[疏]注“闰有常体”。释曰:闰月,所在无常,而言有常体者,闰是附月之馀,文承前月,是无体之常,不谓所在有常。

齐崔氏出奔卫。氏者,举族而出之之辞也。何休曰:“氏者,讥世卿也。”即称氏,为举族而出,尹氏卒,宁可复以为举族死乎?郑君释之曰:“云举族死,是何妖问甚乎?‘举族而出之之辞’者,固讥世卿也。崔杼以世卿专权,齐人恶其族,今出奔,既不欲其身反,又不欲国立其宗后,故孔子顺而书之曰‘崔氏出奔卫’,若其举族尽去之尔。”○崔杼,直吕反。恶其,乌路反。

公如齐。

五月,公至自齐。

癸巳,陈夏征舒弑其君平国。

六月,宋师伐滕。月者,盖为下齐惠公葬速起。○为,于伪反。

[疏]注“月者”至“速起”。释曰:知非为宋师伐滕归父如齐,宋师伐滕,外事也,归父之聘,轻也,诸侯时葬,正也,月葬,故也,今上有齐逐崔氏之文,又非五月而葬,明书月者,为葬惠公也。

公孙归父如齐。

葬齐惠公。○晋人、宋人、卫人、曹人伐郑。

秋,天王使王季子来聘。其曰王季,王子也。其曰子,尊之也。子者人之贵称。○称,尺证反。

[疏]“其曰”至“尊之也”。○释曰:传知称子是尊之也者,此言王季子,即是大子之母弟,子者,人之贵称,故称子为尊之也。叔服以庶子为大夫,故直称字而不系王也。卒称王子虎者,卒当称名,故系王言之。

聘,问也。

公孙归父帅师伐邾,取绎。绎音亦。

大水。

季孙行父如齐。

冬,公孙归父如齐。

齐侯使国佐来聘。

饥。饥本或作饥,居疑反。

楚子伐郑。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楚子、陈侯、郑伯盟于夷陵。夷陵,齐地。○《左氏》作辰陵。

公孙归父会齐人伐莒。

秋,晋侯会狄于櫕函。櫕函,狄地。○函音咸。不言及,外狄也。所以异之于诸夏。○夏,户雅反。

[疏]“不言及,外狄也”。○释曰:哀十三年“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注云:“及者,书尊及卑也。”是言及所以外吴。何得此传云不言及,外狄者?黄池之会,欲同吾子于诸侯,故直云及吴子,不云会吴;此不言及,是外狄,故云会狄,不云及狄,是不言及为外狄也。若不外,当云晋侯及狄会于櫕函。然隐三年“齐侯、郑伯盟于石门”不言及,同吴于诸夏而云及吴子者,不可全同中国,故言及,以别尊卑也。

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变楚子言人者,弑君之贼,若曰人人所得杀也。其月,谨之。

[疏]“变楚”至“谨之”。○释曰:经直言楚人,知是楚子者,下云楚子人陈,明知此为讨贼,故变楚子言人也。“其月谨之”者,不能自讨,藉楚之力,祸害必深,故书月为谨之。

此入而杀也。其不言入,何也?据入国乃得杀。外征舒于陈也。其外征舒于陈,何也?据征舒陈大夫,不应外。明楚之讨有罪也。雍曰:“经若书楚子入陈杀夏征舒者,则入者内不受,是无以表征舒之悖逆,楚子之得正。”○悖,补对反。

丁亥,楚子入陈。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恶入者也。何用弗受也?不使夷狄为中国也。楚子入陈,纳淫乱之人,执国威柄,制其君臣,傎倒上下,错乱邪正,是以夷狄为中国。○恶,乌路反。傎,丁田反,本又作颠。邪,似嗟反。

[疏]“日入,恶入者也”。○释曰:上文美楚子入,今又恶之者,前为讨征舒,讨得其罪,故变文以美之,今为纳二子,失其所,故日入以恶之。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纳者,内弗受也。辅人之不能民而讨犹可,雍曰:“辅相邻国,有不能治民者,而讨其罪人则可。”而曰犹可者,明邻国之君,无辅相之道。○辅相,息亮反,下辅相同。

[疏]“纳公”至“于陈”。○释曰:糜信云,二子不系陈者,以其淫乱,明绝之也。或当上有入陈之文,下云于陈,故省文耳,无义例。

入人之国,制人之上下,使不得其君臣之道,不可。二人与昏淫,当绝,而楚强纳之,是制人之上下。○强,其丈反,一音其良反。

十有二年,春,葬陈灵公。传例曰:“失得不葬”;“君弑,贼不讨不葬,以罪下也”;“日卒,时葬,正也”。灵公淫夏姬,杀泄冶,臣子不能讨贼,逾三年然后葬,而日卒时葬,何邪?泰曰:“楚巳讨之矣,臣子虽欲讨之,无所讨也,故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称国以杀大夫,则灵公之恶不嫌不明,书葬以表讨贼,不言灵公无罪也。逾三年而后葬,则国乱居可知矣。非日月小有前却,则书时不嫌。”○弑音试。夏,户雅反。

[疏]注“传例”至“不嫌”。○释曰:“失得不葬。”昭十三年传文。“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隐十一年传文。“日卒,时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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