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谷梁传注疏 - 卷十二

作者: 范甯 杨士勋12,182】字 目 录

葬,正也”,襄七年传文。案征舒之弑灵公在十年五月,至此才二十一月,而注云逾三年者,诸侯五月而葬,今逾五月至三年,故曰逾也。非日月小有前却者,未五月谓之前,过五月谓之却,言葬有前却,则书月以见危。今三年始葬,非是小有前却,故书时不嫌也。楚子围郑。

夏,六月,乙卯,晋荀林父帅师及楚子战于邲。邲,郑地。○邲,皮必反。

[疏]“夏六月”至“于邲”。○释曰:《公羊传》称,荀林父称名氏、先楚子者,恶林父也。若然,城濮之战后子玉,当是善子玉乎?徐邈云:“先林父者,内晋而外楚。”是也。

晋师败绩。绩,功也。功,事也。日其事,败也。

[疏]“日其事,败也”。○释曰:旧解此战事书日者,为败之故也。特于此发之者,二国兵众,不同小国之战,故特发之。徐邈云:“于此发传者,深闵中国大败于彊楚也。今以曰为语辞,理足通也。但旧解为日月之日,疑不敢质,故皆存耳。”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灭萧。

[疏]“戊寅,楚子灭萧”。○释曰:书日者,徐邈云:“萧君有贤德,故书日也。”何休云:“责楚灭人国,故书日。”若释善而从,则徐言与传例合也。

晋人、宋人、卫人、曹人同盟干清丘。清丘,卫地。

宋师伐陈。

卫人救陈。

[疏]“卫人救陈”。○释曰:不言善者,卫宋同盟外楚,今反救陈,不足可善,故传不释。

十有三年,春,齐师伐莒。

夏,楚子伐宋。

秋,螽。

冬,晋杀其大夫先谷。谷,户木反,一本作縠。

[疏]“晋杀”至“先谷”。○释曰:此虽无传,于例为杀无罪也。

十有四年,春,卫杀其大夫孔达。

夏,五月,壬申,曹伯寿卒。

晋侯伐郑。

秋,九月,楚子围宋。

[疏]“秋九”至“围宋”。○释曰:徐邈云:“围例时,此围久,故书月以恶之也。”何休亦然,范意或当不异也。

葬曹文公。

冬,公孙归父会齐侯于谷。

十有五年,春,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平者,成也。善其量力而反义也。各自知力,不能相制,反共和之义。

[疏]“平者,成也”。○释曰:重发传者,嫌外内异也。

人者,众辞也。平称众,上下欲之也。外平不道,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吾人,谓大夫归父。

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灭国有三术:术,犹道也。○潞氏音路。婴,一盈反。中国谨日,卑国月,夷狄不日。卑国,谓附庸之属,襄六年传曰:“中国日,卑国月,夷狄时。”此谓三术。其曰潞子婴儿,贤也。

[疏]“灭国”至“贤也”。○释曰:中国日者,谓卫灭许之类是也。卑国月者,谓无骇入极,齐侯灭莱之类是也。夷狄不日者,楚灭江、黄,吴灭灭州来之类是也。此不云夷狄时而云不日者,方释潞子婴儿书日之意,故不云夷狄时也。夷狄不日,宜从下为文势。婴儿为贤,书日复称名者,书日以表其贤,书名以见灭国,所谓善恶两举也。

秦人伐晋。

王札子杀召伯、毛伯。王札子者,当上之辞也。杀召伯、毛伯,不言其何也?解经不言杀其大夫。○札,侧入反。召,上照反。两下相杀也。两下相杀,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矫王命以杀之,非忿怒相杀也,故曰以王命杀也。以王命杀,谓言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知以王命而杀之。○矫,居表反。以王命杀,则何志焉?为天下主者,天也,继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倾也。

秋,螽。

仲孙蔑会齐高固于无娄。无娄,杞邑。○娄,力侯反。

初税亩。初者,始也。古者什一,一夫一妇佃田百亩,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亩,以为公田,公田在内,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妇为耕百一十亩。○税,始锐反,赋也。什,一音十,十税一也。佃音田,又徒遍反。共音恭。藉而不税。藉此公田而收其入,言不税民。

[疏]“藉而不税”。○释曰:徐邈曰:“藉,借也。谓借民力治公田,不税民之私也。”观范之注,以藉为赋藉,理亦通。从徐之言,义无妨也。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出除公田八十亩,馀八百二十亩。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亩馀二十亩,家各二亩半为庐舍。○庐,力鱼反。私田稼不善,则非吏;非,责也。吏,田畯也。言吏急民,使不得营私田。○畯音俊,田大夫也。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民勤私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悉谓尽其力。○去,如字,又起吕反。

[疏]“履亩十取一也”。○释曰:何休云:“宣公无恩信于民,民不肯尽力治公田,故公家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故曰履亩。”徐邈以为除去公田之外,又税私田之十一也。传称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则徐言是也。

古者公田为居,八家共居。井灶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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