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栖法汇 - 第2部分

作者:【暂缺】 【112,012】字 目 录

汤小食火缸滚水俱要齐备。三时粥饭菜蔬宜软适口。打扫房地拭桌。佛前烧香换水。药食随宜。洗浣衣服。浆折如法。不得偷安坐视。三时课诵随堂。晚点灯烛须要仔细。睡时息。应答不得发瞋。应当忍辱。敬之至也。

警策轮警老病。每次一行二人。不行者各罚银二分。警策老堂。每月十五三十。月小廿九。诵警老文毕。念佛三百声。观音势至清净海众各三声。回向念佛。功德殊胜行(云云)。警策病堂。每月初八十五廿三三十。月小廿九。重病须日日警策。不论日期。诵警病文毕。如前念佛回向云。上来念佛功德。伏愿抱病(比丘沙弥)某人。诸缘未尽。早遂痊安。大限难逃。径生安养。十方三世一切佛(云云)。

山门十方云水到。引进厨房。问讯毕。待茶。茶毕。送单。安顿行李。请上单随坐。勿使放逸。放逸者善言规之。斗争者和言解之。甚者白众。依丛林清规断之。辄自发粗者中罚。要各处随喜。令看勿拒。见任官员至。预报知客。若士夫乡宦亦同。违者下罚。大事量罚。人客出门。有人送者勿拒。无送者待送。违者下罚。大事量罚。远方信心师德要各处随喜者。引看勿拒。斋供小食等。十方本山一例。私心厚薄者中罚。

听用常住差拨。毋得推故躲避。如其偏差不公。自应直举。不得因差方便自营利

印房各项经板常要看视。不致坏烂紊乱。有私刻印记者。不举。中罚。

△(二)斋堂条示小集众。擂鼓一通。不到者二下罚。大集众。擂鼓三通。不到者中罚。知事人动气争斗者。先各罚银五分。散众。先各罚银四分。次鞫曲直加罚。闲话喧杂者。知事人不击板。下罚。争斗不击板。中罚。临斋杂话。铺堂人夺碗收箸。禅堂打过堂板毕。斋堂方铺堂。先后失次者。中罚。一切宾客及云水道友至时。非执事人。乱言冒突者。中罚。

△(三)调理行人(附药方)挑担者。不可走到便脱衣服。乘风捉虱。做重务者同。风雨阴天不可开怀夜睡不可露背腹受寒挑担风雨雪中回来。不可将热汤洗赤脚。即宜温水洗脚。少顷沐浴必须洗透方好。若衣湿时。烘燥方着。挑担回。不可便吃面饭冷物。宜先饮滚水茶汤。少顷吃食。重务亦同。吃饭面。食饱时不可便睡。略觉四大不安。便要禁食。略觉恶心头疼寒热。便可括沙。或腿腕放沙。吃五果汤。禁食。违者中罚。失事加罚。

附药方

麦芽 紫苏 陈皮 甘草 神麹 生姜 山查(各等分)水二钟。煎至八分。热服。汗出为度。

又 略觉恶心。用盐一撮。半热汤五六七碗。和成淡盐水。大口连吃吐出为度。若不吐。再吃数碗。尽吐出不妨。

△(四)晚餐偈

僧食二时。晚餐非理。权名药石。正念宜修。杂话散心。夺碗收箸。大众。闻磬声。各正念。

△(五)僧直凡例依巡照牌以次轮流。堂内不在轮数。老疾废疾带发童幼俱免。自发心愿轮者听。余求免者纳银五分。早课毕交簿。先佛前问讯。次伽蓝前证明。丛林大事。及众中贤否是非。傥不平心不合理等。俱要一概至公无私。直言无隐。若欺善怕恶。畏首畏尾。明知而隐忍不言。私心而偏曲不公。上罚出院。三个月轮得一次。若犹然虚应故事。岂有人心者哉。若一事不言者。罚银五分。月日顶头写。所举事低一字写。不依式。罚银一分。每日早。举事毕录上簿。先送堂内点取。后送外管事再议。取当行者登事宜簿。不依式者。罚钱十文。

△(六)半月誓神疏

 娑婆世界。一四天下。南赡部洲。

大明国浙江杭州府钱塘县云栖寺职事僧。

知库(某)押 直院(某)押 知客(某)押 司山(某)押

 经书(某)押 买办(某)押 乃至凡财帛经手一切

 人等。为表白心行。以肃戒律。以式后人事。特发诚

 心。真实不欺。上告于

一十八位护伽蓝神。本寺

华光之神。

周宣灵王之神。

关圣之神。合寺威灵日游夜游掠剩使速报司诸位

 神众。以今万历 年 月 日。充当本寺库司诸

 职事等。至本月 日。凡一切钱财布帛米面蔬果

 种种诸物。若有侵欺苟且等情。自招见生之内。折

 禄减寿。恶疾缠身。或遭恶难。示报大众。临命终时。

 堕落地狱饿鬼畜生诸恶趣中。惟

神鉴临。以警来者。

万历 年 月 日职事僧谨疏

△(七)赴请三约传本寺讲经。立誓不受会首请礼谢礼。及听众财物。传本寺二部戒法。终身不得受戒子财物。传本寺瑜伽施食。不得接受施主嚫礼。

△(八)云栖流通藏本法宝条约

流通佛法。非细事也。自夫裁梵夹为方册以便流通。于是双径楞严漏泽姑苏新安诸胜地名刹协心共举者。各有条例行焉。而未及致详于收支请发軏则。夫收支请发正流通要务。苟不严为之防。久而弊生。为害滋大是法未流通。而流通法者先已沉沦矣。安得漫然无处乎。且流通有二。一曰真实流通。二曰市贩流通。市贩流通者。聚经为货鬻货为息。积息为富。如今之书肆然。是商贾之道也。真实流通者。其设心以为非传法无繇度生。非传法度生无繇报佛恩德。唯冀佛法展转弘扬于无量界无量世。而外无他图。是之谓真实流通也。真实乃称功德。市贩祇益过愆。两者似同而异。可弗慎欤。乃定约六章。而独于收支请发谆谆焉。司是任者。幸勿以予言为非。尚永持无渝以垂未来。庶几乎不负檀越造法。不负王臣护法。不负先佛世尊今古诸贤圣师说法演法。

第一慎写录先查双径楞严漏泽姑苏新安等处未刻者方可写录。庶免重刻。诸本较勘或有差殊。以理定夺。理长则就。如不能定。姑从一本。毋以臆见辄自更改。字画俱要壮实方整。慎始如终。毋前善后略。字体必依洪武正韵。及士人自幼所习四书五经。毋得险僻破体。使人难识。流通法宝。要在智愚皆能通晓故。写时须注目专心。勿令他想。庶免差失。即与五种法师功德齐等。或谓经文必须句读。但恐各以臆见句读。或反有误。不若仍旧为是。或谓偈颂宜与长行一片写录。不宜另作段句。但恐相沿已久。皆便之。亦只仍旧为是。

第二慎对较写过即照原本两人用心细细对读较勘。无差无失。方可付刻。慎勿草草。其对较人。须用通达文理者。又须一人精于教法者为主。刻成更须对较一遍如前。

第三慎刊刻刻手既择本艺精炼。又须信心恭敬。肯心斋素。伏心安静者方可。如其不然。虽有荐书。不敢承允。安板处须明暗适中。近风日则易裂。太阴闭则易烂故。

第四慎印装唯用太史帘一色。刷墨不得大浓。不得大淡。务在清明洁净。印过板即宜上架。归其原位。不可苟且乱安。黄面线钉如常式。线勿太细。用面糊毋得多入水。

第五慎收支本山素无化主。有善信自来乐助者。其经赀慎收慎支。必诚必信。除刻经外。不得妄用分毫作种种杂费。或借办衣钵。或私厚亲族。或馈献宾客等。乃至虽亦刻经。而所刻系藏外杂集。非藏原有。及用刻僧人自己著述。皆所不应。盖信施专为刻藏。悖乱因果。罪报非细。戒之戒之。

第六慎请发参酌诸方经直。计纸若干。壳面线糊工食等费若干。以为其价。刊成定式。不得以私意增减。簿记某日某人请某经。收价银若干。每季一小算。每岁一大算。除赀本若干外。生利息若干。记簿明白。积贮封识。其赀本仍旧印装。其利息或刻或修诸敝坏。不得妄用分毫作种种杂费。如上所云。因果赫然。报应无爽。可不惧哉。可不慎哉。

△(九)藏经堂事宜

诸方藏经。所以久而散失。以至坏灭者。其故有二。一者借出。谓借者或不能切切送还。管者又不能勤勤取讨。年月渐深。不知谁借。其故一也。二者失管。谓应晒时不晒。取出时不记帐。收入时不勾销。看阅时不细行展卷安顿。其故二也。今将合行事宜开具于后。

计开。经不借出。以山门为限。虽朝借暮还。亦决不借。借出罚银三两。六月晒经。但取晴明。不必拘定初六。每晒一百函。不得多少。近山厨。九月再晒一次。取看即记簿。某月某日取某函。某人取。后空一行。待收入时填写。失写。罚银一钱。开厨取经。及入经讫。即锁。失锁。罚银一钱。每年另题标某年某月某日藏主某人承管。

△(十)水陆道场规约诵经人先日沐浴。次早诵经。要眼到口到心到。不得经中夹以闲杂言。不得经住便说闲话。念佛人不得回头转脑看人看物。一心称念。字字分明。主法人不得散心妄想。宜一一依文精诚作观。表白人不得急遽简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宣诵。其鼓钹亦宜庄雅。不宜繁碎。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诚。结印诵咒作观三处相应。不得含糊弹舌。急促了事。白文者亦然。又不得法事未周。先收器皿。内外作行人俱要诚敬庄洁。小心谨慎。库房要用心打点整理合用诸物。不得苟简。水陆堂中行人尤宜加倍至诚。

以上须信心听受。用心行持。若不至诚。自取灾祸。悔之晚矣。

△(十一)水陆道场议

为停减水陆以免过咎事。有言水陆道场不宜频作。予思之。实有五过。频作则劳。劳则倦。种种当办之事或不周备。其过一也。偶一为之。生难遭想。兢兢业业。频作则视为寻常。或亏于诚敬。其过二也。春夏秋时。送圣化纸。供具繁广。烧害虫蚁。其过三也。焰口太多。或有过差。因而反致招鬼惹崇。其过四也。不惟僧众怠慢。亦或斋主不恭。其过五也。更有觉察不到处。难以悉知。兹者本山当家忽尔病亡。彼斋主家亦遭丧事。本以求福。乃更得祸。古书所载。水陆不诚。随感恶报。历历有征。可不惧哉。今议止于冬三月中一举二举。余月断乎不可。余日断乎不可。严恪守之。慎勿徇情顺从以致彼此两伤。至嘱至嘱。

△(十二)诵经礼忏不诚敬罚例严净时不至者。罚钱二十文诵经忏过一叶方至者。罚钱四十文。经要少刻加倍补诵。杂谈戏论当经忏中者。罚钱一百二十文。在经忏歇时者。罚钱六十文。斗争者。罚钱六十文。大争失威仪者。罚钱一百二十文。不出声者。罚重念过。

△(十三)学经号次(此篇疑他人窜改。今分注于后)

法字号 晨昏课经全 佛祖三经(有以四十二章。佛遗教及坛经汇集者。有不列坛经。易之以沩山警策者。未知此中用何本也)。 沙弥要略 四分戒本 梵网戒经 十六观经 大弥陀经 金刚经 圆觉经 维摩经 楞严经(此后应添楞伽经) 法华经 华严经 起信论(此论为入大乘之初门。不应列于华严以后。应移置金刚经前)。

报字号 晨昏课经 沙弥要略 遗教经 四分戒本 梵网戒经 十六观经 大弥陀经 金刚经 圆觉经 普门品 行愿品。

化字号 晨昏课经 弥陀经(此经在晨昏课经之内。不应别标。又漏写沙弥要略。想系错误。并应添遗教经)。 梵网经(前二号皆有戒字。此中独无。不应此号兼诵上卷)。 观经上品上生章 四分戒本(此本应列梵网经前)。

已上三号。俱依经次。学完一经。再进一经。跳越学者。罚银一钱。课经不完。不得剃头。要略不知。不得进具戒。具戒不知。不得受菩萨戒。年满六十量处。晨昏课经未熟剃头者。缺一事。罚银一钱。

△(十四)僧籍式

某甲字某。年几十几岁。系某省某府某县某籍某氏第几子。以何为业。于某年月日在某处出家。礼某人名下为徒。在彼同住几年。今于某年月日特来求住。或进堂。或作务。

△(十五)求戒启式

求戒弟子某甲。年几十几岁。系某省某府某县某都人。或(军匠民灶)籍。姓某氏。于某年月日在于某处某寺出家。礼师某人名下。今于某年月日。幸遇大慈悲父接引苦海众生。某发大乘心。忏去无始罪愆。求授某戒。故启。

计开。

 大衣全 菩萨戒经全 瓦钵全

某年某月某日。求戒弟子某甲具启。

△(十六)授衣戒

佛制三衣不可缺一。今衣未全。补足再授。复衣必苎。绵布非宜。后宜改作。

佛制圆顶方袍。则知戒衣乃剃发者之服。在家居士及居士妇俱不必受衣。必欲受衣。但宜顶戴供养。勿得披搭。披搭反有罪过。不得不明以告。

△(十七)受戒式求受戒时。一月前。常住具威仪俵礼香烛。同合山大众执香诣方丈求请授戒。求受大戒者。备菩萨戒经。四分戒本。沙弥要略。各出香烛小食拜席银三分。付常住办用。求受具戒者。备四分戒本。沙弥要略。出香烛等银三分。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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