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操作之后所说:“财产的魔力可使沙土变成黄金。”这似乎同我们在前面谈到的农民可能会使土地贫瘠的危险这种看法相矛盾,但是我们在那里曾经指出,这种危险只有在土地由充裕变为短缺的地方才会出现。在许多世纪以来土地一直缺乏的国度里,比如在中国、爪哇或非洲的一些地区,农民已经懂得了怎样爱惜他们的土地,保持土地的肥力。在那种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中,自耕农的劳动比起雇工的劳动来,其优越性是最大的,因为每英亩使用大量劳动力的那种农业付得起适当的监督费用(这种差别同我们在本章的前一部分中所提到的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之间的差别几乎是一样的)。
因此,小农耕作的第三个优点是,它不需要大量的监督人员。如果这类人员用于农业推广服务,便会产生许多成果。
但是如果像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那样难以找到这类人员,而且雇用他们费用太大,小农进行农业生产靠现有人员也就可以了。大规模农业则不然,它的生产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管理质量的高低。管理问题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对农场的经济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虽然如上所说,欧洲一个拥有3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的效率比一个拥有400英亩的农场高,一个拥有10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的效率并不比一个拥有300英亩可耕地的农场高,如果耕地超过那些限度,效率就会急剧下降。兴建巨型农场的大多数尝试,不论是在俄国种植谷物,还是在坦噶尼喀种植花生,都是由于这一简单的原因而宣告失败。在缺乏高超农业技术的国家,利用计划中规定的条件来改善农业生产,往往要比用它建立新的大型农业企业更加见效。
除去经济上的这些考虑以外,还要考虑一些社会因素,这些因素使许多人宁愿建立家庭农场,即便事实可能证明大规模耕作比较经济也罢。正如我们在前面有一节中所见到的,大型企业往往造成雇主和雇工之间的争端;其次,拥有土地会带来巨大的政治和社会威望或权势,以致绝大多数人哀叹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有一派人认为建立国家或者农民合作社,由集体占有土地是摆脱这些困难的途径。我们已在本章第一节(三)中谈到了这些组织形式。一些国家有国营农场,但是由国家取代私人雇主并未大大减少工人的纠纷。
集体农场如果由农民自己进行民主管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但是由工人自己管理的大型合作企业由于我们业已看到的原因在历史上是很少有成功的。总之,要尽力说服农民几家联合起来进行集体管理的试验,如果这种联合保持很小的规模——比如说不超过5—6家——其中许多将会取得成功。但是,在民主国家里,建立比如有100户以上农民参加的全村大型集体农场看来大概是不可能有什么前途的。
想使个体企业与大规模耕作效率结合起来的愿望已导致对涉及某几种强迫形式的使用权进行试验。典型的例子是苏丹的杰济拉棉花种植园,在那里土地分成若干小片,每个农民耕种自己分得的那片土地,但是农民遭到种种控制。他的那片土地由机器代为犁地,他必须播种按规定的轮作面分给他的种籽,并且要按照建议施肥和耕作,然后把收获的庄稼交给执行这项计划的一个中心机构去加工和销售。强迫的理由是,这样做可保证效率不断提高,反之如果中心机构提供的服务是自愿的,那么许多农民则会播种低劣的种籽,或者以丧失大规模组织的优势的方式耕作或销售。使用强迫手段能使种植园规模的优点和家庭农场的好处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要做到这一点只能使耕种者的地位部分地从独立的农民降为听从命令的劳工。
杰济拉仅仅是许多例子中的一个极端例子。农民必须恪守某些契约条款才能拥有土地,这不是异乎寻常的事。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里,最好的方针可能是,首先建立自愿服务网,然后在多数农民习惯于中心机构管理体制时把这种服务从自愿的变成强制性的(强迫使用经过改良的种籽,强迫进行集体销售,强迫土壤保持)。此时,强迫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这样做在总体上就不会失去农民的支持。
在当代的文献中十分强调农业组织的问题,这里不妨唱点反调。农民应以得到保障和受到激励为条件来拥有土地,这在任何地方都是最重要的;同时有适当机构提供基金也是最重要的。除了这些问题以外,在当前的讨论中对其他制度问题,特别是分散耕作、土地大小以及销售等问题强调得太多;
而对提高效率的其他手段,特别是水源,改良种籽的种籽农场,肥料和农业推广服务等强调得太少。人们从很大一部分讨论中得到的印象是:若不在乡村进行广泛的制度上的改革,提高农业生产率的办法就不多了。情况并不是这样。日本典型的农场仍然只有两三英亩大,然而每英亩的产量却为亚洲其他地区的两三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30年里,日本的亩产增加了近50%,而到30年代中期在农场规模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产量却翻了一番。不发达国家农业迅速发展的秘密,主要在于农业推广工作,肥料、新种子、农葯和水的供应,而不在于改变农场的大小、采用机器耕作或者在买卖过程中摆脱中间人的盘剥(无论如何,扩大农场规模和使用机器的政策对于人口过密的国家来说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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