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盼速复。 十四日接李相电 曾议无成,望告茹派巴使来津会商妥法;我即令德璀琳赴沪商请。 同日致李相电 法近颁黄书,内有谢使述总署文云:『华兵系遵谕不退,以俟详约』。因此,法报咸咎中国,并云有意拖延。今沪议无成,欲巴赴津;茹在乡,遵已函告。恐不加,不肯再议;总望早结为妥。倘六日后议院散,茹可任意妄为矣。 十五日致李中堂 前茹面允减至五十兆佛,已电呈,并电沪道;谅达总署。其时又允七、八年交清。顷茹函复,须偿款定后,派巴赴津议商约。今照赫德所许八十兆、十年交清办理,不能再少;但勿提贡献云云。前面允者,又不认矣;不知赫有无妄许。应如何答茹?乞即转示遵。 十六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法文) 准汝将议院历次议论谅山事,电告三钦使。 十七日陈季同复罗丰禄电 二十一可议;然议员咸咎中国,恐迟结更吃亏。闻基隆被据,确否? 同日接李相电 五十兆已达,总署不允。赫议御防经费岁给百万、十年为期,更不能允。署已调赫回,德亦未去。曾前许■〈血阝〉五十万,奏日申饬。现停议三日,恐难速结。 十八辰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福禄呢捏续约字据在,岂假!乞剖其诬,免徒咎我。 同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基安勿廑,新事望电。 同日陈季同致罗丰禄电 屡剖,福坚不认。乞将字据映印付沪报,并转禀李相。 同日接李相电 赫续请给四百万,亦未允。议院何日散?茹意若何?孤拔在闽未动,望确探示! 同日致李相电 福不认勾抹;茹云津约二款月余未办,即中国之咎。议院六天散。不偿恐难结,应备战。 十九日致李相电 茹来函:沪议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质,以俟中国允偿云云。如何答?乞速请总署示! 同日接钧署电 顷何天爵云:上海美领事以请美评论告法领事,据复:因□故不允□□不知事指嘱本处电阁下,即刻见法外部,请法与中国公请美主详查情形,评断此事是否中国违约。美使仍电请美主评论云云。希阁下即告外部。如何答复?速电知! 同日接李相电 昨报台湾基隆炮台被法攻破;巴照会曾暂不取福州,索赔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与茹意同。未知内意若何?为数太巨,此事恐无收。尊处有法调停否? 同日致李相电 福来云:倘肯允偿,请巴赴津定数并议商约,则茹可准办。先撤闽船,俟偿数定,交还基隆。苞揣系茹意,今不肯请人评论,别无办法。倘不备战,可否请允以保闽厂?乞速商总署!似不到五十兆佛。 二十日致李相电 苞知议院将议,昨又函剖非我咎,并托福请先退闽船。顷茹令福来云:已据基隆,人心稍靖;可先令孤拔退出闽口,以免启衅。八十兆亦可减,惟须我先允并非不愿津贴,即可妥定其数。又云茹颇知巴傲,愿径由苞与中堂或总署商。乞转! 二十一日致李相电 顷福密拟约稿,嘱译呈。一、津贴四十兆佛。二、全权画押后,即撤闽船;巴可到津议商约。三、先交十兆;且法兵到高平、谅山、保胜后,即还基隆。以上三款,如中国允,福可请法允。否则,难保和局。候即复云云。与昨词又异;然皆茹意。乞裁! 同日致钧署电 茹复云:钧署前告谢有「兵系奉谕不撤」一语,即系背约。不必他国评论,但偿款可减。 同日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福笔据已付巴阅,限期退兵二条经福亲笔钩抹署押,此中国不背约之铁据。祈告外部、议院,法兵倘再妄动,法国责成更重;并禀钦使。丰白。 同日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字据已映印百余纸,散给各国并登沪报。法以四百人据基隆,得易守难,费经理。查说或以孤军为殉,藉诱议院之大举;乞发其奸,以告议员! 二十二日罗丰禄致陈季同电 巴见禄字据,气顿沮。映者已转致各公使;沪报未登,留为退步。 同日接钧署电 二十日戌刻,接北洋电称:阁下得茹来函,有「沪议不成,十五日已取基隆作质」之语;与省三捷报相符,与巴得诺照会不对。茹函究系十五日交阁下、抑十六始交?希查明确复! 同日接钧署电 正在会商,即取基隆、仍索巨款,恐中外无此办法。本处现照会驻京有约各使公评,法国应如此办法,中国应否照办?特将照会稿电寄阁下,希即照驻法有约各使;如何议论?希随时电知!号。又电寄照会稿:为照会事,查中、法龃龉一案,曾将两国来往照会各件于上月二十七日照会各大臣在案;又经照请美国照约调处,亦经面告各国。查调处本系巴黎斯约办法,中国极愿以此法了此案也。本月十六日,准谢署大臣照称:请人调停一节,似难允准。又经本署推诚告以美国调处之益,并照请妥商办法;于十八日照复去后。乃十九日,准南洋曾大臣转巴大臣照会:法国取守基隆等情,阅之诧异。查巴大臣本月十二日照会、谢署大臣本月十三日照会,均愿两国妥商;即谢署大臣十六日照复,亦但言不允他人调停,并无「发此照会后,即动兵攫取基隆」之语。兹乃一面会商、一面踞地,恐泰西各国无此办法。查巴大臣照称,不过欲索八十兆佛郎。竟不待商定,又不先告中国及各国战期;设推此意以扰及中国通商各口,则华、洋各商财产,中国亦骤难保护,一切应惟法国是问。惟此次踞地正在会商未定之际,而又索此巨款;法国应否如此办理?中国应否照办?尚望贵大臣秉公评论、或另有公平办法,均惟贵大臣查核定断。相应照会贵大臣查阅,务希见复可也。须至照会者。此稿希照录照会德、奥、义、和各外部,并照录转电玉轩、劼刚照会英、俄、美、日、秘各外部。 同日钧署电 茹函十九未刻到,申刻电乞北洋转呈。 同日接李相电 马、皓电已转总署。署令照会驻法各使,有益否?福云允偿,巴赴津定数;若所索太奢,鸿断不允。罗丰禄持福手抹字据示巴,巴允电告外部,此我不背约之铁据;福若不认,亦当从中转圜。基隆我军小获,法变计否?乞探示! 同日接钧署电 本处照会各公使评文,暂不发;希阁下勿照会各使,并勿转寄玉轩、劼刚。 同日致郑大臣电(照录钧署电七百二十四字)。 同日致郑大臣(英文) 总署谕:今日照会暂不发。 六月二十五日接中堂电(午刻) 总署二十四日电:『福约三条均悉。现基隆已复,彼之议院情形有无变动?即探复!此事中国理足,廷议佥谓难给津贴。法虽不允美商,美国仍请调处;法何坚执不听?可诘问之。如孤拔果撤闽船、不扰他口,巴得诺可到津议商约,以归和好。希转电丹崖』云。 同日致邵道台电 茹昨在下议院云:『中国虽将福字据印付英报,而津约二款月余未办,仍系背约。今据基隆,不过索偿,尚非启衅;因此国与各国不同,惟割据乃可商量也。乞准接续据地挟制,以操必胜』云云。议员允今日续议;代我驳者无人肯听。乞转电总署、北洋并呈三钦使。苞。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三日) 今送上李中堂来之电函,如果巴使亲见福呢原文内有福呢自行勾抹之句,谅巴公使必已早告于贵部。本大臣想从此以后,不能再谓撤兵一事有误会矣。其谅山之事,皆由法兵官知为早已议定华兵撤退之限期,可听法兵前往;倘华兵未能如期退让,则法兵可用力以攻之耳。今李中堂恐人误谓限期之说,早经允许,是以有谅山之事,所以不能不将实在情形告明,以辩明非中国之咎;因此来电令本大臣告明,请贵部见复为望(茹相未有复函)!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四日) 今接到李中堂来电内开:『曾大臣沪议无成;望告茹相,嘱巴使来天津会议妥法』等因。本大臣准此,即译送览。想贵部必鉴及李中堂自从力办津约以来,始终欲维持和局,不忍使约废衅开也。 外部茹相来函(六月十五日) 承准贵大臣送到直隶制台李中堂之电示内开:沪议无成,请派巴公使赴津商议等因。查本部向来俱谓应派李中堂会商津约中所说之商约,乃中国忽派曾制台为全权,本部不得不令巴使与商商约及偿款;但本部早已申明:须将偿款议定,方派巴公使赴津。如果今在上海专商之偿款不成,则赴津有何盼望!究竟李中堂更有别项之权较胜于曾制台乎?抑总署之主意已肯变改乎?据本部观之,法国既肯如此谦让,如果中国亦肯直爽办理,尚可易于了结也。前次与大臣面谈时,本部已告明云:法国但欲索一偿款,与中国之力相称。近日赫德在上海允许巴公使云:中国愿津贴法国之兵费八十兆佛郎、分十年交清。所以法国再表明谦让之心,准请贵大臣明告中国曰:法国肯准照此津贴之数及分交之期,如果但有此条而无别条牵涉越南之事,尽可准予照办;但不知何以又牵涉越南,显系津约内另生枝节,本国万不能允准。今请贵大臣将本部此函转告总署,并请申明本部万不肯再将赫德所允之数更为谦让。此系法国结末一语,不必再烦辞说矣。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六日) 昨收到贵部西八月初五日(即中历六月十五日)函内开各节,当即电告总署。惟贵部此函系答本大臣六月十四日之函,而并无一语及本大臣六月十三日之函;可否请仍赐复,以便复达李中堂知为已照其来电办理也。至于总税务司赫德与巴德诺公使商许之事,本大臣未奉总署示知,未便代贵部赞成。且数日前,本大臣电告中国国家云:贵部面允偿款愿减至五十兆等语;今忽歧异,尤未便干预也。 摘译法国新颁谅山案黄书内公文(法酋米鲁报其海部之电文) 西六月十七日,法兵向谅山前进,有拉杂人发枪,似非官兵。二十二日晚(即中历五月二十九日),在松江左边亦有人发枪。西二十三日(即中历闰月初一日),法兵渡河,以枪击散其发枪之人。有中国前锋官来云:『官兵离此不远。昨发枪者,系山中土人。我官军知天津已立约,不愿背约;但须等候六日,以俟北京之示』。已刻,有华军官来,云是广西抚台所派之总统;云『五、六日方可退兵;晨间之信,不知所写』。法副将氏顺云:『照津约,华兵应早已撤回。今法兵陆续前往、华兵陆续退让,亦不可此时可与中国总统商量』?总统云:『下午带统领再来』。未正,又有华官二员来,等候在谅山、北宁两省之交界,请法副将往商。法副将派都司格来登往请华员来商,华员亦允;奈既来,又藉端而回去。法副将遂派晨间送信之华弁,往告华营云:『迟一点钟,将前攻』。申正,法兵前进,令勿先开炮。及到窄路,有许多敌兵攻击;约有四千人,俱有远击之枪。从申正至二十四日(即闰月初二日)黎明寅初,法官死伤各一人,兵死者七人、伤者四十二人。及辰正,法前队受三边攻打。已正,敌人欲抄截法兵郎格之后路,枪声甚密;法兵不能回打,法人不能不退。法军方欲运粮草,因敌枪甚密,扛夫俱逃走;是以兵官之粮食不能带回。未初,退过松江,驻札于北黎。是日,法官死一人、伤三人,兵死十人、伤三十三人,不知下落者二人;敌兵俱有中国官兵之号衣服、手枪、云乞喜枪、林明登枪。拿获探子几名,查约有华兵二十营,三百人在谅山、松江之间。 西六月二十九日谢署使致外部之电(即闰月初七日) 昨以照会告总署云:法兵被华兵攻打,无理之至;且违背条约,应惟中国是问。法国应议收偿款,又须请中国克日退兵。本署使亲交此照会于邸堂及汉堂官,五位堂官面驳云:『津约内并无谅山应退兵、亦无退兵日期』。本署使执津约第二条辩之,则堂官云:『汉文与法文不符』。又以第五条法文为凭句驳之,则堂官云:『应俟详约定后撤兵』。但再三催巴公使来津与李中堂商议;且云津约如何办法,另有公文照会本署使。 西六月三十日(即中历闰月初八日)谢署使致外部之电文 总署复本署使照会云:『谅山系法人先开炮』;又辩西五月十一日天津所立者系暂约,其交界通商等事俱未议及、退兵日期亦未定,所以中国命北圻官兵所札之地不可复让,但须免于与法人交锋。又云若早知详约未定,而法兵欲进谅山,则定须命兵官不可失和。又请本署使吩咐法军不可前往,又催法公使早到北京以便商议。 外部茹相来函(六月十九日未刻) 两江制台曾与巴得诺在沪会议至于西八月初一日,迄无成效,法国不得不自取应得赔偿之质。兹提督利比士已于本月初五日据取基隆作押;其押期久暂,则视中国何时允许照巴得诺所请办理耳。特此奉闻。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晨) 闻日内议院将议中、法近事,中国与欧洲各国政制不同,既向无议院可以宣告国家之本意,本大臣又恪遵星轺章程仅能将所有实在情形告达贵部;经贵部刊刻「黄书」颁给议员,已有成案。今当议院定论,实有转移事局之权;本大臣不得不再将中国不能任咎缘由,向贵部详细剖明之。 一、须查谅山之役,是否因中国背约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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