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简史 - 历史专题->辽金简史-> 第一节金朝的统治制度

作者: 李桂芝4,347】字 目 录

兼管行政的地方政权机构,作为军事将领的猛安、谋克也就变成了兼管行政的地方官员。自完颜部开始整编的猛安谋克制扩展至诸路,并以新任命的猛安、谋克逐渐取代昔日的孛堇,从而加强了完颜氏贵族对女真各部的控制。

随着金政权军事上的胜利,大量汉、渤海、契丹、奚、系籍女真、室韦、乌惹、铁骊等归附或被征服,金朝所统民众迅速增加。初期,新附者都被编入猛安、谋克,进行管理。后率部降附者众,则分别以降官降将为猛安、谋克,使之继续统领其众,昔日辽朝的遥辇九帐就被编为九猛安。于是,猛安谋克制又扩展至女真之外的新附各部族和新占领的地区。随着女真人的南迁,猛安谋克制也被带到了中原。

女真诸猛安品级相当于防御使,掌本猛安民事、军务和劝课农桑、防捍不虞。谋克职同县令而品级略高。

路府州县制同中央官制一样,金对地方的治理也不断吸收辽、宋的制度,有一个从女真旧制向汉制的转化过程。《金史》中所载的“路”就有几种不同情况。建国前,他们将女真诸部所居地区称为路,如星显、浑蠢、耶悔、统门四路。下东京后,则接受辽制,相继设咸平、曷懒、曷苏馆等路,以都统或军帅为官长。在生女真地区,也逐渐设蒲与、胡里改等路,统以万户,路辖猛安、谋克。天会元年(1123年),占领平州,势力深入汉人地区,猛安谋克制受到抵制,于是用宗翰等议仍行州县制,置长吏以统汉人。及至后来灭北宋统治淮河以北广大地区,地方机构则又保留了汉地的旧制。

随着中央官制的改革,对路制也作了整顿,军帅、都统、万户所治各路分别设总管和节度使,并被置于诸京留守司下。

贞元元年(1153年),海陵迁都于燕,改燕京为中都,遂定都于此,府为大兴。在地方治理上,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为十九路。海陵迁都后,一度削上京号,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复旧。而以辽中京大定府为北京。东、西二京因辽之旧,仍设于辽阳、大同。诸京置留守司,设留守。此外设中都,河北东、西,山东东、西,河东南、北,大名,京兆,凤翔,鄜延,庆原,临洮等路,路设都总管府,置都总管;设转运司,掌规措钱谷。府有总管府和诸府之别,总管府府尹兼该路兵马都总管,总领本州军民;诸府设府尹掌府事。

州有节镇州、防御州、刺史州三类,其职分别为镇抚地方、防御盗贼,兼治州事。县分赤县(专指大兴府所属大兴、宛平)、次赤县(民户2.5万以上)、诸县,长官均称县令。

在不断完善官制的同时,金统治者也在不断加强对官员的考核,逐步制定了一套较为严密的考察和晋升制度。金初,诸官廉能与否由朝廷的勃极烈审核。熙宗天眷时,始遣大臣分至诸州郡访查地方官政绩与廉否,以定升黜。海陵正隆官制行,对官员的考课也开始制度化。①世宗、章宗时,廉察之制日益完善。

二 军队 《金史·兵志》载:“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他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至猛安谋克制确立,契丹、渤海、奚、室韦等也被编入猛安、谋克,其兵役负担与女真部民相同。他们是金朝军队的主力。

进入中原后,遇有战事,也同样签发汉民为兵。西北、西南二路则有由契丹、蒙古等诸游牧部族组成的乣军。

皇帝的侍卫亲军,初为合扎谋克②,海陵迁都后,以太祖、宗幹、宗翰所属军为合扎猛安,称侍卫亲军,建侍卫亲军司。后则分别隶点检司和宣徽院。

统军军官,初袭辽制设都统。建国前,曾以撒改为都统伐留可。建国后,始置军帅司、都统司,都统和军帅兼管军政和民政。天会三年( 1125年),设元帅府以伐宋,置元帅,左、右副元帅,左、右监军和左、右都监。元帅府成为主持对宋战争和治理汉地的军政机关。随着地方机构的完善,军帅的管民权逐渐移交地方行政长官。

海陵王时,改设枢密院主管军事,长官为枢密使、枢密副使等,受尚书省节制。此后,平时为枢密院,战时改元帅府。后期,则两套机构并置。

诸路设兵马都总管府、兵马司,州镇置节度使、都军司,以都指挥使维持地方治安。沿边州置防御使。

南边设四统军司,北边设东北、西北、西南三招讨司镇守边陲,招怀降附。诸部族袭辽制设节度使,乣军设详稳、么忽、秃里、移里堇(夷离堇)等。

三 法律 金初,女真人犯罪以习惯法处置,罪轻者以柳条笞背,罪重者决以沙袋,惟不加于臀部,恐碍骑马。杀人和劫掠者,击其头部处死,没其家资,十之六给受害者,十之四入官,以家属为奴婢。如其亲属欲赎,可用马牛或其他财物为赎金,但要割耳、鼻以别于常人。

太宗以后,渐用辽、宋之法。熙宗皇统(1141—1148年)年间,以女真旧制,参照隋、唐、辽、宋法律,编撰金律,名《皇统制》。海陵正隆年间,又撰《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用。世宗初年,承正隆之乱,处置过恶多从权宜,遂集制旨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五年(1165年),对《条理》复加删定,成《续行条理》,与《皇统制》和《续降制书》兼用。十七年,因数律并用,“是非混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编修法律,大理卿移剌慥主持编纂统一的律书,“取皇统旧制及海陵续降,通类校定,通其窒碍,略其繁碎。有例该而条不载者,用例补之。特缺者用律增之,凡制律不该及疑不能参决者,取旨画定。凡特旨处分,及权宜条例内有可常行者,收为永格。其余未可削去者,别为一部。大凡一千一百九十条,为十二卷”①。此即《大定重修制条》。

《大定重修制条》并没有解决制、律混淆,轻重不一的弊端。章宗即位后,又置详定所,审定制律,修定新律,泰和元年(1201年),新律编定,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等12篇30卷。新律多依唐律,略有增损、分拆;同时“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①,名为《泰和律义》。又编定祠令、户令、学令、选举令、封爵令等20卷,称《律令》。制敕、榷货、蕃部等为《新定敕条》3卷、《六部格式》30卷。二年,新律令颁行。至此,金朝律令得以统一和完善。

金律大体沿袭辽、宋旧法。废辽律的流刑,代之以杖。原有女真旧制,如击脑处死、没为奴婢等酷法被取消。对女真贵族的特权有一定限制,对良民、驱奴的地位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

四 科举与学校 建国初,女真无文字,与邻国交往文书用契丹文和汉文。建国后,太祖命希尹、叶鲁创制女真文字,天辅三年(1119年)颁行,为女真大字。熙宗时,创制女真小字,天眷元年(1138年)颁行。

金初,军事进展迅速,得地日广,职员多缺。为了网罗人才治理新附地区,曾于天会元年(1123年)十一月及二年二月、八月连续三次开科取士。河北、河东入金,再次举行科举考试。因辽人、宋人平日所学不尽相同,遂设南、北两场,号南北选,科目则因辽宋之旧,有词赋、经义、策试、律科、经童之制。

天眷元年,定以经义、词赋二科取士。海陵定制,合南北二选为一,罢经义,专以词赋取士,试期三年,并增加殿试。世宗时,创女直进士科,试策与论,故称策论进士。章宗时,又增制举宏词科,以待非常之士。金代科举科目、程限虽时有变化,其主旨仍不外“合辽宋之法而润色之”①。

在制定科举制度的同时,金朝统治者也重视人才的培养。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府州县学和女直学。太学由礼部掌管,州府设学官,教授经、史,由国子监统一印行教材,发授学校。大定四年(1164年),以女直大小字译经书颁行,择猛安谋克户子弟3000人入学。九年,取优秀者百人至京师。十三年,以策、诗取士,得徒单镒等27人。于是在京师开设女直国子学,诸路设女直府学,以新进士充教授。

①参见金启■《女真文辞典》,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

①参见《三朝北盟会编》卷3;《大金国志》附录一《女真传》,中华书局1986年版;《金史·撒改传》。

①《金史·韩企先传》。

②参见《金史·韩企先传》、《三朝北盟会编》卷45引张汇《金虏节要》。

③《金史·百官志一》。

①参见《金史·选举志》;王世莲《论金代的考课与廉察制度》,《北方文物》1989年第1期。

②《金史·兵志》:“合扎者,言亲军也。”

①《金史·移剌慥传》。

①《金史·刑志》。

① [金] 李世弼《登科记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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