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心论 - 菩提道次第心论

作者: 宗喀巴35,384】字 目 录

恩(二也)。一切有情中至尊(三也)。如优昙华开时难遇(四也)。三千大千世界仅此一处一现(五也)。一切世出世善圆满之根本(六也)。以此六事随于一宝之上,少分乐意思维,而生无量大大安乐、佛果胜利。

以上文义。是从菩萨地中摘出,随时相应行之,若遇隹节殊胜时会因缘,更当随力善修妙供,则福慧正圆,成就隐速。(此下说法多从经论、大德语录中来。)

复次,日常受用饮食衣服房具等,皆须先供三宝,而后自享。(如清宫三大殿座上,皆有寤供养佛像,即是表示不敢自享也。)极能消罪增寿,圆集无上资粮。

复次,供养物品,必择美好,有力供养者,不可俭略财力人事,如逢肥沃良田,广平无量,而自惜种不播,或略植数粒,或弃不顾,愚哉可惜。

复次,福德殊胜之田,要以信犁深耕,及时下种,种子必择美好上等,佛德无边,施福亦无边,胜田非是中常之田,难遇幸逢,必要知之。

复次,若谁听闻难持文,思惟不解义,修习多中断。慧力极迟钝,依于胜福田,如夏令时雨,小河行大船。

复次,有财有力,明知而不修供,复念词云:“获不备无知等。”是明明白白作欺伪,而果报亦受人欺伪。

复次,偈云:“悭习不供施,财变内外障,现生成饿鬼,智者善思之。”

大权菩萨力自在者,尚须化变种种供云,经无量时劫,而兴供养于无上福田。是故由少至多,不胜转胜,日夜练习,令心欢喜,修行供养,是为最要。

复次,有说:我不以此供施求菩提,我以自力修行成菩提。此是悭贪懒惰之自欺语,供施即是修行,供施即是修行之第一波罗密也。

有说,我不求福,福盛无智,来生必堕落。是也,福不必求,但供施不可不修。若行无资粮,现生即至退堕,何待来生。而况福不碍智。福增则慧广,顺风扬帆,此人不知也。

寅三、悲心随念别余有情。令受归依,安住律仪者。如是内外三宝道理,令诸有情未信者生信,已生信者,如法乞受归依,乃至精诚进道,出离证果。

寅四、凡有所作先当启白三宝祈祷成就者。谓既皈依竟,或有所作,或有所求,皆须供养启白三宝然后行之,余诸世间寻常之事,虑其所作所求,于戒于法逾越不顺,堕入罪殃,致生后悔。又既专诚近事三宝不归余类故,复不可依止随顺其他邪道。决定应作非应作事,以乱正意,颠倒因果,而失加持,且致衰败。

寅五、随念皈依三宝之利益安乐,日夜各作三次皈依者。谓佛法僧三宝之福德难思义,故皈依者之福德亦难思义。

颂云:

三宝胜功能超见闻思议假如有实质(色)

三界莫能容皈依胜福德如四大海水非手器可量

佛法僧三宝是至善至尊,美德难思,莫能言表。世出世间,独一希有无上之宝,我今亲近,我今获得,我今庆幸,欢喜难名。

从今以后依止修持,学戒练心,必获胜三摩地。复由等持定力,而得慧性解脱

复次,思念大胜利者,由归依故,得大守护。摧遣一切邪胜解障,乃至灭除尽净。否则不免归近恶见、恶说、恶行、恶知识,造作恶业无边而不自知。终竟三途恶趣,是其园苑归路。

复次,由归依故,预入正行善士之流,高洁正人之友。承佛气分,是佛之子,十方诸佛赞善。一切圣贤欢喜。天龙敬仰,吉神护卫,人皆欢悦。远诸灾害,希愿善成。恶群邪类,倒引诸魔,不敢正视。(以上多出瑜伽摄分等)

依本论教授所出利乐者,约略有八:

一者、必有皈依乃能摄入内道佛弟子部中。谓言是否正真佛徒,建立内外道差别之点,有众多言论,然皆共许以有无皈依而别内外。是故初入佛门,必先择师,如法成就皈依体性。此若无者,任何善能,皆非佛子所摄也。

二者,皈依三宝所以成就一切律仪之依处。俱舍论云:“受皈依者,是受一切律仪之门。”皈依七十论云:“近事皈三宝,此是入律本。”谓由皈依仪则,坚固涅盘意乐,由此意乐发生律仪,否则作用不能生起。

三者,先集业障之势力,转成微薄或消散灭尽。集菩萨学处论引经颂云:“若人皈依佛,彼不堕恶趣,舍弃彼人身,当受生天上”。有天人五衰现象,当堕畜中,皈佛得免。

四者、积广大福。

五者、不堕恶趣。

六者、是究竟尊胜之处。

七者、成办事业不难。障难轻微,加持福慧,但必须祈祷,诚意供养。

八者、速能成佛。由信有暇难得,以此受行律仪,入道殊胜速急,不致迟缓难成。

如是念思诸胜利故,于日日中昼夜六时,勤作归依。

寅六、守护皈戒不舍三宝如人爱命。世间无常,谁能不死,舍报取生,展转受苦,有何可贵。弃舍三宝,万劫难遭。故于任何事缘,乃至命难,绝不弃舍三宝,如是念知,再再发愿,乃至戏笑,亦不说我舍三宝,放弃归戒。

观上种种论义,故知归依一法,是摄佛教始终唯一正大之门。从此入道,不偏不远。升堂入室,不行边陋。次第光明,如主归家。得殊胜见,无虑患害。无人留难,功德增长,容易不退,朋辈亲故,父母师保。慈心抚育。忠直助道,田宅广大,库藏众多,随心使用,尊人利已,顺风扬帆,趣道无险,智人善观。

如是最重要者,是由怖畏而生功德之念,受行皈依,励力学处,时久不退。

(皈依以后必当求法)从上所说,思维死后当生恶趣而生怖畏之心。更思于彼恶趣中,能救拔我者唯有三宝,三宝之中,佛是说法大师,犹如医王。僧是正行助伴,犹如救护病者之人。正法者,正是救治病症之药。是故能脱一切怖畏苦痛者,尤赖法药。若谁就医而不服药者,病莫能愈。故修行之人,应当寻求正法妙药。远一分过,成一分德。乃至断证、转依。次第入修,而致安住究竟解脱之道者,离法之外,别无因素。所以皈依以后,当要求法,依教服药进道,是为准则。

复次,正法者,善恶是因,若乐是果。修行之先,先须善巧,了知黑白二业、业因果报之正理、修行转变解脱方法,否则虽畏怖恶趣,而不能作正解脱,或作非理错谬之解脱。正解脱者,果上之恶趣等苦,须于因中严治其心。心随善转,恶业不生,苦果消除,是故应当正知因果,以修其心,如次善学。

菩提道次第心论卷第二终

菩提道次第心论卷第三

极尊上师宗略巴造论

比丘能海集

复次,今世后世,依止安乐之因者,唯皈依三宝,及深信业果。前此详明皈依三宝竟。次当了知黑白业因果报之理,以修其心,作正解脱之道。是一切乐善之根本,必当深忍乐欲而学行之。(此中分三)

癸一、总思维业果。

癸二、分别思维业果。

癸三、思已正行进止之理。

癸一、总思维业果中又分四:

子一、观业果决定之理者。若诸圣者,及诸异生,随有适悦乐受行相,下至地狱有情,随有凉风生起,一切皆是从先因缘造集善业所生。从不善业发生安乐,无有是处。所有逼害受苦行相,下至罗汉相续之苦,一切皆是从先造集不善而起。由诸善业发生诸苦,无有是处。

宝鬘论云:“是诸恶趣,诸苦由不善,如是诸善趣,安乐由善生。”故诸苦乐,非无因生。非有自性,非自在天等不顺因生。总由善不善业,生总苦乐之果(言异熟果)。种种差别(凡圣六道),各别而有,无少错失,观理修持,获得定解。是诸内佛弟子定当依止之正见。说为一切白法清净之根本也。

子二、观业果增长广大。由少善业,感大乐果,由少不善,感大苦果,由于内体因果之力,有强有弱,诸外因果(异时异地变易异类及诸缘生众事)发起作用差别不同。(应多读阿含众经及法句集经、贤愚因缘经等发生此类定解。)

复次,如海龙王问经等所明,关天尸罗、轨则、净命、正见等。依止律仪观察亏损律仪之事、及守护律仪之事、而受持律仪。于持犯因果,更当加意明白。微小罪失速作补治,微小戒行,慎勿放舍。涓滴之水,成为大江大海,现时不觉,展转随流增上,后时能成广大莫测之渊。如今治河,先从水土保持,是为裙带根本,智者善知。

子三、、未造业不得者,如是善非善业,不造正因,决不感受苦乐果报。若求佛道,不集无数善业资粮,从何得感无上妙果。若在世间不造无数恶业,云何得堕苦报恶果。

子四、已造业决不失坏。已造善不善业,定能出生爱非爱果,毗奈耶经(有部戒经)云:“假使百千劫,诸业无忘失,若因缘会遇,有情各自受。”别余大小诸经论中所说极多,集生定解为要。

如是因果之理,出生圣凡之道。善能了解生信,必得转凡入圣。若不细微刻心行事,虽精于道理而违背因果修行,终无成就,应善思之。

以上总思维业果四科竟

癸二、分别思维业果。分二

子一、显示十业道而为上首。

子二、决择业果之义相。

子一、显示十业道而为上首者。如上了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及业能增长广大,未作不得,已作不失,应观。

世尊摄其诸不善法,罪恶根本,而说十恶黑业之道。摄其诸种善法,极大义利,而说十善白业之道。

若善了知十黑业道及彼苦果已,于其烦恼等起相续,亦当毅力防护,使其三门全无染污杂秽。乃至近习十种白业善道,即是成办一切三乘,及其成就士夫二利种种根本,不容少缺。

如海龙王问经云(文广摘录)“佛言龙王,如是十善道,是生人天、得学无学诸沙门果,独觉菩提,及诸菩萨一切妙行、一切佛法所依止处。”又如地藏十轮经云(略文):“若是不能,下至不护一善业道。然作是言:我是大乘,我求无上正等菩提,此数取趣至极诡诈,说大妄语,欺罔诸佛贤圣,及诸世间。或说断灭(无因无果),愚味命终,颠倒堕落。颠倒堕落者,即说恶趣之异名也。”若十地经及入中论等,皆赞十善戒等为成佛决定胜上之因也。

子二、决择业果之义相。内中分三:

丑一、显示黑业果。

丑二、思维白业果。

丑三、显示余业差别。

丑一、显示黑业果中又分三:

寅一、正示黑业道十。

寅二、轻重差别。

寅三、此等十恶所感之果。

寅一、正示黑业道十者。

一者、杀生。摄事分中说为五相:一事,二想,三欲乐,四烦恼,五究竟。此中以中间三相为意乐,更加加行,合为四相,容易了解,意趣无违。四相者:

一、境事。谓于他有情,断彼相续。若自杀者,有加行无究竟罪。此之分别又四:

(一)、于彼有情,作有情想。(不错)

(二)、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有误)

(三)、于彼有情,作非有情想。(不错)

(四)、于非有情,作有情想。(有误)

二、意乐。谓由烦恼等起相续决定无误,乃成本罪。若于发心决定,转起事念加行之时,无分是谁来者皆杀,是则不须考查有无错误,悉成本罪。

三、加行。加行者若自作,若教他作,悉并同罪。加行体事者,如用器杖、毒药、明咒等行为所作事类。

四、究竟。谓由加行因缘,断彼生命相续,或余时死。

俱舍云:“前等死无本,已生余生故。”

二者、不与取。

一、境事。谓谁一种他所摄物。

二、意乐。由烦恼意,等起相续决定心。(欲取)

三、加行。若自作,若教他。体事者,力劫、暗盗、债寄谋味、矫诈欺骗、蛊惑,如是等不与而取,或为自事。或为他事,凡令他方损耗,皆不与取罪。

四、究竟。他所摄物,发起盗心行为,物离本处(若不动物),得心罪成。

三者、欲邪行。

一、境事。分四。

(一)、不应行。一切妇女及男、非男非女。(马鸣菩萨颂云:他摄具法幢,种护至法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系属,此是不应行。)

(二)、非支。口、秽道、童男女前后孔户、自手。

(三)、非处。尊重处、集会处、塔寺、一切境有妨忌处等等。

(四)、非时、降胎满孕、饴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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