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 - 志第七十 刑法下刑律下

作者: 柯劭忞6,285】字 目 录

御史台治之。

七年,奉使宣抚耶律希尚、刘赓言:“平阳僧察力微犯法非一,有司惮其豪强,不敢诘间,闻臣等至,潜逃京师。”中书省臣言,宜捕送其所,令省、台、宣政院遣官杂治。从之。

八年,诏:“凡僧奸盗杀人者,听有司专决。”

延祐六年,敕:“畏兀儿哈迷里人自行相犯,委付头目讯断,若与百姓相争,委头目与有司官同鞫。”

七年,敕:“回回诸色人等,结绝不得者,归有司官讯断。”

赦令,历代所同。独以修佛事而释重囚,则惟蒙古有之。

元贞元年,用帝师奏,释大辟三人,杖以下四十七人。二年,释罪囚二十人。

六年四月己丑朔,释重囚三十八,人给钞一锭。庚辰,释重囚疑重者。七年,中书右丞答敕罕言:“僧人修佛事毕,必释重囚,有杀人及妻妾杀夫者皆指名释之。生者苟免,死者古冤。于福何有?”帝嘉纳之,然九年仍释上都囚三人,不能尽用其言。

十一年,武宗即位,帝师奏释大辟囚三十人,杖以下百人。

至大二年,以皇太后有疾,释大辟囚百人。

皇庆三年,以作佛事,释囚徒二十九人。

延祐元年,释流以下罪囚。三月,以僧人作佛事,择释狱囚,命中书省审察。六年,以天庆节,择重囚一人。七月,皇姊大长公主祥哥刺吉作佛事,释全宁府重囚二十七人。敕按问全宁有司官,阿从不法,仍追囚还狱,命分简奴儿干及流囚罪稍轻者屯田肇州。是年,以作佛事,释大辟囚七人,流以下六人。

英宗即位,拜住以受尊号,请释狱囚,不允。至治二年,西僧灌顶,疾请释罪囚,帝曰:“释囚祈福,岂为师惜,朕思恶人屡赦,反害善人,何福之有?”不允。西僧为奸利,假祈福之说以释重囚,元之秕政也,独英宗能斥之,然亦连为故事。

三年,敕都功侮使阔儿鲁至京师,释大辟囚三十一人,杖五十七以上六十九人。

泰定元年,释笞罪以为两宫祈福。三年,以帝师修佛事,释重囚三人。

至顺二年,作佛事,释在京囚死罪者十人,杖罪四十七人,三年,以作佛事,释御史台所囚定兴刘县尹及刑部囚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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